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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NFO COMPANY LIMITED*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75)
持续关连交易
续订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款
兹提述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与BJCA订立原服务协议;及(ii)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与BJCA订立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根据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BJCA同意向本集团提供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年期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开始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本公司与BJCA订立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将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之年期续订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
由於BJCA为北京国资公司(控股股东)之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BJCA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新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0.1%但低於5%,故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并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与BJCA订立原服务协议;及(ii)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与BJCA订立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根据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BJCA同意向本集团提供网络安全* 仅供识别
系统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年期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开始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本公司与BJCA订立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将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之年期续订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
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订约方
本公司与BJCA
主要条款
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之年期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根据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本公司与BJCA已同意将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之年期续订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BJCA将向本集团提供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而本集团应付BJCA之相关服务费将参考当时之市场费率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新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新年度上限乃根据(i)本集团就获提供之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向BJCA支付之过往服务费;(ii)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在开发及维护网络安全系统方面之预计开支;及(iii) BJCA之综合服务水平厘定。
本集团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BJCA支付之过往服务费及现有年度上限如下:
二零一四年 截至 截至
三月二十七日至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已支付之过往服务费 1,880 2,768 5,749
二零一四年 截至 截至
三月二十七日至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现有年度上限 6,300 6,930 7,620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期间本集团概无与BJCA进行相关交易。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新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新年度上限 15,000 10,000 9,000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项下之所有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定价政策
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之定价及付款条件将由本集团及BJCA按公平原则协商,且将参考属公平合理之现行市价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逊於BJCA向其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
本公司采购部负责管理采购流程。在采购部收到本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之采购需求时,采购部将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报价。有关报价须包含产品�u服务的详情、产品�u服务建议价格、交付条款及付款条款等资料。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作出比较後,采购部职员将向采购部主管进行汇报并作推荐建议。采购部主管将根据其下属汇总的资料及相关建议挑选供应商。
内部监控
本公司与BJCA根据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及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进行之单项交易於订立相关交易前须经采购部主管审批,以确保其条款乃按本公司之定价政策设定。於订立持续关连交易後,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将负责监督交易,确保交易按相关定价政策进行及不超逾年度上限。本公司之核数师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将就持续关连交易是否已按定价政策进行及是否已超逾相关年度上限对本集团订立之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审核。
订立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之理由及得益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包括系统集成、软件开发、IT规划与谘询及IT运维等。
BJCA为中国领先的信息技术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业务为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安全集成、安全谘询及运维服务。於本公告日期,BJCA由本公司及北京国资公司分别拥有约26.24%及约26.24%权益。BJCA为北京国资公司之附属公司。
凭藉BJCA於信息技术业内之先进技术及丰富经验,董事认为订立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将持续有助本集团维护及提升其网络安全系统,提高相关技术及服务水平。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本公司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徐哲先生(亦为BJCA董事长及北京国资公司高管)及非执行董事冯昊成博士(亦为北京国资公司雇员)已就订立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认为,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之条款及新年度上限属 公平合理,且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BJCA为北京国资公司(控股股东)之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BJCA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有关新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0.1%但低於5%,故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并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除本公司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徐哲先生(亦为BJCA董事长及北京国资公司高管)及非执行董事冯昊成博士(亦为北京国资公司雇员)外,概无董事於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徐哲先生及冯昊成博士已就批准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 指 本公司与BJCA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就续订原服
务协议年期订立之协议
「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 指 本公司与BJCA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就续订原服务协
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年期订立之协议
「BJCA」 指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北京国资公司」 指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於中国成立的公
司,并由北京市政府全资拥有,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本公司」 指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075)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并且「关连」二字应据此诠释
「控股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现有年度上限」 指 有关原服务协议(经二零一四年服务协议续订)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之年度上限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年度上限」 指 有关二零一七年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截至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
「原服务协议」 指 本公司与BJCA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就BJCA向
本集团提供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而订立
之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哲先生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分别为林艳坤女士及余东辉先生,而本公司之非执行 董事分别为徐哲先生、冯昊成博士、曹军先生、周卫华先生、单钰虎先生及安荔荔女士,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宫志强先生、张伟雄先生、李鹤先生及杨晓辉先生。
持續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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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信息
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