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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NFOCOMPANY LIMITED*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75)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业绩
营业收入增加5.71%至人民币929.7百万元。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增加7.58%至人民币109.2百万元。
每股基本盈利增加7.71%至每股人民币3.77分。
董事会建议派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1.09分(2015
年:每股人民币1.57分),合共约人民币31.6百万元,有待股东於即将举行的股东
周年大会上批准。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连同2015年同期 之比较数字。该等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已经执业会计师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审核,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审阅。
合并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4 929,651 879,473
销售成本 (621,033) (618,760)
毛利 308,618 260,713
其他收入 24,177 31,374
其他收益及亏损 5 (2,617) 48,871
研究及开发成本 (58,269) (75,124)
市场推广及宣传费用 (94,597) (84,805)
行政费用 (77,652) (94,717)
须於五年内偿还之贷款融资成本 (40) (679)
分占联营公司业绩 20,977 16,272
除税前溢利 120,597 101,905
所得税开支 6 (10,653) (361)
年度溢利 7 109,944 101,544
下列人士应占年度溢利及综合收益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109,234 101,542
-非控股权益 710 2
109,944 101,544
本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之每股盈利 9
-基本 人民币3.77分 人民币3.50分
-摊薄 人民币3.77分 人民币3.50分
合并财务状况报表
於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67,645 152,147
投资物业 45,283 49,057
商誉 184,598 184,598
无形资产 21,695 32,568
预付租赁款项 25,322 32,578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所付定金 1,730 1,149
联营公司权益 130,134 75,974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3,565 6,659
可供出售投资 971 971
应收贸易款项 11 25,123 57,040
递延税项资产 28,737 18,046
634,803 610,787
流动资产
存货 10 23,116 17,461
预付租赁款项 7,373 8,548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11 374,790 327,928
可收回所得税 �C 1,098
应收客户合约工程款项 12 96,661 59,235
应收关联方款项 37,150 24,711
银行存款 61,135 80,910
银行结存及现金 510,063 498,559
1,110,288 1,018,450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13 359,363 335,042
其他金融负债 30,336 82,255
应付关联方款项 20,942 4,463
应付客户合约工程款项 12 291,362 243,515
政府贷款 14 900 1,810
应付所得税 23,974 7,125
726,877 674,210
2016年 2015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流动资产净值 383,411 344,240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1,018,214 955,027
非流动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 9,894 37,438
递延税项负债 �C 547
9,894 37,985
资产净值 1,008,320 917,042
资本及储备
股本 15 289,809 289,809
股份溢价及储备 686,928 627,094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976,737 916,903
非控股权益 31,583 139
权益总额 1,008,320 917,042
合并权益变动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
法定 非控股
股本 股份溢价 公积金 保留溢利 总额 权益 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於2015年1月1日 289,809 254,079 58,663 243,530 846,081 137 846,218
年度溢利及综合收益总额 �C �C �C 101,542 101,542 2 101,544
确认为分派之股息(附注8) �C �C �C (30,720) (30,720) �C (30,720)
溢利分配 �C �C 5,580 (5,580) �C �C �C
於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1月1日 289,809 254,079 64,243 308,772 916,903 139 917,042
年度溢利及综合收益总额 �C �C �C 109,234 109,234 710 109,944
确认为分派之股息(附注8) �C �C �C (45,500) (45,500) �C (45,500)
出售於附属公司之部分权益(附注16) �C �C �C (3,900) (3,900) 30,734 26,834
溢利分配 �C �C 7,964 (7,964) �C �C �C
於2016年12月31日 289,809 254,079 72,207 360,642 976,737 31,583 1,008,320
1. 一般事项
本公司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成立,为一间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之母公司及最终控股公司为国有企业北京��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资公司」),该公司亦於中国成立。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下文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网络系统搭建、网络设计、谘询及相关
技术服务以及电脑、相关配件及设备销售业务及自主开发计算机软件。
本合并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人民币亦为本集团之功能货币。
2.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於2016年1月1日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首次应用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该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於本集团财务报表之本会计期间首次生效。该等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概无对编制或呈列本集团当前或过往期间之业绩及财务状况之方式产 生任何重大影响。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前应用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 披露动议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本 确认未变现亏损之递延税项资产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财务工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客户合约的收入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出售或注入资产4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本
1 於2017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2 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3 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4 可提前应用,法定生效日期将予厘定
董事预期所有新订及经修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将於新订及经修订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生效日期起第一个期间开始被采纳用於本集团之会计政策。预期将会影响本集团会计政策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资料载列如下。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预期不会对本集团之合并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披露动议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要求实体提供使合并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融资活动所产生的负债变动的披露资料,包括现金流量产生的变动及非现金变动。
实体运用其判断,厘定所需披露资料具体形式与内容。修订本提供多项特定披露以达致上
述要求,包括:
- 由於融资现金流量、外汇汇率或公平值的变动、取得或失去对附属公司或其他业务的
控制引起的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
- 合并财务状况表内融资活动(包括上文刚提及的有关变动)产生的负债的期初及期末结
余的对账。
董事认为於日後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本不会对本集团之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财务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将完全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新准则引入香港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资产分类及计量指引之变动。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各金融资产归入三大
类别:按摊销成本计量之金融资产、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金融资产或按公平值计
入损益之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按所持有资产的现金流特徵及业务模式归类。实体可於初步
确认时作出不可撤回选择,以於其他全面收益中呈列於并非持作买卖之权益工具之投资之
公平值之其後变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对金融负债的大部分规定原封不动地保留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然而,有关金融负债之公平值选择之规定已更改为解决自身信贷风险。倘实体选择按
公平值计量其自身债务,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实体自身信贷风险变动产生的公
平值变动金额须於其他全面收益内呈列,除非负债之信贷风险之变动影响将引致或扩大损
益之会计错配。在此情况下,负债之所有收益或亏损於损益内呈列。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引入新的预期亏损减值模式,该模式要求实体更为及时地确认预
期信贷亏损。具体地,实体须在金融工具首次确认时计算预期信贷亏损以及更为及时地确
认整个生命期预期亏损。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亦规定采用对冲会计的新指引。新的对冲会计模式保留三种对冲
会计类型以及要求定义及文件化有关对冲会计的关系。新的对冲会计规定透过增加对冲项
目及对冲工具的合理性及引入更具原则基准的方法评估对冲有效性,使对冲会计与实体的
风险管理更紧密一致。
董事现正评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於首个应用年度对本集团业绩及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的收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订立单一及全面的框架,通过五个步骤厘定何时确认收益及所确
认的金额。
第一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约
第二步: 识别合约中之履约责任
第三步: 厘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 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履约责任
第五步: 於实体完成履约责任时(或就此)确认收益
框架的核心原则为实体应确认收益以说明实体按反映交换商品及服务预期所得代价的金额向客户转让所承诺商品或服务。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益」、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以及与收益相关的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订立一个以控制为基础的收益确认模型,并在现有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未有提供详情的多个范畴提供额外指引,包括对具多重履行责任的安排、变动价格、
客户退款权利、供应商回购选择权及其他普遍复杂事宜应如何列账。董事现正评估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第15号於首个应用年度对本集团业绩及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运用控制模式以识别租赁,并根据是否由客户控制特定资产来区
分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引入单一承租人会计模式,要求承租人就所有为期超过十二个月
的租赁确认资产及负债,除非相关资产的价值极低则作另论。承租人於租赁安排开始时须
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的初步计量乃基於租赁负债,并已就任何预付租
赁款项、已收租赁优惠、已产生初步直接成本及承租人因有责任拆卸、移除或还原相关资
产及�u或工地而产生的估计成本作出调整。其後,使用权资产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确
认折旧,并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确认减值(如有)。租赁负债的入账方法与其他使用实
际利率法入账的金融负债相似。
出租人会计方法的规定并无重大改变,且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的租赁分类亦得以保留。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及相关诠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6号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在该日期前,实体可提早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前提是该实体亦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的收入」。
董事现正评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获采纳後的影响,并预期租赁承担的若干部分将须
於合并财务状况表内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
3. 分部资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规定以主要营运决策者在决定分部资源分配及其表现评 估上所定期审阅本集团不同部门之内部报告作为分辨经营分部之基准。本集团之行政总裁 (「行政总裁」)或获授权行使行政总裁职权的人士被视为主要营运决策者。
行政总裁为分配资源及评估表现而审阅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整体编制之本集团除税後综 合溢利及综合收入,与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呈报之除税後综合溢利及综合收入并无重大 差异。因此,本集团营运构成单一经营分部。故除实体范围内披露外并无呈列经营分部。 本集团的营运位於中国,而本集团的全部收入均来自中国客户,且本集团之大部分非流动 资产亦位於中国。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政府相关实体及中国政府之总收入约 为人民币807,189,000元(2015年:人民币672,740,000元)。除此之外,本集团於该两个年度 内并无贡献超过本集团综合收入10%之客户。
4. 收入
收入为年内来自货物销售、技术服务合约的收入。本集团之年度收入分析如下�U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来自技术服务合约的收入
运维服务 526,317 494,607
系统集成服务 238,056 193,547
软件开发服务 159,489 173,323
谘询服务 5,763 5,602
929,625 867,079
货物销售 26 12,394
929,651 879,473
5. 其他收益及亏损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公平值(亏损)�u收益 (3,094) 5,594
出售可供出售投资之收益(附注) �C 56,862
应付或然代价公平值变动 (9,172) (6,532)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 (1,895) (201)
视作出售於联营公司部分权益之收益 37,590 �C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减值损失(附注11) (30,960) (9,419)
拨回长期未付应付款项 1,250 �C
汇兑收益净值 3,664 2,567
(2,617) 48,871
附注:
於2014年10月23日,本公司获PayEaseCorp(. 「PayEase」)(一家可供出售被投资方,其账面
值为零)告知,PayEase与独立第三方MozidoInc(. 「Mozido」)、Mozido的两间附属公司(「第
一间附属公司」及「第二间附属公司」)及其他方(包括托管代理、付款管理人及PayEase证券
持有人之代表人士)(就合并协议而言)於2014年10月21日(美国时间)订立合并协议。本集
团并非合并协议之订约方。
根据合并协议,Mozido已有条件地同意促使第一间附属公司并入PayEase,及之後随即
将PayEase并入第二间附属公司,而第二间附属公司作为Mozido之全资附属公司存续。
PayEase与Mozido已协定(受规限於若干完成调整 ), 合并之总代价为7.50亿美元,将按
如下方式支付:(i)1.35 亿美元以现金方式,扣除第三方开支、PayEase集团债务、就代
表PayEase证券持有人之人士因合并协议而产生之开支而预留之金额及营运资金亏绌;
(ii)按发行价每股12.81美元(约人民币78.29元)配发及发行约8,977,361股Mozido C-1系列
优先股(「C-1系列股份」);及(iii)按发行价每股12.81美元(约人民币78.29元)配发及发行约39,032,006股MozidoC-2系列优先股(「C-2系列股份」)。
於2015年1月6日(香港时间),本集团从PayEase收取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第一间附属公司
已於2014年12月31日并入PayEase,而随後PayEase於2015年1月2日并入第二间附属公司。
如PayEase所告知,根据本集团於PayEase的持股量,并受相关托管安排之规限,本集团於
签署及交回若干文件後将可收取的代价预期约为14.8百万美元、1,254,164股C-1系列股份及
5,452,886股C-2系列股份,该预期可收取之代价受规限於若干完成调整。
於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确认视作出售PayEase之收益为人民币56,862,000元。该
收益包括已收现金人民币51,441,000元及价值为人民币5,421,000元之2,771,484股C-2系列股份。
由於本集团并非合并协议的订约方,管理层认为,每股交易价12.81美元(约人民币78.29
元)不代表C-1系列股份及C-2系列股份之公平值(具不同条款),因此C-2系列股份公平值乃参考专业估值师按市场法及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之估值厘定。
由於余下现金部分以及托管代理及托管安排项下持有之现金部分金额及有关C-1系列股份及C-2系列股份数目皆受规限於若干调整,其最终变现无法确定,且经济流入於本公告日亦不确定,故本集团并无就此余下部份进行确认。
上述事项详情载列於本公司於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8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
月14日、2015年5月14日刊发之公告及2015年10月26日刊发之通函。
6. 所得税开支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中国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 21,041 7,993
-过往年度拨备不足 850 403
递延税项抵免
-本年度 (10,910) (3,153)
-税率改变之影响 (328) (4,882)
所得税开支 10,653 361
本公司於2014年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於
2015年至2017年三个年度按15%之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之附属公司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信科技」)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於2015年至2017年三个年度按15%之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於中国新近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适用的税项法例,本公司附属公司厦门融通信息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融通信息」)自其首个取得利润营运年度起两个年度可豁免缴纳中国企业所 得税,随後三个年度(「税项优惠期」)可享受中国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国企 业所得税法,首个所得税豁免年度自2011年起,2012年为可享受所得税豁免的第二个年 度。融通信息於2013年起至2015年期间可享受12.5%的优惠税率。
融通信息於2012年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於2015年再次获得认定,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
法,在税项优惠期後三个年度可按15%之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附属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并无应课税利润。
7. 年度溢利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年度溢利在扣除以下各项後计得:
职工成本及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包括董事、行政总裁及监事酬金) 274,575 281,563
减�U计入下列项目之职工成本
-研究及开发成本 (38,275) (51,470)
-销售成本 (120,673) (101,718)
115,627 128,375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54,770 72,516
投资物业折旧 3,774 3,774
折旧总额 58,544 76,290
减:计入下列项目之折旧
-研究及开发成本 (3,704) (3,737)
-销售成本 (41,316) (40,806)
13,524 31,747
无形资产摊销 17,960 19,195
有关下列之经营租约租金
-电缆网络 41,467 45,575
-办公室物业 29,716 38,568
71,183 84,143
减�U计入下列项目之经营租约租金
-研究及开发成本 (3,903) (4,609)
-销售成本 (54,144) (59,724)
13,136 19,810
核数师酬金 1,704 1,817
来自产生租金收入之投资物业之直接经营开支 2,361 3,617
确认为费用之存货成本 158,871 168,461
分占联营公司税项(计入分占联营公司业绩内) 4,928 2,528
8. 股息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年内确认作分派之股息:
2014年末期-每股人民币1.06分 �C 30,720
2015年末期-每股人民币1.57分 45,500 �C
45,500 30,720
於报告期末後,经董事建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1.09分(税
前)( 2015年: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1.57分(税前)),合共约人 民币31,589,000元(2015年:人民币45,500,000元),惟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9. 每股盈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乃根据以下数据计算�U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盈利
就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之盈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度溢利) 109,234 101,542
股份数目 2016年 2015年
就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之普通股数目 2,898,086,091 2,898,086,091
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摊薄盈利与每股基本盈利相同,乃由於截至
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潜在摊薄普通股。
10. 存货
年末存货包括易耗品、部件及生产中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11.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应收贸易款项总额 375,423 329,483
减:减值损失 (58,433) (29,406)
316,990 300,077
减:於非流动资产显示之非流动部分 (25,123) (57,040)
291,867 243,037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 28,898 19,977
技术服务合约定金 54,847 65,667
减:减值损失 (822) (753)
82,923 84,891
於流动资产显示之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374,790 327,928
本集团向其贸易客户提供180日之平均信贷期(不包括若干建设-移交(「BT」)项目)。来自 BT项目之应收贸易款项为无抵押,且於相关项目完工日期後5年内分期偿还。於初次确认 时,来自BT项目之应收贸易款项之公平值乃按其各自适用之实际利率估算得出。
以下为於年末应收贸易款项之账龄分析,乃根据货品交付日期或合约工程发票日期及扣减
减值损失呈列�U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账龄
0至6个月 184,821 175,058
7至12个月 54,439 26,245
超过1年 77,730 98,774
316,990 300,077
减:非流动部分 (25,123) (57,040)
291,867 243,037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减值损失之变动�U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年初结余 30,159 22,782
於年内确认之减值损失(附注5) 30,960 9,419
撇销为不可收回 (1,864) (2,042)
年末结余 59,255 30,159
於厘定应收贸易款项之可收回性时,本集团考虑应收贸易款项自首次获授信贷当日至呈报
日期之任何信贷质量变化。董事认为,除减值损失以外,毋须作出其他信贷拨备。未逾期
亦未减值之应收贸易款项信贷质素良好。
12. 应收�u付客户合约工程款项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报告期末之未完成合约:
迄今产生之合约成本 497,838 540,380
经确认溢利减经确认亏损 133,444 162,079
631,282 702,459
减:进度结算 (825,983) (886,739)
(194,701) (184,280)
於合并财务状况报表确认及计入为:
应收客户合约工程款项 96,661 59,235
应付客户合约工程款项 (291,362) (243,515)
(194,701) (184,280)
13.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应付贸易款项 106,569 128,278
应付票据 �C 1,164
政府补助产生之递延收益(附注) 28,250 25,069
其他应付款项 51,147 46,630
预提费用 96,750 76,638
应付薪金及福利款项 66,227 52,720
来自客户预付款 10,420 4,543
359,363 335,042
附注:
有关结余乃由於从政府收取之补助而产生。本集团於本年度就若干技术研究活动已收取政
府补助人民币7,287,000元(2015年:人民币29,898,000元),并於本年度於其他收入确认人
民币4,106,000元(2015年:人民币14,149,000元)。
以下为於年末应付贸易款项之账龄分析,乃根据接获货品或服务日期或合约工程之发票日
期呈列: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账龄
1年 63,953 75,420
1至2年 16,846 14,949
2至3年 4,050 24,456
超过3年 21,720 13,453
106,569 128,278
购买货品之平均信贷期为15日(2015年:15日)。本集团已制订财务风险管理政策,以确保
所有应付款项均於信贷时限内结清。
应付贸易款项中包括应付保留金人民币3,356,000元(2015年:人民币3,356,000元),为免
息,且须於个别工程合约保留期完结时支付。预期该等应付保留金将於本集团之一般营运
周期(通常为1年以上)内支付。
14. 政府贷款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须按要求偿还并列於流动负债下之账面值 900 1,810
有关贷款乃北京市财政局授出,以人民币计值、无抵押及按年利率1.80%(2015年�U
3.35%)计息,并须按要求偿还。
15. 股本
股份数目 注册、
内资股 H股 已发行及缴足
人民币千元
於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
年12月31日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之股本
结余 2,123,588,091 774,498,000 289,809
16. 出售於附属公司之部分权益
於2016年5月3日,本公司与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创公司」)(北京
国资公司控制的同系附属公司)订立协议,以按代价约人民币29,276,000元出售其於首信科
技(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26%的股本权益予网创公司(「出售」)。出售於2016年6月30日完 成,并未导致本公司失去对首信科技之控制权。
紧随出售完成後,首信科技成为本公司持有74%权益之附属公司,首信科技的财务业绩继
续合并入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且出售按权益交易列账。
代价约人民币29,276,000元、相关税项约人民币2,442,000元与非控股权益的账面值人民币
约30,734,000元之间的差额约人民币3,900,000元在本年度於保留溢利中入账。
业务回顾
2016年,国家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
用,以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等为抓手,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建设全
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
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集团把握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主
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势调整发展方式与业务结构,聚焦智慧基础设施服务、「互
联网+政务」服务、智慧医疗健康、企业智慧信息化,着力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优化经
营管理机制,规划人才发展顶层设计,加强投融资工作研究,通过内生发展与外延发展
双轮驱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报告期内,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929.65
百万元,同比增长5.71%;实现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人民币109.23百万元,同比增长
7.58%。
报告期内,集团整体收入和利润继续保持增长。核心业务收入整体规模与去年同期基本
持平,但部分项目完工进度有所加快,收入确认比例略有提高;种子业务仍然保持增长
态势,但增速有所放缓。提质增效、严控成本费用的经营策略取得良好效果,主营业务
成本及管理费用均有所降低,毛利率有所增加,利润增长幅度高於收入增长幅度。
智慧基础设施服务
报告期内,集团严格保障电子政务专网、物联数据专网等重要系统的稳定运行。采用
BOT模式建设市级电子政务外网,成功连接委办局及企事业单位1,000余家,全市总接入
用户达8,000余家。电子政务内网形成「以市级内网平台为主,同时辐射十六区」的业务布
局,共计300余家单位接入。物联数据专网覆盖率扩大,总建站数331个,承载了公交车
辆安保监控系统、北京市红十字会人道救援车辆通信系统、北京市消防局重点部位监测
物联网系统、北京市水利局防汛抗旱监控系统、武警动态勤务管控系统等应用60余项。
首信云累计为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工商局等30多个政
府与企事业单位提供入驻服务,传统定制化系统经技术架构改造,形成一切皆「云服务」
模式。
在技术架构搭建方面,基础开发平台CAPINFO EA V1.0版本已经完成,率先在「北京市
积分落户」中进行试点应用。大数据平台研发不断完善,并在北京市养老行业开始探索
应用,成功申报北京市发改委「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互联网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
建设项目」。集团新一代的基础设施平台初步搭建,核心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互联网+政务」服务
报告期内,集团继续为「首都之窗网站群」(www.beijing.gov.cn)提供可靠服务,在政府信
息化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信用信息服务业务取得全面发展,相继获得北京信用大平台建
设、个人信用平台二期、「信用北京」(http://www.creditbj.gov.cn)运维等项目,构建公共
信用信息库,并充分支撑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人事
人才系统承担了北京地区乃至全国范围的公务员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
试70多种,年度服务考生人数约120万人。中标延庆区住宅小区安防监控项目,这是北
京市第一个区县级全数字高清平安城市监控系统,为延庆区各类救灾抢险、应急调度提
供有力保障。
报告期内,集团陆续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组部、中央统战部等国家部委信息化项
目的服务商,客户推广取得新突破。在住建领域,集团已成为北京、上海、重庆、广
州、南宁住房公积金系统核心软件服务商,逐步向全国化发展。
智慧医疗健康
报告期内,集团发力开拓智慧医疗健康领域蓝海。医保和社保系统继续为全市持卡人提
供就医结算和服务保障。社保卡发卡总量超过1,800万张,医保「帐户封闭持卡结算」实现
技术系统上线运行。「京医通」业务推广至34家医院,累计发卡800余万张。改造北京市
医保结算系统平台,为医保跨省异地结算工作保驾护航。
创新增值服务方面,医保增值服务「医院医保高可用集群系统」和「运行无忧全托管服务」
签约客户数52家,服务合同续签率达到99%。自主研发的「医院财务结算平台」进入商用
阶段,并成功在朝阳医院与平安保险的合作中实现商业保险及时赔付,培育了新的创新
业务增长点。
企业智慧创新
报告期内,集团积极布局企业智慧创新领域,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打造
首都信息特色品牌。与北京国资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拓展国企云服务市场创
造条件。获得北京外经贸控股集团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北京房地集团非经资产运
营管理系统项目等,为进军企业资产信息化管理领域创造契机。签约一汽财务公司网银
系统开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富营销服务平台」、大连港财务核心业务系统改造
项目等,成功拓展新业务、新行业、新客户。
报告期内,本集团新发起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3项专利申请,新获得授权通过2项
专利。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累计获得授权通过6项专利。报告期内,本集团累
计取得登记软件着作权224项。
集团管控
报告期内,集团对一系列经营管理机制进行优化,提升整体运行效率,加强内部控制管
理。投资并购方面,广泛寻找投资并购标的,完成对多家信息技术企业的调研与部分行
业的分析研究,与相关方磋商具体的合作意向。
人力资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共有员工1,508人(2015年:1,518人),其中技术及研发人
员981人(2015年:896人),各级职能管理人员329人(2015年:329人),呼叫坐席人员
114人(2015年:176人),销售人员84人(2015年:117人)。本集团之雇员费用约为人民币274.6百万元(2015年:人民币281.6百万元)。
报告期内,本集团形成「十三五」人力资源规划报告。深化改革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
方案,加强研究激励机制。完善人才招聘流程和渠道,开展青训营培训、引智项目培训
及日常培训,多举措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财务回顾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29.65百万元,比去年同期
增长5.71%;实现毛利为人民币308.62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7%;实现股东应占溢
利为人民币109.23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58%。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核心业务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15.68百万
元,比去年同期增加8.54%,占集团总营业收入的33.96%(2015年:33.07%);核心业务
的成本为人民币233.04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04%,占集团总成本的37.52%(2015
年:39.25%)。本集团的核心业务主要包括面向智慧城市领域,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及物
联网平台建设的各政府项目,面向智慧民生领域开展的北京市医保信息系统和社保卡应
用系统项目,以及首都之窗网站群和社区服务信息系统等项目。此外,由核心业务衍生
出来的,以及面向市场拓展的新业务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25.82百万元,比去年同期
增加3.51%,占集团总营业收入的56.56%(2015年:57.76%)。截至2016年12月31日,集
团其他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88.15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9.31%,占本集团总营业收
入的9.48%(2015年:9.17%);其他主营业务成本为人民币41.74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
17.11%,占集团总成本的6.72%(2015年:5.76%),主要来自於融通信息的贡献。
本集团其他收入为人民币24.18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2.94%,主要来自课题研发和
物业租赁收入,其中课题研发收入为人民币4.11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70.98%;数字
北京大厦租金收入为人民币13.41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4.60%。
集团其他收益及亏损为亏损人民币2.62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收益人民币51.49百万
元,主要是因去年有被视作出售PayEase股本权益收益人民币56.86百万元的一次性收益
所致。报告期内,集团因去年度处置PayEase股本权益所获得之2,771,484股MozidoC-2系
列股份的公平值变动为亏损人民币3.09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收益人民币8.69百万元;
资产减值损失为人民币30.96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减值损失人民币21.54百万元;应付
或然代价公平值之变动为亏损人民币9.17百万元,比去年增加亏损人民币2.64百万元;因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数字认证公司」)於本年度正式於深交所创业板以首次公开发售形式上市,集团所持有的数字认证公司股权由原有的34.98%摊薄至26.24%,该股权摊薄已视作出售联营公司股权处理,并确认人民币37.59百万元的一次性收益。
从集团的业务模式上看,主营业务分为运营维护、系统集成、软件开发、IT谘询和商
品销售,其中运营维护收入为人民币526.32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41%,占集团
总营业收入的56.61%(2015年:56.24%);系统集成收入为人民币238.06百万元,比去
年同期增加23.00%,占集团总营业收入的25.61%(2015年:22.01%);软件开发收入为
人民币159.49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7.98%,占集团总营业收入的17.16%(2015年:
19.71%);IT谘询和商品销售收入合计为人民币5.79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7.83%,
占集团总营业收入的0.62%(2015年:2.04%)。此外,从集团客户行业分类看,本集团的
政府客户比重最大,本集团项目中有86.83%(2015年:76.49%)的客户来自於政府客户;
从集团业务分布区域来看,现阶段集团的营业收入仍集中在北京地区,占营业总收入的
87.57%(2015年:76.91%)。
资本开支、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拥有总资产为人民币1,745.09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
7.11%。母公司股东应占权益为人民币976.74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53%。本集团之
流动比率(以总流动资产比对总流动负债)为1.53,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而净资产负债
率(以总借贷比对净资产)则维持在低於3%之相对较低水平。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内,本集团无抵押资产。
本集团来自政府之无抵押贷款为人民币0.90百万元,系2002年本集团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因建设需要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之贷款,平均年化利率为1.8%。本集团之银行存款、银
行结存及现金为人民币571.20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43%,资金主要用於集团大项
目的建设投入及於年内支付收购融通信息的部份对价人民币88.64百万元。
股权投资
2016年,本集团应占联营公司业绩为人民币20.98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8.91%,主
要来自数字认证公司的贡献。於2016年12月23日,数字认证公司正式於深交所创业板以
首次公开发售形式上市。
所得税
鉴於201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工作尚未开始,公司2016年度按照15%
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所得税费用人民币10.65百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人民币
10.29百万元。主要是因本年度的经营利润增加及於去年度本公司所得税税率由以往年度
的10%调整为15%,致使去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递延税项抵免增加。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将於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15层会议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将会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於适当时候刊发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股息
鉴於本集团业绩表现平稳,业务(包括经常性业务)现金流充裕,董事会建议向截至2017
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4:30分名列股东名册上之股东派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 末期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1.09分(2015年:每股人民币1.57分),合共约人民币31.6百万元。股息分派事宜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後,方可作实。股息将於2017年9月29日(星期五)或之前支付。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本公
司向名列於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
的股份,其应得之股息将须扣除企业所得税。
对於本公司H股个人股东,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对於税务
法规及相关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税率和程序代扣代缴股
息的个人所得税。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a) 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至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以确定股东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权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 已填妥有关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下午4:30 分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适用於H股);或本公司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12层(适用於内资股)。
(b) 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
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建议派付末期股息之决议案,本公司将於2017年6月2
日(星期五)至2017年6月9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
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已填妥有关股
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2017年6月1日(星期四)下午4:30分或之前送达
本公司之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适用於H股);或本公司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12层(适用於内资股)。
企业管治守则
本集团致力达致并维持法定及规管标准,遵守企业管治之原则。於本年度及其後,本公
司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所有守则条文,惟企业管治守则条文第A.2.1条主席与行
政总裁的职能须分立除外。现时,徐哲先生及余东辉先生分别担任本公司主席及总裁,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余东辉先生获委任为总裁之前,公司的日常管理在徐哲先
生的领导下,由分管各业务板块的副总裁各自负责,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行政总裁的职
责,能够确保公司业务的有效运营和监控。
董事及监事进行证券交易
本集团已就董事及监事进行证券交易订立《证券交易守则》,其条款不比《上市规则》附录10所载之买卖标准所规定之要求宽松。在对董事及监事作出特定查询後,所有董事及监事均已确认,彼等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始终遵守买卖标准所规定之要求,以及本集团就董事及监事进行证券交易之《证券交易守则》。
购买、出售及购回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购买、出售及赎回本公司
任何上市股份。
审核委员会
本集团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并制订了《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书面列明其职权范围。审
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检讨及监管本集团财务申报程序以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集团采纳的
会计原则及常规、甄选及委任外部核数师。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董事会已对本集团之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定期进行检讨,以确保有关制度有效且恰
当。董事会已定期召开会议,就财政、经营及风险管理之监控进行研讨。
在联交所网站刊登年报详情
本集团2016年年报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并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
及本公司网站(www.capinfo.com.cn)发布,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承董事会命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哲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2017年3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林艳坤女士及余东辉先生,而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分别为徐哲先生、冯昊成博士、曹军先生、周卫华先生、单钰虎先生及安荔荔女士,以
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宫志强先生、张伟雄先生、李鹤先生及杨晓辉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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