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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MEGAMEDICALTECHNOLOGYLIMITED 美加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76)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後),买方与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收购及卖方已同意出售出售权益及出售贷款,代价将全部以现金方式结算。 一般事项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出售事项计算得出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 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事项构成 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於本公布日期,买方拥有本公司附属公司常荣全部已发行股本之30%,因此为常 荣之主要股东。此外,沈女士(出售公司、常荣、招商智伟龙及智伟龙实业(全为 本公司附属公司)之董事)为间接持有买方100%股权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因此买 方为沈女士之联系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买方为本公司之关连 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C1�C 由於出售事项之所有适用 百 分 比 率( 盈 利 比 率 除 外)均低於25%,且代价少於 10,000,000港元,出售事项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通函(包括独立财务 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後),买方与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收购及本公司已同意出售出售权益及出售贷款,代价将全部以现金方式结算。 出售事项 下文载列协议之主要条款: 协议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协议订约方 (1) 卖方(作为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 (2) 买方(作为买方),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 股。本公司执行董事吴晓林先生为买方之其中一名董事。於本公布日期,买方 拥有本公司附属公司常荣全部已发行股本之30%,因此为常荣之主要股东。此外,沈女士(出售公司、常荣、招商智伟龙及智伟龙实业(全为本公司附属公 司)之董事)为间接持有买方100%股权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因此买方为沈女士 之联系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买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标的事项 根据协议,买方已同意收购及卖方已同意出售出售权益(相当於出售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出售贷款。 �C2�C 完成时,出售集团之成员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计入本集团之财务业绩内。 代价 出售权益之代价为2,799,900港元,而出售贷款之代价则为100港元(统称「代价」), 将由买方於完成时以现金按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向卖方所指派之公司支付。 鉴於出售出售权益及出售贷款乃互为条件,因此代价乃由买方及本公司经公平磋商後合并计算达致。为方便签立协议而提供账面值,出售贷款之代价可任意厘定。 於确定代价时,董事已考虑各项因素,包括:(i)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由 本公司委聘之独立专业估值师行根据收入法以贴现现金流方式对出售集团作出约2,800,000港元之估值;(ii)出售集团最近之财务状况及表现;(iii)中国电线电缆业务之前景;及(iv)下文标题为「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一段所载之商业理由及裨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代价属公平合理,按正常商业条款达成,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完成 完成将於签署协议後14个营业日内(或卖方及买方可能协定之日期)作实。 有关出售集团之资料 (1) 出售公司 出售公司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并由本公司全资拥有。於本公布日期,除其拥有常荣之70%股权及 於智伟龙实业之100%股权外,出售公司并无任何业务营运。 �C3�C (2) 常荣 常荣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并由出售公司拥有70%及由买方拥有30%。於本公布日期,除其拥有招商智伟 龙之100%股权外,常荣并无任何业务营运。 (3) 招商智伟龙 招商智伟龙为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八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由常荣全资拥有。於本公布日期,除其拥有智伟龙(深圳)及智伟龙(宜兴) 之100%股权外,招商智伟龙并无任何业务营运。 (4) 智伟龙(深圳) 智伟龙(深圳)为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在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招商智伟龙全资拥有。智伟龙(深圳)之主要业务活动为生产电子部件,包括电线、个人电脑连接线、充电器用电线及其他硬件配件。 (5) 智伟龙(宜兴) 智伟龙(宜兴)为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在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招商智伟龙全资拥有。智伟龙(宜兴)为一间不活跃公司且并无任何业务营运。 (6) 智伟龙实业 智伟龙实业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出售公司全资拥有。智伟龙实业为一间不活跃公司且并无任何业务营运。 �C4�C 出售集团之股权架构 以下载列出售集团於本公布日期之股权架构: 出售公司 70% 100% 常荣 智伟龙实业 100% 招商智伟龙 100% 100% 智伟龙(宜兴) 智伟龙(深圳) 出售集团之财务资料 以下载列二零一四年被收购集团(出售集团,不包括出售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资料: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个月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附注1) (港元) (港元) (港元) (约数) (约数) (约数) 出售物业持有附属公司之 (5,501,000) (1,241,000) (3,091,000) 收益及税项前之亏损净额 计算出售物业持有附属公司之 (5,501,000) (1,241,000) 2,642,000 收益後惟於除税前 之(亏损)�u溢利净额 计算出售物业持有附属公司之 (5,701,000) (1,251,000) 2,642,000 收益及税项後 之(亏损)�u溢利净额 �C5�C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附注1) (港元) (港元) (港元) (约数) (约数) (约数) 资产总值 202,446,000 255,203,000 17,645,000 (附注2) (附注2) (附注2) 资产净值 177,400,000 170,954,000 5,037,000 以下载列出售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个月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港元) (港元) (港元) (约数) (约数) (约数) 除税前亏损净额 (12,000) (8,000) (8,000) 除税後亏损净额 (12,000) (8,000) (8,000)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港元) (港元) (港元) (约数) (约数) (约数) 资产总值 134,381,000 135,485,000 10,618,000 资本亏绌 (12,000) (20,000) (28,000) �C6�C 以下载列出售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务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资料: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个月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港元) (港元) (港元) (约数) (约数) (约数) 计算出售物业持有附属公司 之收益、税项及 非控股权益前之亏损净额 �C (1,249,000) (3,107,000) 计算出售物业持有附属公司之 收益後惟於除税及 非控股权益前 之(亏损)�u溢利净额 �C (1,249,000) 2,626,000 计算出售物业持有附属公司 之收益、税项及 非控股权益後 之(亏损)�u溢利净额 �C (585,000) 1,850,000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港元) (港元) (港元) (约数) (约数) (约数) 资产总值 202,446,000 255,203,000 17,645,000 (附注2) (附注2) (附注2) 资产净值�u(资本亏绌) 1,800,000 (3,417,000) 1,864,000 �C7�C 附注: 1. 二零一四年被收购集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出售公司收购,而二零一四 年被收购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财务资料由二零一四年被收购集团之前董事会所编制。 2. 二零一四年被收购集团之资产总值包括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於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物业持有附属公司尚未出售之资产。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出售物业持有附属公司後,出售公司连同二零一四年被收购集团之余下公司在是次交易中成为出售集团。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义齿业务。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之公布所披露,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电子制造服务业务。预期不再继续经营电子制造服务业务将可让本集团将其资源及人力转拨至义齿业务。此外,出售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均录得亏损。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乃本公司以合理价格套现出售集团价值之良机。鉴於上述因素,董事认为出售出售集团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 经考虑上述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协议条款属公平合理,出售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本公司之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而订立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吴晓林先生为买方的其中一名董事,并已在相关董事会决议案中放弃投票。除吴先生外,概无董事在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彼等均无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C8�C 出售事项之预期亏损及所得款项用途 预期本公司於完成时将因出售事项录得估计亏损约 4,821,000港元(有待最终审计), 计算方法如下: 概约金额 (港元) 代价 2,800,000 减 出售贷款 (3,136,000) 出售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 (1,864,000) 估计税项拨备、相关开支及交易成本 (300,000) 解除外汇储备 (2,321,000) 出售事项之估计亏损 (4,821,000) 预期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500,000港元(「所得款项净额」)。因此,预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500,000港元。本公司会将此金额用作本 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出售事项计算得出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 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於本公布日期,买方拥有本公司附属公司常荣全部已发行股本之30%,因此为常荣 之主要股东。此外,沈女士(出售公司、常荣、招商智伟龙及智伟龙实业(全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之董事)为间接持有买方100%股权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因此买方为沈女士之联系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买方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C9�C 由於出售事项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25%,且代价少於 10,000,000港元,出售事项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 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四年 指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宣布并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被收购集团」 三 十 一 日 完 成,由出 售 公 司 收 购 之 常 荣、招商智伟 龙、智伟龙(深圳)、智伟龙(宜兴)、智伟龙实业连同 物业持有附属公司 「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就出售事项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订 立之协议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 指 英属处女群岛 「招商智伟龙」 指 招商智伟龙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并由常荣全资拥有 「智伟龙实业」 指 智伟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并由出售公司全资拥有 「常荣」 指 常荣环球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并由出售公司拥有70%及买方拥有30% 「本公司」 指 美加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前称为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 联交所上市 �C10�C 「完成」 指 出售事项之完成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 指 根据协议出售出售权益之代价2,799,900港元及出售出 售贷款之代价100港元之统称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根据协议出售出售权益及出售贷款 「出售公司」 指 ModernSuccessHoldingsLimited,本公司之全资附属 公司,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 「出售集团」 指 出售公司、常荣、招商智伟龙、智伟龙(深圳)、智伟 龙(宜兴)及智伟龙实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之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沈女士」 指 沈静女士,本公司前任主席兼执行董事温家珑先生之 配偶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C11�C 「物业持有附属 指 DecentChoiceLimited、益加(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永丰利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川湖实业有限 公 司,为持有深圳市川湖工业区土地之前附属公司 集 团,而本集团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完成 出 售 该 等 公 司。 兹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为二零一五年七 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公布以 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通函 「买方」 指 龙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为家珑投资有限公 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由Glory GateInternationalLimited全资拥 有,而GloryGate InternationalLimited则由沈女士全资拥有 「出售权益」 指 出售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出售贷款」 指 出售集团於完成日期欠付卖方之股东贷款总额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2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MegaSmartHoldings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 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智伟龙(深圳)」指 智伟龙电线(深圳)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并由招商智伟龙全资拥有 �C12�C 「智伟龙(宜兴)」指 招商智伟龙电线(宜兴)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 有限公司,并由招商智伟龙全资拥有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美加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主席 罗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刊登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罗军先生(主席)、武天逾先生(行政总裁)及吴晓林先生;两名非执行董事姜峰博士及许昊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彦文博士、宋群先生及郭培能先生。 �C13�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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