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SMICulture&TravelGroupHoldingsLimited
星美文化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66)
有关建议收购事项之
补充谅解备忘录
本公布乃由星美文化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
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发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公布(「该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就建议收购事项订立一项补充谅解备忘录(「补充谅解备忘录」),以将独家磋商期延长为补充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多三个月(或各订约方可能协定之较长期间),以进行尽职审查及让订约各方进一步磋商。
除上述修订外,谅解备忘录之条款维持不变。
―1―
由於订约方尚未就根据谅解备忘录(经补充谅解备忘录补充)拟进行之建议收购事项订立最终正式协议,且建议收购事项之最终架构及条款仍有待尽职审查及各订约方之间的进一步磋商,故建议收购事项不一定会落实,而其最终架构及条款或会与谅解备忘录(经补充谅解备忘录补充)所载者不同。故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星美文化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锺乃雄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锺乃雄先生(主席)、孔大路先生及姚沁沂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饶永先生、刘先波先生及吴健强先生。
―2―
星美文化旅游
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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