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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KNIT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8)
主要交易
授出贷款
本公司谨此公告,於 2016年 11月16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
此,贷款人已有条件同意借出100,000,000港元予借款人,由提取日期起计为
期 12个月。借款人将按年利率 12厘就贷款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贷款以股份
押记及个人担保书作为抵押。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条计算,贷款涉及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
但低於 100%,故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贷款及根据贷款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
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章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贷款协议
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订约方: (i)伟帆环球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及
(ii) FortunateGravityHongkongLimited,作为借款人。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借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
第三方。
贷款用途
贷款将仅用作借款人之一般营运资金。
* 仅供识别
主要条款
贷款金额: 100,000,000港元。
利率 贷款按年利率 12厘计息。
利息将由提取日期起,於每月月底支付。
利率经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厘定。
期限: 贷款须於到期日(由提取日期(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定
之较後日期)起计满十二(12)个历月之日)一笔过偿还﹔
或借款人可於提取日期後六(6)个月提早偿还贷款。
还款: 未偿还本金总额连同其於截至付款日期之任何应计利息
及根据贷款协议及任何抵押文件应计或未偿还之所有其
他款项须於到期日支付。
抵押: 股份押记及个人担保书。
先决条件: 根据贷款协议作出贷款须待先决条件(包括下列各项)
达成後,方可作实:
(1)股份押记连同据此所需之一切文件正式签立;及
(2)担保书连同据此所需之一切文件正式签立。
贷款协议之条款由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公平磋商後达成。
股份押记及个人担保书
贷款以下列各项作抵押:
(a)鲜驰达股份押记,将由 FG以贷款人为受益人,就已押记鲜驰达股份按
固定抵押方式签立;
(b) FG股份押记,将由Fortunate Gravity的股东Queen’s Central Honkong
Limited及 Theone Holdings Limited,以贷款人为受益人,就Fortunate
Gravity全部已发行股本按固定押记方式签立;及
(c)个人担保书,由担保人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签立;
作为借款人履行(其中包括)其於贷款协议下之责任之持续抵押及持续责任。
根据股份押记,於发生贷款协议下借款人违约之事件贷款人可(其中包括)
出售或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分别根据鲜驰达股份押记及 FG股份押记之已押
记鲜驰达股份及 FG股份,并可按其全权酌情认为合适之方式,应用任何有
关出售之所得款项,支付因此产生之成本或解除根据抵押文件担保之责任。
根据个人担保书,担保人已承诺於贷款人提出要求後,立即向贷款人支付借
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应付之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及利息)。
进行交易之原因及裨益
进行贷款之理由在於可将本公司於营运中并无即时需要之现金资源投资於有
抵押贷款,而该贷款提供之回报较银行存款或类似投资之回报更佳,令本公
司可从就贷款应向其支付之利息获利。
经考虑(i)贷款之条款(包括利率);(ii)股份押记;及(iii)个人担保书後,董事
认为,贷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而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
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之资料
贷款人为一间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为
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
事物业投资、物业发展、证券投资及贷款融资业务。
借款人为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最终受益人为
独立第三方。
担保人是 FG的董事及为独立第三方。
鲜驰达之资料
根据公开可得资料,鲜驰达及其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提供送餐服务,生产及
销售方便食品及相关业务。鲜驰达为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175 )。
以下财务资料乃摘录自鲜驰达之公开文件:
截至3月31日止年度
2016 2015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营业额 1,482.7 911.3
除税前溢利 70.2 54.7
除税後纯利 57.5 44.0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条计算,贷款涉及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
但低於 100%,故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贷款及根据贷款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
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章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股东书面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4条,本公司已取得其主要股东乐洋有限公司及 Magical
ProfitsLimited(合共拥有 46,609,144股股份之权益,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 58.69%)书面批准根据贷款协议授出贷款及根据贷款协议
及抵押文件拟进行之交易,代替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乐洋有限
公司持有 17,429,664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21.95% ), 由本公
司副主席兼执行董事雷玉珠女士全资拥有。Magical Profits Limited持有
29,179,48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36.74% ),由温特博森信托
有限公司(作为TheMagical2000Trust之信托人)全资拥有。TheMagical2000
Trust之受益人包括雷玉珠女士及除其配偶以外之家族成员(包括雷玉珠女士
之女儿、本公司执行董事官可欣女士)。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乐洋有限公
司及 MagicalProfitsLimited为「有密切联系的股东」。
本公司预期将於 2016年 12月 8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向股东寄发一份通
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贷款及根据贷款协议及抵押文件拟进行之交易之
详情。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借款人」 指 FortunateGravityHongkongLimited,一间於香港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鲜驰达股份押记」指 FG将以贷款人为受益人,就已押记 217,720,000
股鲜驰达股份按固定押记方式签立之契据,相当
於鲜驰达已发行股本约19.90%
「FG股份押记」 指 FG股东以贷款人为受益人,就FG股本中全部已
发行股份按固定押记方式签立之股份押记,作为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妥善履约之抵押
「英属维尔京群岛」指英属维尔京群岛
「已押记鲜驰达 指已押记鲜驰达股份,共 217,720,000股鲜驰达股
股份」 份,相当於鲜驰达已发行股本约19.90%
「已押记 FG股份」指已押记FG股份,相当於 FG已发行全部股本
「本公司」 指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提取日期」 指贷款获提取之日
「鲜驰达」 指鲜驰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
号:1175)
「鲜驰达股份」 指鲜驰达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担保人」 指王女士,个人独立第三方,亦是FG之唯一董事及
个人担保书的担保人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及确信,独
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
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贷款人」 指伟帆环球有限公司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
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及按照其条款授予借款人之
贷款,为数100,000,000港元
「贷款协议」 指借款人与贷款人於2016年11月16日订立之贷款
协议
「到期日」 指由提取日期(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定之较後日期)
起计满十二(12)个历月之日
「百分比率」 指上市规则第 14.07条所载用於厘定交易分类之百
分比率
「个人担保书」 指王女士将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签立之担保契据,担
保借款人於贷款协议下之责任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抵押文件」 指股份押记及担保书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份押记」 指鲜驰达股份押记及FG股份押记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行政总裁
邝长添
香港,2016年11月17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邝长添先生、雷玉珠女士及官可欣女士;非执行董事谢永超先生及赖罗球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徐震港先生、庄冠生先生及韩谭春先生。
主要交易 - 授出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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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义国际
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