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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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AnimationCharactersCompanyLimited
华夏动漫形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66)
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华夏动漫形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的公告(「收购公
告」),内容关於有关(其中包括)收购事项(定义见下文)的主要交易,以及本公
司日期为2017年1月3日的公告(「认沽期权公告」),内容有关授出认沽期权(定义
见下文)的主要及关连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认沽期权
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A条及第14.41(a)条,本公司须於收购公告刊登日期後15个
营业日内寄发关於收购事项的通函。联交所已授出豁免,豁免严格遵守上市
规则第14.41(a)条,因此寄发关於收购事项的通函的期限已延长至2017年1月25
日。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A条、第14.41(a)条及第14A.46(2)条,本公司须於认沽期
权公告刊登日期後15个营业日内(即於2017年1月24日或之前)遵照上市规则的
规定向股东发出通函及安排刊登。由於关於收购事项的通函及关於授出认沽
期权的通函的内容及披露规定大致相同,本公司拟刊发一份兼述收购事项及
授出认沽期权两项事宜的通函(「该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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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需要更多时间汇编、编制及落实(其中包括)SLC集团及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包括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
料,以供收录於该通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并已获授出豁免,豁免严格遵
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及第14A.46(2)条,因此寄发该通函的期限已延至不迟於
2017年3月20日。
承董事会命
华夏动漫形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庄向松
香港,2017年2月7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六位董事,分别为执行董事庄向松先生(行政总裁)、
丁家辉先生及刘茉香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倪振良先生、曾华光先生及洪木
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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