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98)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一般披露
於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通达集团(作为借款人);恒生银行(作为贷款人);爱美佳、通达集团国际、通达深圳、通达厦门、通达集团香港、通达企业香港、通达澳门、通达光电、通达光纤科技及通达上海(统称担保人),订立该协议,其中规定了若干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该协议,违反该等特定履约责任将构成违约事件,将取消该协议项下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承诺,且该协议项下所有未偿还款项将即时到期及须偿还。
本公布乃遵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
定而作出。
於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通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达集团」)(作为借款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作为贷款人);爱美佳有限公司(「爱美佳」)、通达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通达集团国际」)、通达深圳有限公司(「通达深圳」)、通达(厦门)有限公司(「通达厦门」)、通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通达集团香港」)、通达企业(香港)有限公司(「通达企业香港」)、通达海外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达澳门」)、通达光电有限公司(「通达光电」)、通达光纤科技有限公司(「通达光纤科技」)及通达(上海)有限公司(「通达上海」)(作为担保人),订立一份本金额为355,000,000港元之非循环贷款融资协议,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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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协议,所规定之特定履约责任如下:
(i) 王亚南先生(「王先生」)、王亚华先生、王亚榆先生及王亚扬先生(统称「主要股东」)
共同保持成为唯一最大股东及维持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40%未支配权益;及
(ii) 王先生须继续担任本公司主席及主要股东须积极参与本公司董事会、管理及业务。
根据该协议,违反上述特定履约责任将构成违约事件,将取消该协议项下之全部或任何
部分承诺,且该协议项下所有未偿还款项将即时到期及须偿还。
於本公布日期,主要股东(透过Landmark Worldwide Holdings Limited及E-Growth
ResourcesLimited间接)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5.62%。
本公布乃遵循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定而作出。根据该条之规定,只要上述特定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於其随後之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有关披露。
承董事会命
通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王亚南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之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亚南先生、王亚华先生、王亚榆先生、王
亚扬先生、蔡慧生先生及王明澈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孙西博士,金紫荆星章,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张华峰先生,太平绅士及丁良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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