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esta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巨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93)
有关收购广州市盛仕源贸易有限公司
股本权益的70%的须予披露交易的
进一步资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广州市盛仕源贸易有限公司股本权益的70%。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的专有词语具有该公布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补充以下有关收购事项的资料:
倘目标公司於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任何财政年度录得亏损,则根据股份转让协
议,有关亏损被视为将「实际纯利」公式的组成部分变为负数,故参照股份转让协议所载的公式,年度补偿金应由管理团队以现金支付予买方,计算方法为按照以下公式将年度保证溢利加进实际净亏损的常数项:
(年度保证溢利+实际净亏损)X2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管理团队均应以乘以两倍的方式,向买方补偿於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任何财政年度低於年度保证溢利的任何不足之数,此举亦符合该公布所披露的公式。
於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三个财政年度,管理团队向买方支付的累计补偿金上限应为人民币166,600,000元(即收购事项的代价)。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实际纯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界定为经审核除税後纯利。因此,根据相关财务报告准则,该金额可能包括相关财政年度内的任何非经常项目。
为促成签立股份转让协议,买方并无就达成实际纯利及年度保证溢利施加任何明文限制或条件。
–1–
於完成後,买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本权益的70%)应委任其指定代名人出任目标公司的主席,并拥有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代表,使买方可监控目标公司的营运,并可预防任何非经常交易以增加其於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任何财政年度的纯利。
於本公布日期,目标公司为一间贸易公司,并无为出售持有任何物业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将不会就此产生任何非经常项目。
本公司了解「从审阅年报披露内容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 2015年完成的报告」第21段的
规定,将会於适当时候发表一份公布并於下一份年报中披露溢利保证的履行情况。
承董事会命
巨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何震发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何震发先生、王瑛女士、陈道强先生、王泓女士及陈颂文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胡奕明博士、郭丰诚先生及SutiknoLiky先生。
–2–
巨星国际控股
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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