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7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昊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公 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 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200号27楼270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藉以考
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批 准、及追认该服务协议(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向股东寄发之通 函(「通函」))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2. 动 议:
(a) 批准及确认向霍先生(定义见通函 )发 行报酬股 份(定义见通函);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配发、发 行及处理报酬股份;
3. 动议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於彼等可能认为属必要、适合或权宜之情况下进
行一切有关进一步行动及事宜并签立有关进一步文件以及采取一切措施以落实
该服务协议、配发及发行报酬股份及该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其他交易及
�u或令其生 效,并作出有关董事可能认为必 要、适合或权宜之任何变动。」
承董事会命
昊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许海鹰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港湾道30号
新鸿基中心
49楼4917-4932室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 有权委派另一人士作为其代表
代其出席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就该等股份於
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
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并出席大会的上
述其中一名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 票。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 )或 经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该证明须由公证人或具备香港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具 ),最 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
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方为有效。
4.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股 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任何续 会(视乎情况
而定 )并 於会上投 票。
5.本通告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 有歧 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许海鹰先生、欧志亮博士,太
平绅士(澳洲
)及
霍志德 先 生;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铭�鱿� 生、林 君诚先生及李智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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