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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YueshouEnvironmental Holdings Limited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
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东翼3楼澳门赛
马会会员会所(金潮阁V1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处理下列一
般事项:
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书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书;
2.考虑及(如本公司股东认为适当 )通过以下决议案(i)重选每名获建议重选
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杨自江博士、吴世明先生及关山女士( 每名董事
均以独立决议案之方式重选);(ii)授权董事会决定人选以填补董事会空缺(如
有)或担任新董事;及(iii)授权董事会(或如获董事会委派,则其薪酬委员会)
厘定董事酬金;
3.委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
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1–
港元之未发行股份(各自称「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
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
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除因(i)供股;或(ii)本公司不时按上市规则采纳之所有购股权计划所授
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ii)按本公司不时有效之公司细则(「公司细
则」)订明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
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按照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成股份
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外,董事根据
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无论
因购股权或其他而进行者)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数:
(aa)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及
(bb() 倘若本公司董事透过本公司股东之独立普通决议案获授权)本公
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後购回之本公司任何股本面值总额(最多为相当
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根据
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
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公司细则或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
董事之授权时;
–2–
「供股」指董事在其厘定之一段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
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有权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 惟
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香港
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订明之任何限制
或责任,或在确定是否存在有关限制或责任或程度可能涉及之开支或
延误後,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c)段)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并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司法及
与此有关之所有其他适用法例另行规定之规限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
能於其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
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各
自称「股份」);
(b)本公司根据(a)段之批准可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面值
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
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公司细则或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
董事之授权时。」
–3–
6. 「动议待上述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案(a)段
授予董事之一般发行授权,方式为将本公司根据或遵照上述第5项决议案(a)
段之授权购买或同意购买之本公司股本之面值总额,加入董事根据或遵
照此发行授权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面值总额。」
代表董事会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杨自江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董事名单: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杨自江博士及关山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
董事吴世明先生、林超凡先生及邓春梅女士组成。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香港
2ChurchStreet 上环
HamiltonHM11 干诺道中168–200号
Bermuda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
21楼2106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一位以上受委代
表出席大会,并於公司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及(倘董事会要求)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有关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本,最迟须於上述大会或任何续会之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
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就第2项建议决议案而言,根据公司细则,杨自江博士、吴世明先生及关山女士均将於股
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4.就上文第4项建议决议案而言,现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授权根据上
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股东可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
息计划而可能须予发行之股份外,董事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4–
5.就上文第5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将於彼等认为就本公司股东利益而
言适当之情况下行使获赋予之权力购回股份。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编制之说明函件载於
本通函(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为其一部份)附录二,其中载有可使本公司各位股东就表决
建议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必要资料。
6.交回委任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
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已被撤回。
7.如为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投票(无论为亲自或
委派代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投票之股份持有人。倘若有超过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
席上述大会,排名於首位之持有人投票(无论为亲自或委派代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概
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股之排名次序而定。
–5–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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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首环保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