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通函为重要文件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执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
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MINSHENGBANKINGCORP.,LT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988)
董事会换届选举
监事会换届选举
修订公司章程
延长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
及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上午8时30分假座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友谊宾馆嘉宾楼第五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
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於本通函。
如欲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和�u或类别股东大会, 阁下须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
之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H股 持有人须将代表委任表格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而
A股持有人须将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而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
会和�u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亲身或以邮寄方式交回。 阁
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和�u或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
上投票。
如 阁下拟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和�u或类别股东大会,须 於2017年1月31日(星
期二)或之前将填妥的回执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如属H股持有人)或本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如属A股持有人)。
2017年1月24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1.关於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议案................................... 6
2.关於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议案................................... 6
3.关於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
4.关於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 8
附录一拟任董事履历........................................................ 13
附录二拟任监事履历........................................................ 22
附录三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4
附录四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28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38
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 42
―i―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以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供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
认购并於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境内普通股(股份代
码:600016)
「A股类别股东大会」指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2月 20 日( 星期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结束後假座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第五会议室举行的2017年第
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A股股东」 指 持有A股之股东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类别股东大会」 指 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u或H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公司」或「本行」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和A股分别在香港联
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内发行」 指 本行拟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所批准
的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方案的议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
元的优先股股票
「境内优先股股东」指 本次境内优先股持有人
「境内优先股」 指 本行拟根据如本通函附录四所载的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在中国境
内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优先股股票
―1―
释 义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上午8时30分假座中
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第五会
议室举行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其
通知载於本通函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1988),以港币认购
「H股类别股东大会」指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结束後假座中国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第五会议
室举行的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其通知载於本通函
「H股股东」 指 持有H股之股东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後可行日期」 指 2016年12月31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厘定若干资料之最後可
行日期
「普通股」 指 A股和�u或H股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
「优先股股东」 指 持有优先股之股东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普通股,包括A股和H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2―
董事会函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MINSHENGBANKINGCORP.,LT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988)
董事会成员: 法定地址:
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市
洪崎先生 西城区
梁玉堂先生 复兴门内大街2号
郑万春先生 100031
非执行董事:
张宏伟先生
卢志强先生
刘永好先生
王玉贵先生
王航先生
王军辉先生
吴迪先生
郭广昌先生
姚大锋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立华先生
韩建�F先生
郑海泉先生
刘纪鹏先生
李汉成先生
解植春先生
2017年1月24日
―3―
董事会函件
致各位股东
敬启者:
董事会换届选举
监事会换届选举
修订公司章程
延长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
及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发出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并提供(其中包括)其
他资料,使 阁下能够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以下议案(第4项
议案将提呈H股类别股东大会作出投票)作出投票:
1.关於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议案
1.01审议及批准委任张宏伟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2审议及批准委任卢志强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3审议及批准委任刘永好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4审议及批准委任史玉柱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5审议及批准委任吴迪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6审议及批准委任姚大锋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7审议及批准委任宋春风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8审议及批准委任田志平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4―
董事会函件
1.09审议及批准委任翁振杰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10审议及批准委任刘纪鹏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1审议及批准委任李汉成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2审议及批准委任解植春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3审议及批准委任郑海泉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4审议及批准委任彭雪峰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5审议及批准委任刘宁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6审议及批准委任洪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1.17审议及批准委任梁玉堂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1.18审议及批准委任郑万春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2.关於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议案
2.01审议及批准委任王航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
2.02审议及批准委任张博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
2.03审议及批准委任鲁钟男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
2.04审议及批准委任王玉贵先生为本公司外部监事
2.05审议及批准委任包季鸣先生为本公司外部监事
2.06审议及批准委任程果琦先生为本公司外部监事
―5―
董事会函件
3.关於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於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的议案
1.关於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议案
谨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关於,其中包括,选 举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
的公告。
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如下:
1.非执行董事候选人9名:张宏伟先生、卢志强先生、刘永好先生、史玉柱先生、吴
迪先生、姚大锋先生、宋春风先生、田志平先生及翁振杰先生;
2.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6名:刘纪鹏先生、李汉成先生、解植春先生、郑海泉先
生、彭雪峰先生及刘宁宇先生;及
3.执行董事候选人3名:洪崎先生、梁玉堂先生及郑万春先生。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候选人名单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选举产生非执行董事9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6名、执行董事3名,共18名董事组成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各董事的任职自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截至最後可行日期之简历及其他相关信息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本议案已於2016年12月30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提请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2.关於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议案
谨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关於,其 中包括,选举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
的公告。
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如下:
1.股东监事候选人3名:王航先生、张博先生及鲁钟男先生;及
―6―
董事会函件
2.外部监事候选人3名:王玉贵先生、包季鸣先生及程果琦先生。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候选人名单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选举产生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
事3名,并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3名,共9名监事组成本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
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各监事的任职自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截至最後可行日期之简历及其他相关信息载
於本通函附录二。
本议案已於2016年12月30日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现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提请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3.关於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谨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关於,其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包括:
一、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取消关於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的规定;
二、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内容;
三、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明确提名委员会可由独立董事或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及
四、根据中国银监会2012年12月24日颁布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要求以及本公
司实际情况,调整本公司外部监事比例,取消关於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任
期的规定。
具体的修订请参阅载於本通函附录三的修订对比表。
本议案已於2016年12月30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提请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7―
董事会函件
4.关於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
兹提述本公司以下关於境内发行的公告及通函:
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有关(1)建议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建议境外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3)建议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优先股发行有关事项的公
告;
日期为2014 年11月7日有关建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的2014年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日期为2014年12月23日有关2014年12月23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
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日期为2015年12月11日有关(1)建议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建议境外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3)建议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
公告;
日期为2015年12月11日有关建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
告;
日期为2016年1月8日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日期为2016年2月1日有关2016年2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关於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公司章程修订获中国银监会核准的
公告;及
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关於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
公告。
鉴於本公司申请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本公司於2016年2月1日
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6年第一次H股类
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
全权处理与优先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期即将届满。为此,董事会决定提请临时股东大会
―8―
董事会函件
和类别股东大会延长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决议有效期十二个月,并相应延长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优先股发行有关事项授权期限十二个月。授权的
具体如下:
一、境内优先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延长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发行境内优先股的授权
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临时股东大会及
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境内发行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处理与境内
发行有关的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制定和实施境内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确定具体的优先股发行规模、
发行股息率(包括股息率确定方式和最终股息率)、转股安排、发行时间、分
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评级安排、转让安排等;
(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对境内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三)如国家对优先股有新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有新的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外,对境内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四)签署、执行、修改、中止任何与境内发行、转让有关的协议、合 同、募集说明
书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等);
(五)就境内发行及转让事宜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於中国
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
港联交所)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
完成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 管机构、组 织、个人提交的决议、协议、申 报
文件及其他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境内发行、转让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
适的所有行为;
(六)根据境内发行决议规定的条件和原则,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其
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
对象,确定对各个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在需要时安排申购程序、接受
―9―
董事会函件
定金缴付、与作为境内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签署认股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并决定其生效;
(七)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在境内发行、转让期间,
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授权时仅限於
根据境内发行的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个别条款及文字进行调整和修订;境
内发行完毕後,董事会就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有关政府
机关进行核准,及向工商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章程
备案等事宜;
(八)根据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
境内发行、转让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及
(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董事会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境内发行
有关的事务。
为提高决策效率,把握市场时机,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上述相关事宜。
同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境内发行完成之日起,在临
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一)依照发行方案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
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在境内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动赎回程序,并根据中国
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三)在境内发行的优先股满足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全权办理境内发行的优先股转股
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按照强制转股条款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办理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
记等事宜;若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或对现有资本监管要求进行的重大
修改,致使境内发行的优先股无法计入其他一级资本,为使境内发行的优先股继
续符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修改境
内发行的合同条款。
―10―
董事会函件
本议案已於2016年12月30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提请临时股
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为供股东参考,由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之《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方案的议案》全文载於本通函附录四。
本公司之现有股权结构及於境内优先股在符合强制转换条件时并获全数转股(基於每股
人民币8.79元的转股价得出最高数2,275,312,855股A股计算)对本公司股权结构之影响载列如
下:
截至最後
可行日期
(即2016年
12月31日),占相关股份 境内优先股占相关股份
境内优先股类别已发行占全部已发行 发行并获类别已发行占全部已发行
发行前 股份概约 股份概约全数转股後 股份概约 股份概约
股东名称 (股份约数)百分 比(%)百分比(%) (股份约数) 百分比(%)百分 比(%)
A股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注
1)及其联系人 6,126,903,907 20.73 16.79 6,126,903,907 19.25 15.81
张宏伟(附注2)及其联系人 1,066,764,269 3.61 2.92 1,066,764,269 3.35 2.75
卢志强(附注3)及其联系人 1,682,652,182 5.69 4.61 1,682,652,182 5.29 4.34
刘永好(附注4)及其联系人 1,608,929,324 5.44 4.41 1,608,929,324 5.06 4.15
A股 公众股东 19,066,519,662 64.52 52.26 21,341,832,517 67.06 55.06
已发行A股总数 29,551,769,344 100.00 81.00 31,827,082,199 100.00 82.11
H股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注
1)及其联系人 381,608,500 5.50 1.05 381,608,500 5.50 0.98
卢志强(附注3)及其联系人 410,448,725 5.92 1.12 410,448,725 5.92 1.06
郭广昌(附注5)及其联系人 808,612,400 11.66 2.22 808,612,400 11.66 2.09
H股 公众股东 5,332,909,783 76.91 14.62 5,332,909,783 76.91 13.76
已发行H股总数 6,933,579,408 100.00 19.00 6,933,579,408 100.00 17.89
公众股东总数 24,399,429,445 66.87 26,674,742,300 68.82
已发行股份总数 36,485,348,752 100.00 38,760,661,607 100.00
―11―
董事会函件
附注:
1.於最後可行日期,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约17.84%本公司股份,是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安邦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2.於最後可行日期,张宏伟是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因此张宏伟是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3.於最後可行日期,卢志强是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因此卢志强是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4.於最後可行日期,刘永好是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因此刘永好是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5.於最後可行日期,郭广昌是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因此郭广昌是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2017年1月20日(星期 五 )至 2017 年 2 月20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本行尚未登记的H股持有人如欲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
股票连同股份过户文件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於2017年1月20 日(星期五)名列本
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将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必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大会主席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
上提呈的各项决议案。
於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自出席的股东或委任代表(倘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
可就股东名册内以其名义登记的每股股份投一票。根据公司章程第127条,有权投一票以上
的股东毋须尽投其票或以同样方式使用其所有投票权。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有关上述全部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
议股东投票赞同将於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提呈之决议案。
承董事会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洪崎
谨启
―12―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张宏伟先生,1954年出生,自2000年4月30日起出任本行董事会副董事长。张先生为本
行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张先生现任东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份代码:600811))之董事长、联 合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0467))之董事局主席、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局主席,张先生亦曾任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
600190/900952))之董事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张先生於
1997年至2007年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张先生於1996年获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张宏伟先生通过其所控制的企业间接持有本公司1,066,674,269股A
股股份,该等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2.92%。
卢志强先生,1951年出生,自2006年7月16日起出任本行董事会副董事长。卢先生为本
行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卢先生自本
行创立起至2003年6月止出任本行董事,并於2006年重新出任本行董事。卢先生现任泛海集
团有限公司、通海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泛海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00046))董事长、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
司董事长以及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3396))之非执行董
事。卢先生亦为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并於2012年任中国民间商
会副会长。卢先生於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本行监事长,於2004年12月至2006年6月任本
行副监事长,亦曾任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837))董事。卢先生於1998年至2012年先後任全国工商联常
务委员、副主席。卢先生於1995年获得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为研究员。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卢志强先生通过其所控制的企业间接持有本公司1,682,652,182股A
股股份及410,448,725股H股股份,该等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5.74%。
刘永好先生,1951年出生,自2009年3月23日起出任本行董事会副董事长。刘先生为本
行非执行董事和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於本行创立起至2006年止亦曾出
任本行董事会副董事长。刘先生现任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0876))董事、四川省川商总会会长,以及新希
望全球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刘先生於1993年至2013年出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先後出任全
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并於2013年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刘先生亦曾
出任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以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13―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刘永好先生通过其所控制的企业间接持有本公司1,608,929,324股A
股股份,该等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4.41%。
史玉柱先生,1962年出生,现任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巨人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
002558))董事长、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巨人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史先生曾於2006年至2014年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史先生於1984年
获得浙江大学数学学士学位,1990年毕业於深圳大学软科学研究生班。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史玉柱先生通过其所控制的企业间接持有本公司共665,020,111股H
股股份,该等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1.82%。
吴迪先生,1965年出生,自201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亦是本行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吴先生现为福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杭州联合农
村商业银行董事。此外,吴先生现任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主席团常任主席、福建省
工商联常务理事、厦门经济学会副会长、厦门工商联副会长、厦 门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副
会长。吴先生曾任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副处长、深圳天马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吴先生於2013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现
为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华侨大学兼职教授、高级经济师。
姚大锋先生,1962年出生,自2014年12月23日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亦是本行董事会战
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姚先生自2011年7月至今担任安邦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主要股东)董事、副总裁,及自2010年7月至今担任安邦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主要股东)董事、董事长。姚大锋先生亦於2014年4月至今担任金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383))董事及自2016年3月起
担任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3377))非执行董事。姚大锋
先生曾於2004 年9月至2011 年7月担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於2002年11 月至
2004年9月担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於2002年8月至2002年11月担任万
向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於1981年8月至2002年7月相继担任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信贷
员、科长、副处长及处长职务。姚大锋先生於1998年9月至2001年6月就读於浙江大学行政管
理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并於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就读於浙江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
业,研究生毕业,现为高级经济师。
―14―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宋春风先生,1969年出生,现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总经理。宋先生还担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837)及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
码:06837))监事。宋先生曾任中远(香港)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中远保险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远(集团)总公司�u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1919))运输部商务室经理、中远(集团)总公司运输部商务处主
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商务室经理。宋先生於2006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高
级经济师。
田志平先生,1966年出生,现任北京复朴道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田先生曾任
浦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000))新 加坡分行筹备工作组负责人、中
国工商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1398)及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
码:01398))四川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中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田先生於2002年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并於2003年获得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翁振杰先生,1962年出生,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
翁先生还担任国都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重庆渝涪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民建十届中央财政金
融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四届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常委、民建重庆市委员会副主委、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翁先生曾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
(CEO)、董事长(代)和首席执行官(CEO)、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369))董事长、民建九届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三届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常委、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关村
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翁先生於1986年获得工学
硕士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各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当选後的薪酬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
度》确定。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各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第XV
部所定义之任何本公司股份权益。
―15―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各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概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
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参与且过去未曾参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任何事项。除本通函附录所披露者外,各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於过去三年概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担任其他职务。概无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刘纪鹏先生,1956年出生,自2016年10月28日起出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
待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现为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刘先生自2015年6月至今担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亦担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及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刘纪鹏先生自2011年5月至今担任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份代码:600705))独 立董事,自2014年5月至今担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489))独立董事,并自2016年3月至今担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0625))独立董事,自2013年7月至今担任万达酒
店发展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169))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2014年11
月至今担任中泛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715))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纪鹏先生曾於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担任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曾为香港联
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3699(已除牌)))独立非执行董事,2006 年4月至2015年6月担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自2001年9月至2006年4月担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自1993年2月至1996年6月担任北京标准谘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1989年4月至1997年1月担任中信国际研究所室主任、副研究员,及自1986年7月至1989年3月
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处级学术秘书、助理研究员。刘纪鹏先生於1983年7
月毕业於北京经济学院工业经济系,获学士学位,并於1986年7月毕业於中国社会科学院,
获硕士学位。刘纪鹏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拥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
李汉成先生,1963年出生,自2016年10月28日起出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
待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现为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李先生现任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夥人、专职律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为中国海
商法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之会员,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大�R集团
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211))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5年2月至今担
任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李汉成先生自2000年5月至2004年12月曾先後担任
―16―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主任;自1984年7月至2000年4月曾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经济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高级法
官。李汉成先生於1984年获得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解植春先生,1958年出生,自2016年10月28日起出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
待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现为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解先生现
任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及前海深港合作区谘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大学中国特区经
济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及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解先生自2016年11
月担任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223)(原名:神州资源集团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亦自2015年至今担任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股份代码:00966))独立非执行董事。解植春先生自2014年至 2015年曾任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自2008年至
2014年曾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长、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6年至2008年任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主任),自2001年至2006年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总裁,期间兼任中国光大集团执行董事、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份代码:00165))执行董事、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副会长(不驻会)、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董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不驻会);自1997年至2001年
曾任中国光大亚太有限公司(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执行董事兼总裁、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董事、光大亚太(新西兰)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南非)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亚太工业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泰国向日葵公司董事;自1996年至1999年任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1788))董事、副总裁,中国光大金融控股公司(香港)董事、
光大证券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大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自1994年至1996年任中
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筹备组副组长、副行长,自1992年至1994年任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
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解植春先生於1982年获得黑龙江大学哲学学士学位,於1993年获得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於2004年获得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於2013年在中
央党校战略和领导力专题培训班学习,於2011年8月至9月在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高级管
理培训班学习,於2005年至2006年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第21期培训学习,於1999年4月
至7月在哈佛大学商学院AMP156期高级管理培训班学习,并在中央党校第四期正规化青年
後备干部培训班学习。解植春先生现为高级经济师。
―17―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郑海泉先生,1948年出生,自201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亦是本行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郑先生现为中电控股有
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 司(股份代码:00002))、鹰君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股份代码:00041))、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066))、�笙�
房托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87001))、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香
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363))、永泰地产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
码:00369))及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001))独立非执
行董事。郑先生是香港太平绅士,英国官佐勋章、香港金紫荆星章获得者。郑先生曾任第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财务总监、恒生银行有
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011))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香港上海�蠓嵋�行
有限公司主席、�蠓嵋�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其股份於2015年6月
撤销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此外,郑先生还曾任香港政府中央政策
组顾问、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事顾问。郑先生於1973年获香港
中文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学位,於1979年获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哲学硕士学位,於2002年获香
港中文大学荣誉院士,於2005年获香港公开大学荣誉工商管理博士学位,於2005年获香港
中文大学荣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
彭雪峰先生,1962年出生,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0595))独立董事、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外董、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常委。彭先生曾任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副主任、河北省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601101))独立董事、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
市公司(股份代码:002657))独立董事、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份代码:600246))独立董事、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代码:
835589))独立董事、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四届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第六届及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四届及第五届北京
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第十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第八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委员、第九届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监事长、第七届及第八届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委
员。彭先生於2008年获得北京大学为法学博士学位,拥有律师资格、证券法律事务资格、
注册税务师资格。
―18―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刘宁宇先生,1969年出生,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管理合夥人、洛阳
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
管理合夥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总裁、辽宁万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辽宁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
600190))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宁宇先生於2004年在澳门科技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2至2013年在北京大学现代企业管理(EMBA)高级研修班学习。刘先生现为教授研究员级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澳州注册会计师。
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当选後的薪酬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
酬制度》确定。
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确认其具备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述的各项关於独立性的
因素。本公司认为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述有关独立性的指引,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乃
为独立人士。
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概无任何关系,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
公司股份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概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参与且过去未曾参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任何事项。除 本通函附录所披露者外,各独立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於过去三年概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概无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执行董事候选人
洪崎先生,1957年出生,自2004年1月8日起出任本行执行董事,现为本行董事长、董事
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洪先生任民生商银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名誉副董事长、全国工商联中
华红丝带基金副理事长、全国工商联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全国工商联扶贫工作委员会副
主任、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理事长、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及中国金融理财标准
委员会委员。洪先生於2000年至2009年3月担任本行副行长,并於2009年3月出任行长。洪先
―19―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生於1996年1月至1996年9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主任。洪先生於1996年9月至1998年4月出任本
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并於1998年至2000年升任为总经理。加入本行前,洪先生於1994年
至1995年曾任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1991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大学证券研
究所副所长,1985年至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主任科员。洪先生在银行管理和金融业
方面积逾31年经验。洪先生於1994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梁玉堂先生,1958年出生,自2009年3月23日起出任本行执行董事,现为本行副董事长
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梁先生於本行
创立时加入本行并出任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於1996年至2002年出任本行资金计划部总经理
及金融同业部总经理。梁先生於2003年至2005年任本行行长助理,2002年至2007年任本行北
京管理部总经理并於2005年2月成为本行副行长。加入本行前,梁先生於1994年至1995年任
交通银行综合计划部经理,1992年至1994年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豫通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
总经理。梁先生於1990年至1992年任河南金融管理学院教务处副处长,以及於1985年至1990
年任河南金融管理学院管理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梁先生在金融方面积逾34年经验。梁先
生於1993年获得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郑万春先生,1964年出生,自2016年2月1日起出任本行执行董事,现为本行行长及董事
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加入本行前,郑先生
自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
码:601398))副行长,自2011年2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裁,自2004年12
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自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总裁助理,自2002年4月至2003年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部总经理,
自2000年6月至2002年4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总经理,自1999年10月至2000
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商信贷部副总经理,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
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兼营业部总经理。郑先生於2000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
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各执行董事候选人当选後的薪酬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
度》确定。
各执行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公司股
份权益。
―20―
附录一 拟任董事履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各执行董事候选人概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
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参与且过去未曾参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任何事项。除本通函附录所披露者外,各执行董事候选
人於过去三年概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概无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21―
附录二 拟任监事履历
股东监事候选人
王航先生,1971年出生,现任北京厚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创始合夥人,新希望
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先生自2011年11月29日起出任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00876))的非执行董事。王先生曾任中国民生银行第四至六
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王先生亦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务员、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四川南方
希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及北京首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获得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博先生,1973年出生,现任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泛
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000046))董事,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行副行
长,本公司太原分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本公司公司银行部筹资理
财处负责人、长沙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风险总监、
副总裁、兼任飞机租赁事业部总裁。张先生获得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复旦大学经
济学博士在读,现为经济师。
鲁钟男先生,1955年出生,现任本公司监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黑龙
江省分行副行长、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渖阳分行副行长,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董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深圳市新产业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
席。鲁先生毕业於经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进修班,现为高级经济师。
各股东监事候选人当选後的薪酬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
度》确定。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各股东监事候选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
所定义之任何本公司股份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各股东监事候选人概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
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参与且过去未曾参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任何事项。除本通函附录所披露者外,各股东监事候选
―22―
附录二 拟任监事履历
人於过去三年概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概无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外部监事监事候选人
王玉贵先生,1951年出生,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
先生曾任本公司第一至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亦曾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总经理、中国
海商法协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常务理事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份代码:600837))监事。王先生於1977年毕业於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现为高级经济
师。
包季鸣先生,1952年出生,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EMBA学术主任、美尚生态景
观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码:300495))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培训部副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复旦发展研究院秘书长、讲师、副教授、硕
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教育委员会科技处副处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理、
海外事业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总经理、集团执行董事兼海外公司董事长。包先生为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後。
程果琦先生,1975年出生,现创业筹建公司。曾任工商银行总行授信业务部高级经理,
授信审批部副处长、处室负责人、境外机构副职後备干部。程先生获得中央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各外部监事候选人当选後的薪酬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
度》确定。
各外部监事候选人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公司股
份权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各外部监事候选人概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
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参与且过去未曾参与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任何事项。除本通函附录所披露者外,各外部监事候选
人於过去三年概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概无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宜。
―23―
附录三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章节 原条款 修订後的条款
第十章董事会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由18名董事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由18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於三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於三
第三节董事会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
干人。 干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本行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但董董事的人数应不少於2名。
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允许董事长、
副董事长连任三届。
本行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的人数应不少於2名。
―24―
附录三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章节 原条款 修订後的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十)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聘任(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财务总监;根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
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总监、首席审计官;根据行长的提
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的副行长、行
解聘本行的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长助理、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批准聘任或解聘分行行长、(十一)授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准
副行长及经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核认聘任或解聘本行首席专家、分行行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长、事业部总裁、财务负责人,核准
拟派驻担任附属机构董事长、监事
长、总经理的人选;
―25―
附录三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章节 原条款 修订後的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
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审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审
计、关联交易控制、提名、薪酬与考计、关联交易控制、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
员不得少於3人。审计委员会、关联员不得少於3人。审计委员会、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
人,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由独立董事或董事长担任召集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人,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专业人士。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26―
附录三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章节 原条款 修订後的条款
十四章监事会第二百四十条 本行设监事会。对股第二百四十条 本行设监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东大会负责。
第二节监事会
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
事不少於2人,本行职工代表不少於事不少於1/3,本行职工代表不少於
监事人数的1/3。 监事人数的1/3。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副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副
主席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主席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的
任免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任免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分之二)表决通过。 通过。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每届任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过两届。但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允许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连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三届。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27―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规定的优先股,拟发行优先股数量不超过2亿股,具体数量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存续期限
本次境内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
审核批准情况,结合市场状况一次或分次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在6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首 次发行数量不少於总发行数
量的50%,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四、发行对象
本次境内优先股向符合中国证监会於2014年3月21日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
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境内优先股。本次发行
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境内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即面值)为人民币壹佰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28―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六、股息分配条款
1、票面股息率确定原则
本次境内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以5年为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在一个
股息率调整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发行时通过询价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确定股息率水平,且票面股息率不高於本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首日
前20个交易日(不含发行首日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
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固定溢价
为发行时确定的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发行期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重定价日),将重新确定该调整期
的基准利率,即为重定价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重定价日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
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
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该股息率调整期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
价。如果未来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在重定价日不可得,届时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
下由本公司和有关优先股股东协商确定此後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则。
最终票面股息率相关安排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原则框架下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2、股息发放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後,在有可分配税後利润
2
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
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的规定计算。根据本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本公司截至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3.23%及20.41%,平均值为21.82%。
2 可分配税後利润来源於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
较低数额为准。
―29―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公司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
优先股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公司将在尽最大努力充分考虑优先股股
东利益的基础上做出派息决议。
(3)派息不与本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4)除非本公司决议完全派发当期优先股股息,否则本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
分红。
(5)本公司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
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若决议取消
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将在付息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
通知优先股股东。
3、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股息以现金方式支付,每年支付一次。计息起始日为优先股投
资者缴款截止日。派息日为优先股投资者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遇中国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4、股息累积方式
在本公司决议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的情形下,当期未分派股息不累积至之
後的计息期。
5、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後,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
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30―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七、有条件赎回条款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境内优先股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
东无权要求本公司赎回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经中国银监会事先批准,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赎回权: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优先股,同时本公司收入能力具
备可持续性;或者
(2)行使赎回权後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於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本公司有权自发行日後期满5年之日起,於每年的优先股派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
次境内优先股,赎回期至全部转股或者全部赎回之日止。在部分赎回情形下,所有本
次境内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赎回。赎回权具体安排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最终确定。
3、赎回价格
本次境内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与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
支付的股息之和。
八、强制转股条款
当满足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发行并仍然存续的优先股将在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
下全额或部分转换为A股普通股。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则本次境内优先股将全额
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促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分
转股情形下,所有本次境内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当本次优先股转
换为A股普通股後,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31―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2)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较早者发生时,则本次境内优先股将全额转为A股普通股:
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本公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
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公司将无法生存。
在满足如上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境内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事宜需报中国
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
等信息披露义务。
2、转换数量确定原则
优先股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
其中:V为需要转股的优先股票面金额总额;P为转股价格。
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按上述公式计算後,剩余不足转换为一股普通股时,本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转股价格及调整机制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初始转股价格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3即8.79元人民币�u股)。
在本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
转增股本、低於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
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情形出
现的先後顺序,依次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N/(N+n);
低於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3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32―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普通股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普通股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增
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A
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後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
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本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股份
数量及�u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出於反稀释目
的,本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平衡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
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不因本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
整。
4、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境内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境内优先股强制
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33―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九、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优先股没有表决权。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公司持有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本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本公司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恢复机制
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存续期间,当本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
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利润分配方
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表决权计算公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
的整数倍。
其中:V为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票面金额总额;P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
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即 8.79
元人民币�u股)。
―34―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在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低於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
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後顺
序,依次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N/(N+n);
低於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格,N为该次普通股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普通股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
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
收盘价,P1为调整後有效的转股价格。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本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及股
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出於反稀释目的,本公司将按照
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
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
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境内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本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
行为而进行调整。
3、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直至本公司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
十、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股东受偿顺序位列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於次
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後,先於普通股股东;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股东位
於同一受偿顺序。
―35―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本公司进行清算时,本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本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支付个人储蓄本金及利息;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本公司债务;
6、按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本公司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清算时,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後的剩余财产,应当
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所持优先股的面值和未派发的股息,不足以支付的,境内及境外优
先股股东按均等比例分配获得清偿。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境内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 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
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於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十二、评级安排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具体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发行市场情况确定。
十三、担保安排
本次境内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四、转让安排
本次境内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後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36―
附录四 关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十五、监管要求更新
本次发行优先股存续期内,在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时或对现有资本监管要
求进行重大修改时,为继续符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公司有权按照
监管要求修改方案条款。
本方案在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後,可能依监管意见并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进一步调整具体条款。
十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十七、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的关系
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和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互独立,互不构成条件。其中
任何一项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未获得中国银监会及�u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相关事项未
获得其他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不会影响另一项的实施。
―37―
2 0 1 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MINSHENGBANKINGCORP.,LT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988)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兹通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2017年2月 20 日( 星期一)上午8时
30分假座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第五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关於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议案
1.01审议及批准委任张宏伟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2审议及批准委任卢志强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3审议及批准委任刘永好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4审议及批准委任史玉柱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5审议及批准委任吴迪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6审议及批准委任姚大锋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7审议及批准委任宋春风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8审议及批准委任田志平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09审议及批准委任翁振杰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1.10审议及批准委任刘纪鹏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8―
2 0 1 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1.11审议及批准委任李汉成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2审议及批准委任解植春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3审议及批准委任郑海泉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4审议及批准委任彭雪峰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5审议及批准委任刘宁宇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16审议及批准委任洪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1.17审议及批准委任梁玉堂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1.18审议及批准委任郑万春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2.关於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议案
2.01审议及批准委任王航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
2.02审议及批准委任张博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
2.03审议及批准委任鲁钟男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
2.04审议及批准委任王玉贵先生为本公司外部监事
2.05审议及批准委任包季鸣先生为本公司外部监事
2.06审议及批准委任程果琦先生为本公司外部监事
―39―
2 0 1 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别决议案
3.关於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4.关於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2017年1月20日(星期 五 )至 2017 年 2 月20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本行尚未登记的H股持有人如欲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前将股票连同股份过户文件送
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於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将
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承董事会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洪崎
2017年1月5日
於本通知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洪崎先生、梁玉堂先生及郑万春先生;本公司非执
行董事为张宏伟先生、卢志强先生、刘永好先生、王玉贵先生、王航先生、王军辉先生、
吴迪先生、郭广昌先生及姚大锋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立华先生、
韩建�F先生、郑海泉先生、刘纪鹏先生、李汉成先生及解植春先生。
注:
1.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人士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受委任代
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派的代表多於一人,委派代表时应注明每名受托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代表
委任表格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以书面形式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东的代理
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A股股东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送达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北楼11�C10室,邮编:
100031)方为有效。H股股东必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上述文件送达H股 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委任代表的文件将视
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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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3.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身或委派代表)须於2017年1月31日(星期二)或之前,将随附於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回执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5.如股东委派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表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委任者或其法律代表已签署的注明签
发日期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如法人股东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经公
证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案副本或该法人股东发出的经公证的授权文件副本。
6.临时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天,股东(亲身或委派的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交通和食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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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7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MINSHENGBANKINGCORP.,LT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988)
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
兹通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结束後假座中国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第五会议室召开 2017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
类别股东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关於延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议案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2017年1月20日(星期 五 )至 2017 年 2 月20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本行尚未登记的H股持有人如欲
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前将股票连同股份过户文
件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於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
东将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承董事会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洪崎
2017年1月5日
於本通知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洪崎先生、梁玉堂先生及郑万春先生;本公司非执
行董事为张宏伟先生、卢志强先生、刘永好先生、王玉贵先生、王航先生、王军辉先生、
吴迪先生、郭广昌先生及姚大锋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立华先生、
韩建�F先生、郑海泉先生、刘纪鹏先生、李汉成先生及解植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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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7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
注:
1.凡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人士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受委
任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派的代表多於一人,委派代表时应注明每名受托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
别。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代表
委任表格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以书面形式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东的代理
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H股股东必须於H股类别股东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上述文件送达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 ),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
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委任代表的文件将视为失效。
3.拟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身或委派代表)须於2017年1月 31 日(星期二)或之前,将随附於H股类别
股东大会通知的回执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北楼11�C10室,邮编:100031)。
4.股东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5.如股东委派代表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该代表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委任者或其法律代表已签署的注
明签发日期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如法人股东代表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该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
件及经公证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案副本或该法人股东发出的经公证的授权文件副本。
6. H股类别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天,股东(亲身或委派的代表)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交通和食宿及其他费用
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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