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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1) 成立合營企業;(2) 向KING FOCUS 提供貸款;及(3) 提供個別公司擔保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22) 须予披露交易 (1)成立合营企业; (2)向KINGFOCUS提供贷款及 (3)提供个别公司担保 股东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 易时段後 ),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Finest Achieve、Ever Step、美成及King Focus订立股东协议,据此(1)King Focus已有条 件同意配发及发行及(i)Finest Achieve已有条件同意认购King Focus之14股新股份,代价 为14美元,相当於King Focus於完成时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之14%;(ii)Ever Step已有条件 同意认购King Focus之36股新股份,代价为36美元,相当於完成时King Focus经扩大已 发行股本之36%;(iii)美成已有条件同意认购King Focus之49股新股份,代价为49美元, 相当於KingFocus於完成时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之49%;(2)FinestAchieve同意按免息及无抵 押基准向King Focus提供Finest Achieve贷款;及(3)美成同意按免息及无抵押基准向King Focus提供美成货款,而於股东协议日期,美成已向King Focus提供及垫支美成贷款;及 (4)Finest Achieve、Ever Step及美成进一步同意及承诺,彼等将按King Focus要求及彼等 各自於King Focus之股权向King Focus垫支额外股东贷款,惟除非获当时全体股东同意, 否则最高总额不得超过384,000,000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接完成前,KingFocus为及将由EverStep全资拥有,而EverStep由中国 信贷科技全资拥有。完成後,FinestAchieve、EverStep及美成将分别持有KingFocus经扩 大已发行股本之14%、37%及49%。 个别公司担保 King Focus之全资附属公司长青拟动用Finest Achieve贷款、美成贷款及余下Ever Step贷 款以为平安收购事项及要约提供部分资金。为完成平安收购事项及要约,长青自海通国际 证券取得海通融资。海通融资乃有关最多1,464,000,000港元之信贷融资,并由(其中包括其他抵押品)本公司及中国信贷科技向海通国际证券授出之个别公司担保作抵押。 ―1―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有关股东协议项下交易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而所有百分比率均低於 25%,订立股东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 告规定。 由於有关本公司就长青於海通融资项下负债提供个别公司担保之本公司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低於25%,本公司提供个别公司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本公司就提 供个别公司担保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Finest Achieve、Ever Step、美成及King Focus订立股东协议,据此(1)King Focus已有条件 同意配发及发行及(i)Finest Achieve已有条件同意认购King Focus之14股新股份,代价为14 美元,相当於King Focus於完成时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之14%;(ii)Ever Step 已有条件同意认 购King Focus之36股新股份,代价为36美元,相当於完成时King Focus经扩大已发行股本 之36%;(iii)美成已有条件同意认购KingFocus之49股新股份,代价为49美元,相当於King Focus於完成时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之49%;(2)Finest Achieve同意按免息及无抵押基准向King Focus提供Finest Achieve贷款;及(3)美成同意按免息及无抵押基准向King Focus提供美成 货款,而於本公告日期,美成已向King Focus提供及垫支美成贷款;及(4)Finest Achieve、 Ever Step及美成进一步同意及承诺,彼等将按King Focus要求及彼等各自於King Focus之 股权向King Focus垫支额外股东贷款,惟除非获当时全体股东同意,否则最高总额不得超过 384,000,000港元。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接完成前,King Focus为及将由Ever Step全资拥有,而Ever Step由中国 信贷科技全资拥有。完成後,FinestAchieve、EverStep及美成将分别持有KingFocus经扩大 已发行股本之14%、37%及49%。 ―2― 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之主要条款 股东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1)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交易时段後) (2)订约方: (a)FinestAchieve (b)EverStep (c)美成 (d)KingFocus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Ever Step及King Focus主要股东(定义见上 市规则)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美成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即崔女士)均为独立第三方。 (3) FinestAchieve、EverStep及美成认购KingFocus之新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及紧接完成前,King Focus有及将有1股已发行股份及注册资本1美元, 均由Ever Step全资拥有。根据股东协议,King Focus将配发及发行及(i)Finest Achieve 将按代价14美元认购King Focus之14股新股份;(ii)Ever Step将按代价36美元认购 King Focus之36股新股份;及(iii)美成将按代价49美元认购King Focus之49股新股 份,於完成後,Finest Achieve、Ever Step及美成将分别持有King Focus经扩大已发行 股本之14%、37%及49%。 ―3― 下文载列完成後KingFocus之股权架构: 本公司 中国信贷科技 崔女士 100% 100% 100% FinestAchieve EverStep 美成 14% 37% 49% KingFocus 100% 长青 (4) TheFinestAchieve贷款、美成贷款及EverStep贷款 FinestAchieve及美成向KingFocus提供之贷款 根据股东协议之条款,(i)Finest Achieve将提供Finest Achieve贷款;及(ii)美成将提 供美成贷款予King Focus,有关贷款均按免息及无抵押基准提供。本公司拟自其内部资 源拨支有关投资承担。於股东协议日期,美成已向KingFocus垫支及提供美成贷款。 EverStep贷款 於本公告日期,Ever Step已向长青垫支免息及无抵押贷款271,320,000港 元(即「Ever Step贷款」)。根据股东协议之条款,部分Ever Step贷款(即74,480,000港元)将於紧随 King Focus接获Finest Achieve贷款後偿还。诚如上述偿还部分Ever Step贷款後,Ever Step贷款余下未偿还款额为196,840,000港元(「余下EverStep贷款」)。 ―4― 根据股东协议之条款,Finest Achieve贷款、余下Ever Step贷款及美成贷款金额均按 FinestAchieve、EverStep及美成於KingFocus各自之股权比例(於完成时)而厘定。 Finest Achieve贷款、余下Ever Step贷款及美成贷款将由King Focus动用以为平安收购 事项及要约提供部分资金。 (5) 先决条件 (a) 完成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i) 概无发行任何重大违反事项或任何事件导致股东协议项下之任何保证为不真实 或不准确,及有关保证於各方面维持真实准确及在任何方面均无误导成分,而 KingFocus已履行其根据股东协议须於完成日期或之前履行之所有责任;及 (ii)已取得或通过有关签订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完成之所 有必要批文、同意、许可、登记、存档、通知、确认、授权、豁免或Finest Achieve及KingFocus之董事决议案。 (b) Finest Achieve及King Focus须尽彼等所能根据彼等之条款促使达成该等条件,以 及就此将签立及进行就达成上文所载条件而言可能属必要之有关文件及有关其他事宜。 KingFocus及长青拟进行之主要业务 KingFocus及长青之主要业务将为投资控股。FinestAchieve、EverStep及美成拟於适当机会 出现及KingFocus董事会不时可能认为适当时,促使KingFocus及长青作出战略投资。 KingFocus董事会之成员组合 KingFocus及长青各自之董事会将由三名董事组成。FinestAchieve、EverStep及美成各自有 权提名委任董事,在KingFocus及长青之董事会各占一席。 ―5― 长青买卖平安股份及提供个别公司担保 於签立股东协议之日,长青与梁文贯先生、张锦辉先生及盛明国际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卖 方)、梁文贯先生作为担保人及中国信贷科技作为买方之担保人订立股份买卖协议,据此, 长青(作为要约人)有条件同意购买及该等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6,911,498,463股平安股份,相 当於平安於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股本约36.58%(「平安收购事项」)。平安收购事项完成後, 长青根据守则将须就平安之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已发行未转换可换股债券(於作出要约时长青 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之平安已发行股份及可换股债券除外)作出有条件强制性全面现金要约(「要约」)。有关平安收购事项及要约详情,请参阅平安、长青、本公司及中国信贷科技於本公告日期同日刊发之联合公告。 长青拟动用Finest Achieve贷款、美成贷款及余下Ever Step贷款为平安收购事项及要约提供 部分资金。为完成平安收购事项及要约,长青自海通国际证券取得海通融资。海通融资乃有关最多1,464,000,000港元之信贷融资,并由(其中包括其他抵押品)本公司及中国信贷科技向海通国际证券授出之个别公司担保作抵押。个别公司担保之主要条款概要如下: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订约方:中国信贷科技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及海通国际证券(作为贷款人) 标的事项:中国信贷科技及本公司已同意个别向海通国际证券担保,长青准时履行其在海通融资项下之所有责任,并於长青失责时偿还海通融资项下作为主要债务人之未偿还债项(「未偿还海通债项」),惟中国信贷科技及本公司在个别公司担保项下之负债应分别以未偿还海通债项之37%及14%为限。 ―6― 中国信贷科技及本公司并无就提供个别公司担保收取得任何费用。鉴於中国信贷科技及本公司各自在个别公司担保项下之个别最高负债相当於彼等各自於King Focus(即全资拥有长青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控股公司)之间接股权权益,本公司董事认为提供个别公司担保及(经(其中包括)中国信贷科技及本公司公平磋商後订立)、个别公司担保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相关股东之整体利益。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尽其所知、所悉及所信,中国信贷科技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海通国际证券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一直寻求具增长潜力之投资商机。董事认为上述合营企业可透过於本集团、Ever Step、美成、King Focus及长青以及彼等之联属公司之间综合及相互转移技术、知识及专 长,创造协同效益,从而为合营企业之任何未来投资商机提供资本、诀窍、管理人才及其他资源。董事会预期有关整合将提升本集团之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力。 股东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商定。董事认为股东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由於King Focus之其中一名股东於完成後持有长青,本公司拟透过向长青提供贷款拨支平安 收购事项及要约及向贷款人(按本公司於King Focus之持股比例向长青提供贷款)作出担保。 本公司认为平安收购事项及要约为与平安合作之商机,将透过在订约方之间综合及相互转移技术、知识及专长,创造协同效益。董事认为个别公司担保之条款乃经(其中包括)中国信贷科技及本公司公平磋商後订立,属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相关股东之整体利益。有关进行平安收购事项及要约之理由及裨益,请参阅平安、长青、本公司及中国信贷科技於本公告日期同日刊发之联合公告。 ―7― 订约方之资料 长青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King Focus全资拥有。King Focus为一 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及紧接完成前由EverStep全资拥有。 Ever Step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中国信贷科技(其股份於联交所创 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207)全资拥有。中国信贷科技为於中国之领先综合型金融科技服务 供应商,致力於通过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向中国之中小企及消费者提供全天候金融服务。中国信贷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之金融科技服务组合包括在线第三方支付、大数据贷款、在线金融资产投资及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美成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崔女士全资实益拥有。崔女士现时为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989)之执行董事兼副主席。过往,崔女士为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之业务发展总监。 本公司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电子零件�u材料贸易、以数位讯号处理为基础之消费电子器材�u平台(包括嵌入式固件)之研究、设计、开发及销售,以及为其以数位讯号处理为基础之消费电子器材�u平台之客户提供解决方案�u服务及金融服务。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有关股东协议项下交易之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而所有百分比率均低於 25%,订立股东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 规定。 由於有关本公司就长青於海通融资项下负债提供个别公司担保之本公司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低於25%,本公司提供个别公司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本公司就提 供个别公司担保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8―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美成」 指 美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崔女士全资拥有 「美成贷款」 指 美成向King Focus垫支及提供本金额260,680,000港元之免息及无 抵押贷款 「守则」 指 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 「本公司」 指 弘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822) 「完成」 指 根据股东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交易 「中国信贷科技」 指 中国信贷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207)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verStep」 指 EverStepHoldings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由中国信贷科技全资拥有 「EverStep贷款」 指 於本公告日期,EverStep授予King Focus本金额为271,320,000港 元之免息及无抵押贷款 ―9― 「FinestAchieve」 指 Finest Achieve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FinestAchieve贷 指 Finest Achieve根据股东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将授予King Focus本金 款」 额不多於74,480,000港元之免息及无抵押贷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海通融资」 指 海通国际证券向长青授出最多1,464,000,000港元之信贷融资 「海通国际资本」 指 海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可进行证 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 牌法团,为长青就要约之联席财务顾问之一 「海通国际证券」 指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海通国际资本之同系附属公司,一间可 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3类(杠杆式外汇 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代表 长青作出要约之代理之一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与董事、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 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KingFocus」 指 King Focus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於完成前为EverStep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崔女士」 指 崔薪瞳女士 ―10― 「平安」 指 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以万安证�患�团有限公司之名称在香港进行业务),并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31)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余下EverStep 指偿还部分Ever Step贷款後,Ever Step贷款之余下未偿还款额 贷款」 196,840,000港元 「个别公司担保」 指中国信贷科技及本公 司(作为担保人)及 海通国际证券(作 为贷款 人)签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担保及弥偿契据,内容有 关长青在海通融资项下之责任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东协议」 指 Finest Achieve、Ever Step、美成与King Focus就KingFocus订立 之股东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长青」 指 长青(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KingFocus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弘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邓淑芬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邓淑芬女士(主席)、吴琼女士(副主席)及刘江��女士;非执行董事何建昌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方俊先生、黄耀杰先生及赵宪明先生。 ―11―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29 首创钜大 0.19 68.42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0764 永恒策略 0.06 37.21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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