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SiEnterprise HoldingLimited
黎氏企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公司」)
董事会於2017年1月18日采纳的
薪酬委员会
职权范围
1. 成员
(a) 薪酬委员会(「委员会」)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并
由不少於三(3)名成员组成,且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的组成须遵守经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
(b) 委员会主席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倘本公司未能成立委员会或於任何时候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25及3.26
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则本公司应立即刊发公布,当中载有有关详情及原因。在未能符合有关规定的三个月内,本公司应成立书面订明职权范围 的委员会及�u或委任合适的委员会成员,以符合规定。
2. 出席会议
(a)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他非执行董事作为与其他董事拥有同等地位的董事
会成员,应定期出席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会务,以其技能、专业知识及不同的背景及资格作出贡献。
(b) 就委员会定期会议及就所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情况而言,应向全体董事发
送全部议程及会议相关文件。文件应及时且至少在计划举行委员会会议 日期前三(3)天(或其他约定期限)送达,惟有关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讨 论其本身薪酬待遇�u福利的会议。
(c) 委员会成员在任何时候均须获通知及获邀请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并
可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d)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三(3)名委员会成员,其中最少两名须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
(e) 如需要,委员会可邀请其他顾问出席委员会会议,为委员会成员提供意
见,当中包括但不限於律师、外聘专业顾问或专家。
(f) 本公司的秘书须为委员会的秘书,亦须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g) 委员会成员可采用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其他通讯设备参与委员会会议,
只要所有与会人士能听清其他出席者讲话。根据本条款参加会议将被视为亲身出席有关会议。
3. 会议的次数及程序
(a) 会议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倘委员会主席或任何两(2)名委员会成员认为
有必要时,可要求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按委员会主席指示,由委员会秘书安排。
(b)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另行同意,否则须有至少七(7)天事先通知,方能召
开会议。
4. 委员会决议案
(a) 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的有效性及效力与决议案已於委员会
会议上通过无异,并可包括数份格式相似且每份均经由一名或以上委员会成员签署的文件。有关决议案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送。此规则并不影响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会或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任何规定。
(b)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须由委员会秘书存档保管,且有关会议记录可供任何
董事以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於任何合理时间内查阅。
(c)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须充分详细地记载所审议事项及达成的决定,包括董
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所表达的反对意见。
5. 目的及授权
(a) 成立委员会旨在使本公司能更公开及客观地拟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层的薪酬。
(b)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对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宜进行检讨、评估及
作出建议。
(c) 委员会须运用从内部及外部取得的资料,令其信纳本公司所提供的基本
薪金及薪酬待遇�u福利总额,在现行市况下及对比在规模、业务性质及
范畴上与本公司相类似的其他公司下具备竞争力。
(d) 委员会须确保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就对本公司的贡献及彼等的表现
获公平报酬,并确保彼等获得适当奖励以维持高水平的表现以及提升彼等的表现及本公司的业绩。
(e) 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谘询主席及�u或行政总裁,委员会
亦应在其认为需要时听取独立专业意见。
(f) 委员会应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载以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
色及董事会所授予的权力。
(g) 委员会应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h) 管理层有责任及时向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料,以使其作出知情的决定。
管理层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为妥善履行职责,於任何情况下,董事不得仅倚赖由管理层自愿提供的资料,有时需作出进一步查询。除管理层自愿提供的资料外,倘董事要求提供更多资料,则应按需要作出进一步查询。因此,董事会及个别董事应有自行接触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独立途径。
(i) 董事会不应将处理事宜的权力转授予委员会致使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的整
体能力严重受阻或减弱。
6. 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须为:
(a) 就本公司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订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就制
订薪酬政策而设立正式而透明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参照董事会的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c) 以下两者之一:
(i) 获委派负责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
(ii) 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薪酬待遇应包括实物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
务或委任的应付赔偿);
(d)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考虑同类公司所支付的薪金、须投入的时间及责任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f) 检讨及批准应付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
偿,以确保有关赔偿符合相关合约条款且属公平及不超额;
(g) 检讨及批准因行为不当而解雇或罢免董事所涉及的补偿安排,以确保有
关安排乃符合有关合约条款,以及应属合理及适当;及
(h)确保概无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参与厘定彼本身的薪
酬。
7. 汇报程序
(a)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惟因法律或监管限制而无法作出
汇报则除外(如因监管规定的披露限制)。
(b) 本公司应於年报内以薪酬等级披露应付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详情。
(c) 董事会主席应邀请委员会主席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员会主席未克出
席,董事会主席应邀请委员会另一名成员出席,或该成员未克出席,则由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士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提问。
8. 修订职权范围
本职权范围须应情况变动及香港监管规定(如上市规则)变动所需予以更新及修订。
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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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氏企业
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