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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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ATIONALUNITEDRESOURCESHOLDINGSLIMITED
国家联合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U254)
关於收购
MILLION FORTUN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之70%股权事项之溢利保证
兹分别提述国家联合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
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之公布,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之通
函(「该通函」),内容关於就收购Million Fortune International In
vestment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之70%股权之主要交易。兹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关可能未能达致溢利保证之公布(「该公布」)。 除文义另有
界定,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载,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已完成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核数师最
迟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出溢利保证期间( 即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
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目标集团之经审核账目。根据买卖协议,本公司
於完成後十四(14)个完整历月(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期内发行本金总
额最高280,000,000港元(可予下调)之可换股债券二作为支付收购事项代价的
尾期款项。
董事会宣布,由於核数师需要更多时间完成审计程序以完成目标集团在溢利保证
期间的审 核,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本公 司,卖 方及担保人订立一份补充函件,
据此,各方同意延长时间,其中包括:
(i) 本公司委任的核数师於完成後十六(16)个完整历月(即二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内发行溢利保证期间目标集团之经审核账目,并发出确认函以
确认实际溢利;及
(ii)本公司於完成後十六(16)个完整历月(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内
发行可换股债券二。
除上述情况外,买卖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本公司将就溢利保证
之达成於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公布。
承董事会命
国家联合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罗嘉伟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罗嘉伟先生、冯永明先生及田松林先生;非执行董事
为牟玲女士及杨鎏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汪群先生、杨之曙博士、黎浩文先
生及张天民博士。
国家联合资源
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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