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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huaFinancialHoldingCo.,Ltd.*
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03)
有关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之
须予披露交易之补充协议
兹提述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公告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之补充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主发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及词义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各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订立合资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合资证券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载入合资合同并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完善,主要涉及条款概述如下:
I. 合资证券公司之董事(「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II. 合资证券公司之董事会(「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均由三名合资证券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之合资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合资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合资证券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
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III. 合资证券公司实行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资证券公
司设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三年,经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认可後聘任,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对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其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批准後实施。除总经理外,合资证券公司应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及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
IV. 各方对合资证券公司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V. 合资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谘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VI. 合资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合资
证券公司缴纳所得税後的当年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i)弥补上一年度的
亏损;(ii)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iii)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取一般风
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iv)经合资证券公司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
意公积金;(v) 经合资证券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所余利润的10%-50%依据合
资证券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合资证券公司之股东进行分配。
VII. 自中国证监会同意合资证券公司设立的批复文件签发之日起,各方应依法共
同协商确认出资具体缴付时间。任何一方因资金入境审批或汇集等原因适当迟延履行合资合同项下对合资证券公司出资义务的,其他订约方确认不向该方主张违约责任。
VIII. 补充协议为对合资合同的补充,合资合同之约定内容与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矛盾的,应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合资合同为准。补充协议由各方正式签署且合资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除以上所述补充内容外,合资合同保持不变并继续有效实施。本公司相信,补充协议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承董事会命
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张国祥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国祥先生、王大勇先生及崔巍岚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涂建华先生、段晓华先生、刘骄杨女士、刘廷荣女士、王芳霏女士、冯永祥先生及刘博霖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白钦先先生、邓昭雨先生、钱世政先生、吴亮星先生及袁小彬先生。
* 仅供识别
有關設立合資證券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之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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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华金控
201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