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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YueshouEnvironmentalHoldingsLimited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1)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告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之董事会(「董 事会」)兹公布,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简 明综合业绩连同比较数字如下。该等中期财务报表尚未经审核,惟已由本公 司之审核委员会审阅。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2 3,279 4,224 销售及服务成本 (834) (1,245) 毛利 2,445 2,979 其他收入及其他收益 1,461 73 行政开支 (11,444) (10,479) 投资物业公平值收益�u(亏损) 35,406 (11,702) 持作买卖投资之公平值收益�u(亏损) 920 (4,981) 财务成本 5 (255) (257) 除所得税前溢利�u(亏损) 4 28,533 (24,367) 所得税 6 (18,205) 2,585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溢利�u(亏损) 10,328 (21,782) �C1�C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期内其他全面收入 可能於随後重新归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海外业务产生之汇兑差异 (220) 1,215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全面收益总额 10,108 (20,567) 港仙 港仙 (经重列) 每股盈利�u(亏损) ―基本及摊薄 7 0.3 (0.7) �C2�C 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058 1,623 投资物业 8 208,752 173,346 无形资产 3,395 4,141 213,205 179,110 流动资产 持作出售物业 7,240 7,240 发展中物业 31,431 31,431 贷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9 10,027 50,101 按金及预付款项 10 28,191 6,001 持作买卖投资 11 27,922 27,002 银行结余及现金 258,387 101,822 流动资产总值 363,198 223,597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12 29,619 30,391 应计费用 3,154 2,904 股东贷款 13 49,598 49,598 应缴税项 343 343 流动负债总额 82,714 83,236 流动资产净值 280,484 140,361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493,689 319,471 �C3�C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负债 递延税项负债 46,173 27,968 非流动负债总额 46,173 27,968 资产净值 447,516 291,503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股本及储备 股本 14 35,954 29,962 储备 411,562 261,541 权益总额 447,516 291,503 �C4�C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1.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 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 颁布之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16所载之适用披露规定而编制。中期财务报表并不包 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所须之所有资料及披露事项,并 应与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一并阅读,其乃根 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用会计政策与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年度财务报表时所采纳者一致。 於本期间,本集团已采纳以下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并与其业务相关且於现行会计期 间生效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本―披露计划 该等修订本旨在鼓励实体在考虑其财务报表之布局及内容时於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 时运用判断。 有关澄清包含实体应占来自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股本权益之其他全面收入将区分为将 会及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并於该两个组别内合并呈列为单一项目。 采纳有关修订本对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本―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之修订本禁止就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使用以收益为基础之折旧方 法。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本引进无形资产不宜按收益摊销之可推翻假设。倘无形 资产呈列为对收益之计量或收益与无形资产经济利益之消耗极度相关,则该假设可被推 翻。有关修订本将於未来应用。 采纳有关修订本对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并无影响,原因为本集团过往并无使用以收益为基 础之折旧方法。 �C5�C 以下与本集团财务报表潜在相关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颁布但尚未生效, 且本集团并无提早采纳。本集团目前有意於该等变动生效当日落实应用。 7号之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 1 12号之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则第2号之修订本 以股份支付之款项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 2 则第9号 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 2 则第15号 客户合约收益 香港财务报告准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本客户合约收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澄清)2 则第16号 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 3 1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披露计划 修订本引入一项补充披露,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融资活动产生之负债变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本―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修订本涉及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并澄清若干必要考虑因素,包括按公平值计量之债务工具 相关递延税项资产之会计处理方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本―以股份支付之款项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修订本就归属及非归属条件对计量以下各项时之影响所作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现金结 算以股份支付之款项;具有预扣税责任净额结算特徵之以现金结算以股份支付之款项; 以及交易类别由现金结算变更为权益结算之以股份支付之款项之条款及条件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二零一四年)―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引入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及计量之新要求。按目的为持有资产以 收取合约现金流之业务模式(业务模式测试)持有之债务工具及设有合约条款致使产生仅 为本金及未偿还本金利息付款之现金流(合约现金流特徵测试)之债务工具,一般按摊销 成本计量。倘实体业务模式之目的同时为持有并收取合约现金流及出售金融资产,则符 合合约现金流特徵测试之债务工具按以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入(「以公平值计入其他 全面收入」)之方式计量。实体可於初步确认时作出不可撤销之选择,按以公平值计入其 他全面收入之方式计量并非持作买卖之股本工具。所有其他债务及股本工具按以公平值 计入损益(「以公平值计入损益」)之方式计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就并非按以公平值计入损益之方式计量之所有金融资产纳入新 预期亏损减值模式,以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已产生亏损模式,并纳入新一般对冲 会计规定,以便实体於财务报表更佳反映其风险管理活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沿用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金融负债确认、分类及计量规定, 惟就指定为以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负债而言,该负债之信贷风险变动所引致之公平值 变动金额会於其他全面收入确认,除非此举会导致出现或扩大会计错配则作别论。此外,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保留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有关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 规定。 �C6�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益 新订准则确立一个单一收益确认框架。该框架之核心原则为实体应以反映预期有权就交 换承诺商品及服务所收取代价之金额确认收益,以描述转让该等商品或服务予客户。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取代现行收益确认指引,包括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益」、香港 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及相关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要求以五个步骤确认收益: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之合约 第二步:识别合约中之履约责任 第三步:厘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分配至各履约责任 第五步:於各履约责任完成时确认收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包含与特定收益相关事宜之特定指引,该等指引或会更改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现时应用之方法。该准则亦显着提升与收益相关之质化与量化披露。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澄清)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本包含有关识别履约责任、应用委托人相对代理人、知 识产权许可及过渡需要之澄清事项。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将於生效日期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及相关诠释。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引入单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模式并规定承租人就为期超过12个月 之所有租赁确认资产及负债,除非相关资产为低价值资产则作别论。具体而言,根据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承租人须确认使用权资产(表示其有权使用相关租赁资产)及租 赁负债(表示其有责任支付租赁款项)。因此,承租人应确认使用权资产折旧及租赁负债 利息,并将租赁负债之现金还款分类为本金部分及利息部分,在现金流量表中呈列。此外, 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初步按现值基准计量。计量包括不可撤销租赁付款,亦包括承租 人合理肯定会行使选择权延续租赁或行使中止租赁选择权之情况下,将於选择权期间内 作出之付款。就根据前订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分类为经营租赁之租赁而言,此会计 处理方法与承租人会计法显着不同。 就出租人会计法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大致沿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之出租人 会计规定。因此,出租人继续将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并就两类租赁采用不 同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尚未能确定该等新颁布会否导致本集团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变动。 中期财务报表乃按历史成本基准编制,惟投资物业及若干金融资产以公平值(如适用)计 量除外。 �C7�C 2.收益 收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物业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收入以及放债业务之贷款利息 收入之总额。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租金收入 1,016 1,150 物业管理费收入 783 842 贷款利息收入 1,480 2,232 3,279 4,224 3.分类资料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本集团有两个(二零一六年:两个)可报告分类:(i) 金融服务及(ii)物业发展。 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按业务分类划分之本集团营业额 及业绩分析呈列如下: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 金融服务 物业发展 总计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1,480 2,232 1,799 1,992 3,279 4,224 业绩 分类(亏损)�u溢利 (1,050) 2,173 33,728 (10,955) 32,678 (8,782) 未分配公司开支 (5,097) (15,328) 未分配公司收入 1,207 �C 财务成本 (255) (257) 除所得税前溢利�u(亏损) 28,533 (24,367) 投资物业公平值收益�u(亏损) �C �C 35,406 (11,702) 35,406 (11,702) 上表呈报之分类收益指来自外界客户产生之收益。本期间概无分类间之销售(二零一六年: 无)。 �C8�C 4.除所得税前溢利�u(亏损) 除所得税前溢利�u(亏损)经扣除下列各项後达致: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自置资产折旧 569 938 土地及楼宇之经营租赁支出 478 539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94 102 ―薪金及其他福利 4,129 3,032 5.财务成本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股东贷款利息开支 255 257 6.所得税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之税项开支�u(抵免)指: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递延税项 本期间 18,205 (2,585) 由於本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於 香港产生税项亏损,故於两个期间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由於相关中国营运附属公司於期内产生税项亏损,故期内并无就中国企业所得税作出拨 备。 �C9�C 7.每股盈利�u(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u(亏损)乃按下列数据计算: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就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u(亏损)而言之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u(亏损) 10,328 (21,782) 截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经重列) 股份数目 就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u(亏损)而言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441,852,014 3,167,374,509 所用分母乃与上文所详述之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u(亏损)所用者相同。 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并无发行附带潜在摊薄股 份之工具,故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每股摊薄盈利�u(亏 损)与每股基本盈利�u(亏损)相同。 诚如附注14所载,截至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就每股基本及摊 薄盈利�u(亏损)而言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已就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完成之股份配售项 下已发行股份之红利元素作出调整。 截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之比较数字予以重列,以 计及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完成之股份配售产生之红利元素之影响,犹如该等事件於比 较期间开始後发生。 �C10�C 8.投资物业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公平值: 於中国落成之投资物业 90,399 91,462 於中国在建之投资物业 118,353 81,884 208,752 173,346 合计 千港元 公平值: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经审核) 178,470 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公平值亏损 (5,124)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审核)及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173,346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公平值收益 35,406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未经审核) 208,752 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投资物业之公平值由 董事参考独立合资格专业估值师汉华评值有限公司按於公开市场以现时用途基准编制 之估值报告而厘定。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乃采用直接比较法及投资法(视情况而定)厘定。对於透过直接比较法 厘定之投资物业,乃使用近期关於可比较物业价格之市场资料厘定,并就本集团物业之 特色之任何差异作出调整。对於使用投资法厘定之投资物业,会计及投资物业现行租金 及潜在复归收入(如适用)。 9.贷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贷款予一名借款人,既未逾期亦未减值 10,000 50,000 其他应收款项 27 101 10,027 50,101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授予一名借款人之贷款10,000,000港元由一名担保人作担保, 按年利率10%计息,并须於提款日期起计三个月偿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经所 有相关订约各方协定,还款日期延後至提款日期起计九个月。 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未偿还贷款50,000,000港元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全 面结清。 �C11�C 10.按金及预付款项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按金及预付款项 28,191 6,00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包括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十六日之初步买卖协议就收购若干香港物业支付之按金13,505,000港元及印花税 11,480,000港元。此份协议须待(其中包括)本公司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然而,於二零一七 年一月十一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是项收购不获本公司股东批准,故初步买卖协议 已失效。税务局将退还已付印花税11,480,000港元。於报告期末後,卖方已退还按金。 11.持作买卖投资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按公平值列账之香港上市股本证券 27,922 27,002 所有股本证券之公平值乃以其於报告期末在活跃市场之买入价为基准。 12.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约29,619,000港元(二 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30,391,000港元)包括应付贸易账款约28,664,000港元(二零一六年 七月三十一日:29,352,000港元),代表若干具争议之尚未偿还建设费用(详情请参阅截至 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注21及26)。 根据发票日期计算之应付贸易账款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365日以上 28,664 29,352 �C12�C 13.股东贷款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LinshanLimited(「Linshan」) 49,598 49,598 来自Linshan之贷款为无抵押、按年利率1%计息。本集团正就利息及贷款还款与Linshan发 生纠纷。贷款应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偿还,而於二零一五年一月,本集团收到 来自Linshan要求结算未偿还贷款及其应计利息之函件。Linshan自彼时起并未采取进一步 行动。有关与Linshan纠纷之背景及详情,请参阅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财务报表附注27。 14.股本 股份数目 金额 千港元 法定: 普通股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审核)、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未经审核),每股面值0.01港元 150,000,000,000 1,500,000 可换股优先股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审核)、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未经审核),每股面值0.01港元 100,000,000,000 1,000,000 已发行及缴足: 普通股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审核)及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每股面值0.01港元 2,996,173,330 29,962 配售普通股(附注i) 599,200,000 5,992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未经审核),每股面值0.01港元 3,595,373,330 35,954 附注: (i)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完成透过配售代理按每股0.25港元向六名承配人配售 599,200,000股新股份(即经扩大股权之16.67%)。对上一个营业日之收市价为每股0.37 港元,暗示配售价较市价折让32.43%。配售所得款项净额(自所得款项总额扣除配售 佣金及与配售有关之其他开支後)约为145,905,000港元。六名承配人为本集团之独立 第三方。所得款项拟用於本集团之放债业务及金融服务业务。 股份配售之相关股份发行开支3,895,000港元已於本公司股份溢价中直接扣除。 �C13�C 15.於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之公平值计量 下表提供於初步确认後按公平值计量,根据公平值可观察之程度分为1至3级之金融工具 之分析。 第1级公平值计量乃源自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或负债之报价(未经调整)者。 第2级公平值计量乃源自资产或负债之直接(即价格)或间接(即源自价格)可观察输入 数据(不包括第1级所包括之报价)者。 第3级公平值计量乃源自估值方法(包括并非根据可观察市场数据之资产或负债之输 入数据(不可观察输入数据))者。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之持作买卖投资27,922,000港元(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27,002,000港元)指持作买卖之香港上市股本证券,且彼等为第1级金融工具。 於期内并无第1级与第2级之间的转拨。 16.或然负债 本集团 (a)永辉建筑有限公司(「永辉」)及伟信建筑有限公司(「伟信」)之清盘人拒绝确认根据日 期为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抵销协议(「协议」)抵销公司间账目之影响以及本 集团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出售永辉、伟信及珠光永辉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珠 光永辉」)(「永辉集团」)之权益时摒除集团内公司间债务及附带交易与安排。因此,该 等实体之清盘人(「清盘人」)对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经过多年未 有行动後,清盘人之律师於二零一零年初发出起诉意向通知。包括本公司在内之若 干被告以迟迟不提起诉为理由申请撤销其中一项法律诉讼。有关该项申请之聆讯已 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举行,且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同意有关 申请并以迟迟不提起诉为理由撤销其中一项针对本公司之法律诉讼。 清盘人已就撤销其中一项对本公司索偿之高等法院颁令提出上诉,截至二零一六年 九月二十六日,上诉有待上诉法院裁决。作为该等法律诉讼其中一环,本公司须就 该等法律诉讼以永辉集团之清盘人为受益人存置约12,472,000港元作为抵押按金,并 由其当时律师以代管形式持有。 於二零一六年,本公司与清盘人展开磋商,务求与有关各方就长期未决之所有法律 诉讼达成全面及最终和解。本公司与清盘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订立两份和 解契据,结束该等长期未决之法律诉讼。董事认为,此举可让本集团省却庞大相关 法律费用并获发放律师持有之部分抵押按金。和解後,本集团与涉案各方将互相解除、 免除及�u或豁免彼此之间所有目前及未来申索及行动(包括任何费用及利息索偿)。 和解契据订约各方进一步同意,本集团与涉案各方之间不会展开或维持任何目前或 未来申索或行动。 �C14�C 透过和解,以代管形式持有之抵押按金12,472,000港元将按下列比例发放予订约各方: (i)为数7,000,000港元之抵押按金款项将发放予清盘人;及 (ii)余款约5,472,000港元将发放予本集团。 最後,待上述各方律师收讫抵押按金後,彼等将采取行动中止本集团与涉案各方间 之法律诉讼。其後,本集团毋须就永辉、伟信及珠光永辉案件承担任何责任或或然 负债。与清盘人进行和解之进一步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之公告。 根据有关和解讨论及磋商,本公司已就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代管形式持有 之抵押按金7,000,000港元作出减值拨备。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仍在采取措施履行其於和解契据项下之责任, 而抵押按金余款2,702,792港元尚未发放予本集团。 (b)中国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判定,本集团之中国 全资附属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富房产有限公司)与其前中国承包商须共同就若干长 期未偿还建筑费向余盛及张明赞分别支付人民币3,198,013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三十一日相当於3,605,000港元)及人民币3,961,291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相当 於4,465,000港元)。本集团对此判决提出上诉。然而,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於二零 一五年一月驳回。於上诉结果发出後,承包商就上诉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进一步上诉,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举行法院聆讯,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尚未有进一步上诉结果。概无就该等款项作出拨备,原因是董事认为计入於二零 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中之应付其前中国承包商之 款项拨备28,664,000港元(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29,352,000港元)已悉数涵盖该等 款项。 17.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资产抵押予银 行以作为本集团获授信贷融资之抵押。 �C15�C 18.承担 经营租赁承担 本集团就租赁物业而须根据不可撤销经营租赁(届满期间如下)支付之未来最低租赁承担 如下: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将於下列期间届满之经营租赁: ―一年内 852 912 ―第二至第五年(包括首尾两年) 426 872 1,278 1,784 经营租赁租金指本集团就其若干办公室物业应付之租金。办公室物业租赁之平均租期磋 商为1至2年,并具有固定租金。 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并无其他重大承担。 19.报告期後重大事项 本集团并无报告期後重大事项。 20.批准中期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表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获董事会批准及授权刊发。 �C16�C 中期股息 董事不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二零 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业绩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期间」),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录得经营收益约3,300,000港元,较二零 一六年同期减少22%。本集团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期间溢利约为10,300,000 港元(二零一六年:21,800,000港元)。本集团於本期间之全面收入总额约为 10,100,000港元(二零一六年:亏损20,600,000港元),乃主要由於投资物业之公平 值增加及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股本证券投资之公平值 增加。本期间之每股基本盈利为0.3港仙(二零一六年:每股基本亏损0.7港仙)。 业务回顾 本集团主要业务活动包括金融服务及物业投资。 金融服务 於本期间,此分类之收益约为1,480,000港元(二零一六年:2,232,000港元),乃透 过於香港以个人贷款及公司贷款形式提供有抵押及�u或担保贷款之放债业务 作出。本集团审慎评估所有借款人之还款能力及所提供抵押品。 物业发展 此分类之收益乃源自物业发展及物业租赁。於回顾期间内,本集团录得租金、 管理及相关费用收入约1,799,000港元(二零一六年:1,992,000港元)。投资物业 之公平值增加约35,406,000港元(二零一六年:亏损11,702,000港元)。其主要由於 位於中国广东省顺德之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产生收益。於该期间,本集团 已委聘外界估值师对物业进行估值。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增加乃参考近期住宅 销售及可资比较零售租金以及土地销售交易之市场证据计算得出,其中两幅 位於顺德相近地点之土地以较高价格水平成交。 �C17�C 流动资金、财务资源及资本负债比率 资本负债比率及流动比率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之资本负债比率及流 动比率如下: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港元 千港元 债务 49,598 49,598 权益总额 447,516 291,503 资本负债比率 11.08% 17.01% 流动比率 4.39 2.68 集资活动 公开发售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与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订立包销协议, 内容有关按於记录日期合资格股东每持有一股股份获发一股发售股份之基准 按认购价每股发售股份0.10港元公开发售1,498,086,665股发售股份之方式发行 股份(「公开发售」)。公开发售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完成。本集团拟将公开发 售所得款项净额(a)约55,000,000港元用於本集团正开拓之放债业务;(b)约 75,000,000港元用於物业发展及�u或物业投资业务及�u或金融服务业务之任何 潜在商机(倘未动用,则用於本集团将发展之放债业务);(c)约16,000,000港元 将拨作本集团之营运资金。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之实际用途如下:(a) 约50,000,000港元用於放债业务;(b)将按拟定用途动用;(c)已按拟定用途动用; 及(d)尚未动用余款存放於香港持牌银行。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根据本公司与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 月十九日之配售协议,配售代理同意按配售价每股0.25港元向不少於六名承 配人配售最多599,200,000股新股份。上述配售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完成, 而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45,905,000港元。 �C18�C 所得款项拟用於本集团之放债业务及金融服务业务,惟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 三十一日尚未动用有关款项。有关配售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九月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之公告。 未来计划 展望将来,本集团将继续专注发展证券业务、贷款融资业务及其於中国之现 有物业投资业务。本集团将不时就宏观及微观经济环境评估其业务以及房地 产行业前景,为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制订合适入市�u退市策略。 金融服务 贷款融资业务 於当前经济环境及前景下,本集团将在其贷款规模增长方面及评估可能从潜 在借款人获得之任何抵押品质素时采取审慎做法。 证券业务 完成收购可从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 牌法团後,本集团正在为持牌法团制订业务模式及策略,并着手於香港成立 一家全面服务之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从 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 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以便进行香港法例所允许之证券买卖及投资。 预期收益将以(其中包括)交易佣金、经纪费及保证金融资费用、财务顾问费用、 配售或包销佣金�u安排费用及基金管理费之形式产生,并源自证券投资及买卖。 物业发展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於中国广东省顺德市拥有三项物业权益, 包括(i)总建筑面积约3,955平方米之35个住宅单位;(ii)地盘面积约3,799平方米 之一幅地块;(iii)总建筑面积约26,323平方米之一项物业,包括102个商业单位 及151个汽车�u电单车停车位。 外币风险 本集团之借款及买卖一般以港元及人民币进行。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 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并无面临任何重大外币汇率风险。因此,本集团 并无使用任何金融工具作对冲用途。 �C19�C 资产抵押 资产抵押详情载於本公告附注17。 或然负债 或然负债详情载於本公告附注16。 雇员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在香港及中国共有34名雇员(二零一六年 七月三十一日:约35名)。雇员之薪酬福利包括月薪、医疗保障及(如认为合适) 购股权。薪酬政策乃基於个别雇员表现、现行行业惯例及市场环境而厘定。 在人力资源投资方面,本集团为雇员提供教育资助,藉以提高各级雇员之工 作能力。表现出色及对本集团有贡献之雇员将获授购股权。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於股份之权益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於本公司或任何相 联法团(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之股份、相关 股份或债券中拥有(a)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必须知会本 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包括彼等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之该等规定被列为或被视作拥有之权益或淡仓);或(b)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必须列入该条例所指之登记册内之权益及淡仓;或(c)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载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 准守则必须通知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及淡仓如下: 本公司股份之好仓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股东姓名 身份 所持股份数目 之百分比 杨自江博士(附注1) 实益拥有人 780,771,080 21.72% 关山女士(附注2) 实益拥有人 500,000 0.01% 附注: 1.杨自江博士(「杨博士」)为执行董事。780,771,080股股份中包括366,771,080股股份以Green LogicInvestmentsLimited(其分别由杨博士及方志忠先生(「方先生」)拥有62.40%及37.60%权益) 名义持有。杨博士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辞任。 2.关山女士为执行董事。 �C20�C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董事及主要行政 人员概无於本公司或任何相联法团(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之股份、 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或被视作拥有(a)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 8分部必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包括彼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之该等规定被列为或被视作拥有之权益或淡仓);或(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352条规定必须列入该条例所指之登记册内之权益或淡仓;或(c)根据上市规 则所载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必须通知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 益或淡仓。 购股权计划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司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内容有关终止旧 购股权计划及采纳一项新购股权计划(「新计划」),主要目的旨在向本公司之 合资格雇员及董事提供奖励。根据新计划之条款,本公司之董事会可酌情向 包括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雇员及执行董事在内之参与者(定义见新计划)授 出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其认购价相等於以下最高者:(i)於要约日期, 联交所每日报价表就买卖一手或以上股份而载列之股份收市价;(ii)紧接要约 日期前五个营业日,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之股份平均收市价;及(iii)股份面值。 未经本公司股东事先批准,於任何年度内授予任何个人有关购股权可认购之 股份数目不得超逾本公司任何时间已发行股份之1%。倘授予主要股东或独立 非执行董事之购股权超过本公司股本之0.1%且价值超过5,000,000港元,则须经 本公司股东事先批准。根据新计划授出之购股权将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由 授出有关购股权之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止认购股份。接纳所授出 之购股权时应付象徵式代价1港元。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概无尚未行使购股权,截至本期间为止亦无授 出购股权。 �C21�C 主要股东之权益 据董事所知,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下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及相关 股份之权益或淡仓而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之条文向 本公司披露,或须记入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第XV部存置之登 记册: 本公司股份之好仓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 股东名称�u姓名 身份 所持股份数目 之百分比 杨博士(附注a) 实益拥有人 780,771,080 21.72% 方先生(附注b) 实益拥有人 366,771,080 10.20% GreenLogicInvestmentsLimited实益拥有人 366,771,080 10.20% (附注c) 附注a: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杨自江博士(「杨博士」)持有之780,771,080股股份中包括 360,771,080股股份以GreenLogicInvestmentsLimited(其分别由杨博士及方先生拥有62.40% 及37.60%权益)名义持有。 附注b: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366,771,080股股份以方志忠先生(「方先生」)及杨博士(透 过GreenLogicInvestmentsLimited)之名义合法实益持有。根据上市规则,方先生为一名独 立於本公司之第三方且彼并非一名关连人士;见上文附注(a)。 附注c: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366,771,080股股份以GreenLogicInvestmentsLimited(而其由 杨博士及方先生拥有)之名义合法实益持有。见附注(a)及(b)。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并无获知会主要股东 外之任何人士於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第2及3分部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须记入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336条存置之登记册。 企业管治 董事会致力於建立并维持良好之企业管治以保障股东的利益。於截至二零 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整段期间,本公司已应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企管守则」)之 原则,并已遵守所有守则条文,惟以下偏离者除外: �C22�C 守则条文第A.2条 企管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2.1条规定,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角色应有区分及不应 由同一人士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一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悬空,惟 有关角色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填补。 守则条文第A.4.1条 根据企管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4.1条,非执行董事应获委任以指定任期,并须 予以重选。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概无非执行董事获委任及本公司之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获委任指定期限,惟须遵守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於本公 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本公司认为,已采取足够措施以确 保维持本公司之良好企业管治常规。 董事会将持续检讨及改善本公司之企业管治标准及常规。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 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任何上市证券。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10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标准守则」)。为回应本公司作出具体查询,全体董事均确认於截至二零 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整段期间一直遵守标准守则所载之规定标准。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已经成立,负责对本集团之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进行检讨及 监督。审核委员会目前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林超凡先生、邓春梅女士及吴 世明先生(其为该委员会主席)组成。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中期财务报表已由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阅。审核委员会认为,该等报表已符合适用会计准则、 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并已作出充分披露。 �C23�C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已经成立,负责就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政策向董事会 提供推荐建议。薪酬委员会由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林超凡先生、邓春梅女士 及吴世明先生(其为该委员会主席)组成。薪酬委员会已书面制定具体之职权 范围并贴合企管守则之规定。 薪酬委员会获授权调查属於其职权范围内之任何事宜及於其认为有需要时向 本公司任何雇员或董事索取任何所需资料,并谘询外界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 人士之意见,有关费用将由本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就本集团委聘合适董事及管理人员(包括技能、知识及经 验)以配合本公司之公司策略而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提名委员会由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吴世明先生、邓春梅女士及林超凡先生(其为该委员会主席)组成。 致谢 本人藉此对董事会同寅於期内之贡献和支持,及管理层和雇员的奉献和努力, 深表谢意。 本人亦向我们的股东、客户、往来银行及供应商一直以来的支持致以衷心感谢。 承董事会命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杰山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刘杰山先生、崔磊先生及关山女士;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吴世明先生、林超凡先生及邓春梅女士组成。 �C24�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0162 世纪金花 0.13 40.66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00524 E-KONG GROUP 0.24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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