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ARE ECONOMYGROUP LIMITED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VitopGroupLimited天年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78)
有关建议收购ECRENT集团中国业务
之补充谅解备忘录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继本公司就本公司与卖方订立谅解备忘录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之公
布(「该公布」)後,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本公司与卖方
订立补充谅解备忘录,以於180日之独家期内展开尽职调查及业务回顾,并列载
建议收购事项之主要条款。
ECrent集团连同其遍布全球之联属公司主要营运一个连接世界各地用户之全球
网上分享平台。根据补充谅解备忘录,本公司拟收购而卖方拟出售目标公司
(即中国业务唯一之控股公司)股权之若干百分比(最高为100%),该公司将由卖
方於已有的中国业务进行重组。
补充谅解备忘录不具法律约束力(有关独家权、尽职调查、保密性、终止、通
知以及规管法律及司法权之若干条文除外)。倘本公司进行建议收购事项,将与
卖方就建议收购事项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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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董事会谨此强调,概不保证本公布所述任何交易将会落实。关於建议收购事项
之协商未必一定会进行,而建议收购事项之条款尚待卖方与本公司进一步协
商。因此,谅解备忘录未必一定会推动落实建议收购事项。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
於适当时候就建议收购事项另行作出公布。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补充谅解备忘录
补充谅解备忘录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本公司及卖方
目标股份: 目标公司100%股权之若干百分比�u最高为100%
代价: 将由订约各方根据将对中国业务及目标集团进行之独立估
值及尽职调查结果厘定
付款: 本公司拟根据上市规则透过於建议收购事项完成後,按本
公司与卖方将协定之发行价向卖方配发及发行本公司根据
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授出之一般授权拟配发及发行之
有关股份数目之方式支付代价,而代价余款(如有)将由本
公司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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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紧接签署补充谅解备忘录後120日内,本公司可对中国业务
及目标集团进行尽职调查及业务回顾。
卖方承诺尽力配合向本公司(或其代表)提供可协助其完成
尽职调查及业务回顾之相关资料以及配合本公司作出一切
合理行动及满足本公司一切合理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就尽
职调查及业务回顾提供及容许探视及查阅目标集团内公司
之资料、簿册及账目、安排与目标集团内公司董事及高级
主管面谈以及提供其他协助。
独家权: 於签署补充谅解备忘录後180日之独家期内,本公司对补充
谅解备忘录项下之中国业务及於目标集团之权益享有与卖
方协商之独家权。
卖方不得与其他洽购者就有关出售中国业务及目标集团之
股权及�u或其营运之事宜进行任何形式接洽。上述所指接
洽包括但不限於协商及签署任何谅解备忘录、意向书及具
有或不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
除目标集团旗下相关成员公司外,本公司同意自补充谅解
备忘录日期起,为卖方解除本公司根据谅解备忘录对ECrent
集团旗下所有其他成员公司所享有之独家权。
协商: 本公司及卖方均须尽最大努力及诚信地促使就该交易进行
协商,并於完成尽职调查令本公司满意後60日内,达成具
法律约束力之正式协议,以落实该交易。
最後完成日期: 於签署补充谅解备忘录後180日。
约束力: 补充谅解备忘录不具法律约束力(包括但不限於独家权、尽
职调查及协商若干条文除外)。补充谅解备忘录将自签订日
期起生效,直至正式协议日期或180日届满(以两者中之较
早日期为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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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建议收购事项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管理网上租赁及工厂至消费者平台、生产及买卖天年素系列产
品、食品及其他保健产品。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述,本集团相信科技之创
新,将促使新颖具创意之商业模式取代传统之商业模式,其中本集团尤其对全球
网上分享平台业务之发展抱持乐观态度。经审视对ECrent集团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结果及中国市场之增长潜力或商机後,董事会认为,中国业务发展成熟,可把握
中国网上分享市场迅速增长机遇。在全球共享经济的发展的过程,这种经济商业
模式有机会获得丰厚的利益,故建议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有关卖方之资料
卖方拥有及经营一个以ECrent为名之集团,该集团连同其遍布全球之联属公司主
要营运一个大型全球网上分享平台,抓紧机会发展分享经济并鼓励人们以租赁形
式分享全球各种物品,从而推广环保消费概念。
上市规则之涵义
倘本公司落实进行建议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可能会构成本公司之须
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布。
一般事项
董事会谨此强调,概不保证本公布所述任何交易将会落实。关於建议收购事项之
协商未必一定会进行,而建议收购事项之条款尚待卖方与本公司进一步协商。因
此,谅解备忘录未必一定会推动落实建议收购事项。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於
适当时候就建议收购事项另行作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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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前称Vitop Group Limited(天
年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1178);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ECrent集团」 指卖方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正式协议」 指本公司与卖方将就建议收购事项并纳入补充谅解备忘
录各项条项而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以及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 指本公司与卖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不具
法律约束力之谅解备忘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业务」 指 ECrent集团於中国(就补充谅解备忘录而言,不包括
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经营之网上租赁平台
业务;
「建议收购事项」 指本公司拟根据补充谅解备忘录建议收购目标公司股权
之若干百分比(最高为100%);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5港元之股份;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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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谅解备忘录」 指就建议收购事项所订立谅解备忘录之补充谅解备忘
录;
「目标公司」 指於中国业务重组过程中将注册成立之中国业务控股公
司;
「目标集团」 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及
「卖方」 指 ECrent Holdings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共享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许志峰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许志峰先生、刘敏先生、周国华先生、
叶德贤先生及王靖安先生;非执行董事陈信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苏汝佳
先生、黄达仁先生及王旭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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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收購ECRENT集團中國業務之補充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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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年集团
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