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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902)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告列出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
兹提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的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或「会议」)通知。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公司本部A102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刘国跃作为会议主席主持会议。部分公司董事和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於股权登记日(即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本公司共计15,200,383,440股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本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上提呈的决议案有权表决赞成或反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其中:A股 20
H股 8
2、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831,209,692
其中:A股 8,870,069,839
H股 1,961,139,853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71.256161%
其中:A股 58.354251%
H股 12.901910%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连人士(即以下临时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议案的有关交易或於该交易有所利益的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合计共7,167,926,520普通股股份,占本公司於股权登记日的发行总股数47.16%的股份,需要并已经放弃对临时股东大会中决议案的投票权。本公司亦无获悉任何人士曾表示打算表决反对任何拟於会议上提呈的议案。本公司亦无任何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委任为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在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有关议案後,以投票方式通过如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2017年与华能集团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临时股东大会以3,649,000,123股同意和14,234,209股反对,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99.611431%。
2. 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2017年至2019年与华能财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临时股东大会以2,871,226,813股同意和792,022,799股反对,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78.379229%。
3. 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2017年至2019年与天成租赁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临时股东大会以3,648,657,126股同意和14,626,046股反对,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99.600739%。
承董事会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杜大明
公司秘书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为:
曹培玺(执行董事) 李振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B明(非执行董事) 岳 衡(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国跃(执行董事) 耿建新(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世棋(非执行董事) 夏 清(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 坚(非执行董事) 徐孟洲(独立非执行董事)
范夏夏(执行董事)
米大斌(非执行董事)
郭洪波(非执行董事)
朱又生(非执行董事)
李 松(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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