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GLORYGROUPLIMITED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5)
组织章程大纲
(包括所有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修订)
表格7a 注册编号:16725
(副本)
百慕达
股本增加备忘录之存置证
兹证明 MasterGloryGroupLimited
之
股本增加备忘录
已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该法案」)第45(3)条於2017年1月23日呈交予公司
注册处处长。
於2017年2月10日经本人亲笔签署及加盖公司注册处印章
(盖章) (签名)
NicoleIris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增加前股本: 2,000,000,000.00港元
增加数额: 18,000,000,000.00港元
现有股本: 20,000,000,000.00港元
表格6B 注册编号:16725
(副本)
百慕达
第二名称证书
本人谨此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10A条发出本第二名称证书及证明
MasterGloryGroupLimited
於2016年9月14日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已由本人注册第二名
称 凯华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人存置之登记册。
於2016年9月23日经本人亲笔签署及加盖公司注册处印章
(签名)
MariaBoodram
署理公司注册处处长
表格3a 注册编号:16725
(副本)
百慕达
更改名称之注册成立证书
本人谨此证明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10条 HannyHoldingsLimited 已透过决
议案及於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更改其名称及已於2016年 9月14日注册为
MasterGloryGroupLimited。
於2016年9月23日经本人亲笔签署及加盖公司注册处印章
(签名)
MariaBoodram
署理公司注册处处长
表格7a 注册编号:16725
(副本)
百慕达
股本增加备忘录之存置证
兹证明 HannyHoldingsLimited
之
股本增加备忘录
已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该法案」)第45(3)条於2016年3月30日呈交予公司
注册处处长。
於2016年4月13日经本人亲笔签署及加盖公司注册处印章
(盖章) (签名)
NicoleIris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增加前股本: 200,000,000.00港元
增加数额: 1,800,000,000.00港元
现有股本: 2,000,000,000.00港元
表格第17a号 注册编号:16725
(副本)
百慕达
削减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之通知
兹证明HannyHoldingsLimited
之
削减法定但未发行股本
已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该法案」)第45(1)(f)条於2003年3月19日呈交予公
司注册处处长。
於2003年4月1日经本人亲笔签署及加盖公司注册处印章
(盖章) (签名)
代表署理公司注册处处长
注销前法定股本: 650,000,000.00港元
注销後股本: 200,000,000.00港元
表格第17a号 注册编号:16725
(副本)
百慕达
削减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之通知
兹证明HannyHoldingsLimited
之
削减法定但未发行股本
已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该法案」)第45(1)(f)条於1998年7月17日呈交予公
司注册处处长。
於1998年7月22日经本人亲笔签署
(签名)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注销前法定股本: 1,200,000,000.00港元
注销後股本: 650,000,000.00港元
表格7a
(副本)
百慕达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本增加备忘录之存置证
兹证明
HannyHoldingsLimited
之
股本增加备忘录
於
1996年2月29日
存置於公司注册处处长办事处。
本人已於1996年2月29日亲笔签署,以资证明
(签名)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增加前股本: 240,000,000.00港元
增加数额: 960,000,000.00港元
现有股本: 1,200,000,000.00港元
表格第17a号
(副本)
百慕达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削减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之通知
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5(1)(f)条
兹证明HannyHoldingsLimited之削减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之备忘录於1996年2月
29日存置於公司注册处处长办事处。
本人已於1996年2月29日亲笔签署,以资证明
(签名)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注销前法定股本: 1,200,000,000.00港元
注销後股本: 240,000,000.00港元
表格第3a号
(副本)
百慕达
更改名称之注册成立证书
本人谨此证明
HannyMagnetics(Holdings)Limited
已透过决议案及於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更改其名称,现注册名称为
HannyHoldingsLimited
本人於1996年2月15日亲笔签署
(盖章) (签名)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表格7a
(副本)
百慕达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本增加备忘录之存置证
兹证明
HannyMagnetics(Holdings)Limited
之
股本增加备忘录
於
1995年12月7日
存置於公司注册处处长办事处。
本人已於1995年12月7日亲笔签署,以资证明
(签名)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增加前股本: 200,000,000.00港元
增加数额: 1,000,000,000.00港元
现有股本: 1,200,000,000.00港元
表格7a
(副本)
百慕达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本增加备忘录之存置证
兹证明
HannyMagnetics(Holdings)Limited
之
股本增加备忘录
於
1994年10月7日
存置於公司注册处处长办事处。
本人已於1994年10月7日亲笔签署,以资证明
(签名)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增加前股本: 100,000,000.00港元
增加数额: 100,000,000.00港元
现有股本: 200,000,000.00港元
表格第6号
(副本)
百慕达
注册成立证书
本人谨此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14条之条文颁发注册成立证书,并谨此证明
於1991年9月3日,
HannyMagnetics(Holdings)Limited
由本人登记於本人根据所述条文保存之登记册中,且所述公司为获豁免公司。
经本人於1991年9月3日亲笔签署
(盖章) (签名)
代表公司注册处处长
表格第2号
(副本)
百慕达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之
组织章程大纲
(第7(1)及(2)条)
HannyMagnetics(Holdings)Limited
(下文称为「本公司」)
之
组织章程大纲
1. 本公司股东之责任以彼等当时各自所持有股份之未缴股款金额(如有)为限。
2. 吾等(下述签署人)
姓名 地址 百慕达居民身份 国籍 认购股份
(是/否) 数目
C.F.A.Cooper ClarendonHouse 是 英国 1
ChurchStreet
Hamilton
Bermuda
J.C.R.Collis 同上 是 英国 1
J.A.Pearman 同上 是 英国 1
谨此各自同意认购由本公司临时董事分别向吾等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数目,该数目不超过吾等各自认购之股份数目,并履行本公司董事、临时董事或发起人就分别向吾等配发股份而可能作出之催缴。
3. 本公司为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所界定之获豁免公司。
4. 本公司有权持有位於百慕达之土地,惟合共(包括下列地块)不超过:
不适用
5. 本公司不拟於百慕达开展业务。
6.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为100,000,000港元,分为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本公
司之最低认购股本为100,000港元。
7. 本公司注册成立之宗旨为―
见附表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之
组织章程大纲
(第7(1)及(2)条)
-------------------------------------------------------------------------------------------------------------- HannyMagnetics(Holdings)Limited
表格2之附表
本公司之宗旨/权力
7) 本公司之宗旨
1) 在其所有分支中作为及行使控股公司之一切功能,以及协调在注册成立
地点或进行业务地点之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为当中成员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任何一组公司之政策及管理;
2) 作为一家投资任何地点公司,并就此收购及按任何条款持有(以本公司
名义或任何代名人名义)由在任何地点注册成立或进行业务之任何公司或由任何政府、主权、管治者、专员、公共组织或机关(最高级、市政级或地方级)发行或担保(以最初认购、招标、购买、转换、包销、加入财团或透过任何其他方式)之股份、股票、债权证、债务股份、年金、票据、按揭、债券、债务及证券、外汇、外币存款及货品(不论是否缴足款项),以及就有关事项於要求缴付或要求预先缴付或其他情况下支付款项,以及认购有关事项(不论有条件或绝对),以及当作投资而持有有关事项,但有权更改任何投资,以及行使及执行有关事项所赋予或所属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以及按可不时厘定之方式投资及处置本公司就该等证券而非即时所需之金额;
3) 诚如第(b)至(n)段及(p)至(t)段(包括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2)所载;
4) 订立任何担保、弥偿保证或担保合同,以及保证、支持或确保(不论有
否代价或利益)任何人士履行任何责任,以及担保出任或将出任信托或信用岗位之个人之诚信。
8) 本公司之权力
1) 本公司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条有权发行可应持有人之选择而赎回
的优先股。
2) 本公司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A条有权购回本身股份。
3) 本公司并无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第1段所载之权力。
由各认购人在最少一名见证人证明有关签名下签署-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认购人) (见证人)
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签署认购。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附表一
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大纲任何条文的前提下,股份有限公司可行使以下所有或任何权力-
1. 经营任何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并易於经营的,或可望提高公司财产或权利
的价值或有利的业务;
2. 向任何正在经营公司有权经营之业务的人士,收购或承担全部或任何部分
业务、财产及负债;
3. 申请注册、购买、租赁、收购、持有、使用、控制、许可、出售、转让或
处置专利、专利权、版权、商标、配方、特许权、发明、程序、独家标志及类似权利;
4. 与任何正在或将会经营或从事公司有权经营或从事之业务或交易的人士订
立合伙关系或任何利润分享、结合利益、合作、联营、互惠特许权或其他安排,以惠及公司获益;
5. 承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完全或部分相同宗旨或正在
经营之业务可令本公司获益的法人团体的证券;
6. 在第96 条的规限下,向任何雇员或与公司有交易或公司有意与其交易的任
何人士,或公司持有任何股份之任何其他法人团体借出款项;
7. 申请,藉授出、立法颁布、转易、转让、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行使、
开展及享有任何政府或主管部门或任何法人团体或其他公共机构可能获授权批出之任何特许、牌照、权力、权限、特许经销权、特许权、权利或特权;并就实施上述各项付款、协助及作出贡献,以及承担附带之任何负债或责任;
8. 成立及支持或协助成立及支持旨在惠及公司之雇员或前任雇员或其前任
人,或该等雇员或前任雇员之受养人或亲属之社团、组织、基金或信托, 并发放退休金及津贴,支付保险或任何目的与本段所载类似宗旨之费用,并为慈善、仁爱、教育或宗教目的或为任何展示,或任何公共、大众或有用之目的而认捐或担保款项;
9. 发起任何公司,以收购或接管公司的任何资产及负债,或为可令公司获益
之任何其他目的;
10. 购买、租赁、换取、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非土地财产及公司认为对
其业务属必要或适宜之任何权利或特权;
11. 建造、维修、改建、装修及拆卸对公司宗旨而言属须要及适宜之任何楼宇
或工程;
12. 以租约或租赁协议之方式取得百慕达之土地,年期不可超过二十一年,而
取得之土地必须「真正」为公司业务需要,并获财政部长酌情授出有关藉租约或租赁协议方式按类似年期取得百慕达土地用作提供高级人员及雇员住宿或休憩设施之同意,待再无需要任何上述用途时,终止或转让租约或租赁协议;
13. 除非在其注册法例或章程大纲另有明确规定(如有),并在本公司法的条文
规限下,每间公司均有权透过抵押位於百慕达或其他地方之各类土地或非土地财产,按公司不时之决定出售、交换、修改或处置有关抵押,将公司资金进行投资;
14. 建造、改良、维修、施工、管理、执行或控制任何道路、通道、轨道、支
路或支线、桥梁、水库、水道、码头、工厂、仓库、电力工程、商�m、店�m及可推进公司利益之其他工程及便利设施,并出资、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或参与其建造、改良、维修、施工、管理、执行或控制;
15. 为任何人士筹集及帮助筹集资金,及藉奖赏、贷款、承诺、背书、担保或
其他方式对此加以协助,并为任何人士就履行任何合约之责任或承担作担保,尤其就任何该人士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责任之担保;
16. 以公司认为合适之方式借入或筹措或保证支付款项;
17. 开出、订立、承兑、背书、贴现、签立及发出汇票、承兑票据、提单、授
权证及其他可流转或可转让票据;
18. 於取得正式授权时,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之业务或其
任何部份,整体或接近整体,以换取公司认为适当之代价;
19. 於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出售、改良、管理、开发、交换、租赁、处置、利
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财产;
20. 采纳公司认为适当之方式宣扬其产品、尤其是透过广告、购买及展示艺术
或兴趣作品、透过出版书籍及期刊及透过颁发奖项及奖品及作出捐款;
21. 促致公司在任何海外司法权区获得注册及获得承认,及根据该海外司法权
区之法例指定有关人士於该处,或代表公司并接收法律程序或诉讼之送达文件;
22. 配发及发行公司已缴足股款股份,以支付或部分支付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之任何财产或公司过往所获提供之任何服务;
23. 将公司之任何资产以现金、实物或所议决之其他形式,透过股息、红利或
被视为合宜之任何其他方式分派给公司股东,但不得导致公司股本削减, 除非分派之目的在於使公司可予解散或该分派(本段所述者除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例;
24. 成立代理机构及分公司;
25. 接受或持有按揭、押物预支、留置权及押记,以保证公司所出售之任何种
类之任何财产购买价格或购买价格之任何未付结余获支付,或买方及他人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项,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该等按揭、押物预支、留置权或押记;
26. 支付注册及筹组公司之所有费用及开支或附带之所有费用及开支;
27. 以不时厘定之方式,将公司毋须即时应用於其宗旨之款项投资及处理;
28. 以当事人、代理、承包商、受托人或其他身份,无论单独或连同其他人士,
作出本分条授权之任何事项及章程大纲授权之所有事项;
29. 作出附带於或有助於达致公司宗旨及行使其权力之所有其他事项。
在行使权力的地区所依据之有效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每间公司均可於百慕达法境外行使其权力。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附表二
公司可以提述方式於其章程大纲中纳入下列任何宗旨,即以下业务:
(a) 各类保险及再保险;
(b) 各类商品包装;
(c) 购买、出售及买卖各类商品;
(d) 设计及制造各类商品;
(e) 各类金属、矿产、化石燃料及宝石的开采及勘探,以及其销售及使用前准
备;
(f) 原油及碳氢化合物产品(包括石油及石油产品)的勘探、钻探、转移、运
输及提炼;
(g) 科学研究,包括改进、探索及发展工序、发明、专利及设计,以及实验室
及研究中心的建造、维修及运作;
(h) 陆海空业务,包括各类乘客、邮件及商品的陆上,船舶,航空运输;
(i) 船舶及飞机的拥有人、管理人、营运商、代理商、建造商及维修商;
(j) 收购、拥有、出售、出租、维修或买卖船舶及飞机;
(k) 旅行代理、货运承包商及货运代理;
(l) 码头业主、码头管理员、仓库管理员;
(m) 船具商及买卖各类绳索、帆布、石油及船只补给品;
(n) 各种形式的工程;
(o) 开发、经营、及为任何其他公司或业务提供意见或担任技术顾问;
(p) 农场主、牲畜繁育商及饲养商、畜牧业者、屠宰商、皮革制造商以及各类
牲畜、皮毛、动物脂、谷物、蔬菜及其他农产品的加工商和经销商;
(q) 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发明、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设计及类
似知识产权,并持有作投资;
(r) 购买、出售、租赁、出租及买卖各类运输工具;
(s) 委聘、引介、雇出及担任艺术家、演员、各类艺人、作家、作曲家、制片
人、工程师及各类专家或专业人士之代理人;
(t) 通过购买取得或以其它方式持有、出售、处置及买卖位於百慕达境外之房
地产及各类不论位於何地之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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