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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anggangDunxinEnterpriseCompany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29)
内幕消息
法律诉讼
本公布乃由长港敦信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公布,本公司已经注意到本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郑
敦迁先生於2017年2月1日针对本公司、赵木兴先生、陈启谦先生、冯志东先生
及张鹤女士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2017年高等法院诉讼第HCA235号法律诉
讼(「HCA235/2017」),寻求宣布本公司於2016年11月7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无效
及於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案无效,以及委任赵木兴先生、陈启谦先生、冯志东
先生及张鹤女士为董事、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亦为无效、
失效及不具法律效力之声明。除宣告忧虑外,郑敦迁先生亦寻求HCA235/2017
法律诉讼程序之禁制令,限制赵木兴先生、陈启谦先生、冯志东先生及张鹤女
士担任或出任本公司董事。
於2017年2月9日,郑敦迁先生及新宏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亦已通过向香港特区高
级法院发出原诉传票针对本公司、赵木兴先生、陈启谦先生、冯志东先生及张
鹤女士提起另一组法律诉讼(「HCMP285/2017」),寻求与HCA235/2017大致相
同的忧虑。
―1―
本公司已正式指示其法律代表就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并呈交送达认收书,以为
HCA235/2017及HCMP285/2017抗辩。法律代表的初步意见为,郑敦迁先生及新
宏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并无提起及维持HCA235/2017或HCMP285/2017之诉讼资格
且有关诉讼属滥用法院程序,法律代表将於适当时候就剔除第HCA235/2017号
及HCMP285/2017之拟定申请提交其意见。
董事将於适当时候就法律程序的任何重大进展作出进一步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长港敦信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晓雯
香港,2017年2月13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敦迁先生、陈若茂先生、袁超先生、杨永南先生、
黄成钊先生、黄晓雯女士、赵木兴先生及陈启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叶德山先生、
胡郑辉先生、卢柏浩先生、冯 志东先生及张鹤女士。
―2―
內幕消息 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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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港敦信
20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