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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恤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鳄鱼恤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麽地道七十一号富豪九龙酒店三楼卢森堡厅I至III号举行股东(「股东」)周年大会(「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考虑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连同董事
会报告书与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 重选本公司之卸任董事(「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香港执业会计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德勤」)出任本公司下年度之独立核
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A)「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股份」)可能(就此而言)於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根据证监会颁布之《股份回购守则》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交易所,回购股份,惟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之香港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回购之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文之批准须以此数额为
限;及
–1–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股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
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时;或
(iii) 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并批准董事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认购或可交换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及任何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
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认购或可交换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及任何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
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所配发者)及发行之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於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不包括: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i) 根据任何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认购或可交换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认股
权证、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及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交换
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之股份;或
(iii)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而不时发行以股代息之股份;或
(iv) 根据任何奖励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向该等计划或安排之合资格
参与者授予或发行股份或使其获得购买股份之权利而发行之股份,
而上文之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2–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授予之
权力时;或
(iii) 法例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
满时;及
「供股」指董事所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之股份比例提呈股份之供股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律或该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认为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C) 「动议待上文所载之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4(A)及4(B)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之
限制下,扩大已授予董事当时生效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之一般授权,加上相当於本公司自授出有关一般授权後根据董事行使本公司回购股份之权力而回购之股份总数目,惟有关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 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鳄鱼恤有限公司
财务总裁兼公司秘书
高铭坚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本通告」)召开之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
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如彼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可委派超过一位)受委代表出席2016年股
东周年大会,并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於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已正式签署并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妥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
署证明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
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方为有效。若未能依时交回有关文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 视作无效。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自出席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登记处之联络电话号码为(852)29801333。
–3–
(3) 为确定有权出席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股东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有关过户文件及股票送交登记处之办事处登记。
(4)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就该等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2016年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无异。然而,倘 多於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则仅就该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名列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5) 有关本通告第2项议程,
(i) 按照组织章程细则第100条,执行董事温宜华先生、非执行董事林淑莹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炳朝先生及杨瑞生先生将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换卸任董事职位,均符合资格并愿意应
选连任;及
(ii)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之规定,上述董事之所需详细资料载於本公司2015-2016年年报
(「年报」)之董事会报告书「董事之履历」一节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之通函(「通函」)附录二内。
(6) 有关本通告第3项议程,董事会(与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持相同意见)建议续聘德勤为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2017年度」)之独立核数师,惟须获得股东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
准。股东须注意,依惯例,独立核数师於2017年度之酬金并不能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厘定,此
乃因为该酬金会因独立核数师於当年被要求而进行之核数及其他工作之范畴及深度而厘定。为使本公 司能够将独立核数师之酬金金额列作2017年度之营运开支,本公司须获得并寻求股东於2016年股东 周年大会上批准授权董事会厘定独立核数师於2017年度之酬金。
(7) 有关本通告第4项议程之建议决议案详情载於通函内,并将连同年报一并寄发予股东。
(8)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本通告内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将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按股数投票
方式表决。
(9)倘若预料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後任何时间将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
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会顺延,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
(www.crocodile.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登载公布,通知股东有关押後召开2016年股
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倘若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或
之前除下或取消,则於情况许可下,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将於黄色
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如期举行。
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需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决定出席者,务请
加倍留意及小心安全。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林建名博士(主席兼行政总裁)、林炜珊女士(副行政总裁)、林建岳博士、林建康先生及温宜华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林淑莹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周炳朝、梁树贤及杨瑞生诸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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