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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JoyHoldings(HK)Limited
幸福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幸福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
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举行股东
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 过(不 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
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由本公司(作为卖 方)与广州佳联能源有限公司(作 为
买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有关出售(i)山东中油洁能天然气有限
公司;(ii)永辉创建有限公司;及(iii)安徽中油洁能燃气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权
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注有「A」字样之股份转让协议副本已提
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经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据此拟进行之
交易;及
(b)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作出就进行根据协议拟进行之任何或一切交易或令
其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行为及事情及签立及交付一切文件(不
论是否加盖本公司印监或以其他方 式)。」
承董事会命
幸福控 股(香 港)有 限公司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汪晓伟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5楼A02室
附注:
1.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 及(在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规限下)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
必须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有关之本公司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
任文件须注明获委任之各有关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由较优先的联名持有人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自或由代表
作出的,均须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持有人的唯一表决,而就此而言,优先准则须按本公司
股东登记册内各姓名或名称所排行的先後次序而决定。
3.随附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代 表委任表格必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正式填妥
及签 署,并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4. 为确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股东必须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将相关过户文件及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以办理登记
手续。
5.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股东表决(无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朱冬先生(主 席)、汪 晓 伟先生(行 政 总裁)、
臧峥先生及肖玮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胡晓文先生、宫长辉先生及吴蒙先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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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控股
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