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CKMAN MINING LIMITED
布莱克万矿业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59)
(澳洲交易所股份代号:BCK)
代表委任表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3903B室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
为 股(附注2)BrockmanMiningLimited布莱克万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面值0.10港元之股份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附注3)
地址为
或若其未能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作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之名义按照以下指示就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投票。
普通决议案(附注11) 赞成 反对 弃权
(附注4) (附注4) (附注4)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
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刘珍贵先生
B. 重选UweHenkeVonParpart先生
C. 重选RossStewartNorgard先生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20%之额外股份。
5. 批准增加法定股本。
日期:二零一六年 月 日 签署(附注5)
附注:
1. 请以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请填上登记於 阁下名下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数目;如无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与登记於 阁下名下之所有本公司
股份有关。
3. 请以正楷填上受委代表之全名及地址。如无填妥,则大会主席将担任 阁下之代表。
4. 注意: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适当决议案旁边之「赞成」栏内划上「3」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适当决议案旁边之
「反对」栏内划上「3」号。倘 阁下拟就任何决议案投弃权票,请在适当决议案旁边之「弃权」栏内划上「3」号。倘 阁下就特定项目於弃权方格标
示,表示 阁下指示其受委代表不用代其以举手或投票表决之方式投票,而 阁下之投票将不会计入规定之大多数票数内。倘 阁下未有作出指示,则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权。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任何於大会上正式提呈而并未载列於召开大会通告上之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权。
5.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6. 倘为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本公司将接纳於本公司之股东名册中就该股份排名首位之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
权。
7.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作实。如 阁下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职员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
8.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9. 填妥及送达本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10. 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修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认可。
11. 本代表委任表格所列之普通决议案以概要形式列出。普通决议案之全文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2. 本香港代表委任表格仅供股份记录於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或本公司百慕达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之本公司股东使用。倘阁下之本公司股份记
录於本公司之澳洲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请填妥本公司澳洲股份过户登记分处ComputershareInvestorServicesPtyLimited派发之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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