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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出售事項 涉及出售昇暉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及 其承擔之股東貸款; (2)主要交易 有關港口及儲存設施之租賃協議; 及 (3)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 易商或注册证券买卖机 构、银行经理、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之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应 立即将本通 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及转让之银 行、持牌证券交 易商或注册证券买卖机构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ENERGYINTERNATIONAL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353) (1)主要出售事项 涉及出售�N晖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 其承担之股东贷款; (2)主要交易 有关港口及储存设施之租赁协 议; 及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35-45B 号2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EGM-1至 EGM-2页。无 论阁下是 否有意出席股东特别大 会,务请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交回该表 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该表格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 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 於会上投 票。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仅供识别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6 附录一-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一般资料............................................ 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Ci�C 释义 在本通函内,除 文 义另有所指外,下 列 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之持牌银行於其正常办公时间内一般开门营业 之日 子(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英属处女群岛」 指英属处女群岛 「本公司」 指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 公 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 号:353) 「补偿所得款项」 指出售营运公司(或其代名人 )向 中国政府、当 局、组 织、实体及�u或个人就或因关闭出售发电厂收取或 应收之任何现金或实物补偿 「补偿分成调整」 指 买方以上调出售代价现金部分方式向卖方支付之额 外款项,相等於出售营运公司(或其代名人)收取或 应收补偿所得款项价值的60%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 指 卖方根据买卖协议向买方出售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 「出售公布」 指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二 零一六年一 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二 零一六 年九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刊发之公布,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出售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 易 「出售完成」 指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出售事项 「出售完成日期」 指出售完成作实之日 子,应 为所有出售条件获达成或 (如适用 )豁 免後三个营业日内 �C1�C 释义 「出售条件」 指出售完成作实前须获达成或豁免之先决条件,更 多 详情载於本通函「董 事会函件-出售事项-出售事 项之先决条件」一 段 「出售代价」 指 1,500,000港元(可予补偿分成调整),即买方就待售 股份及待售贷款根据买卖协议应付卖方之代价总额 「出售集团」 指出售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出售最後截止日期」 指 出售条件须於当日或之前获达成或豁免之最後截止 日期(更多详情载於本通函「董事会函件-出售事 项-出售事项之先决条件」一段),原订於二零一六 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其後延长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 日及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出售营运公司」 指山西中凯集团灵石热电有限公 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之有限公司,并 为出售目标公司间接拥有60%权益 之附属公司 「出售发电厂」 指出售营运公司营运的两套发电机组(2 x 6MW及 2x12MW),构 成进行出售营运公司整体营运活动 的出售营运公司的大部分厂房及设备 「出售目标公司」 指�N晖有限公司,一 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 司,於订立买卖协议前为卖方之全资附属公司 「东营港」 指位於中国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之东营港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予召开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出售事项、租 赁 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股东特别大会 「第一份补充买卖协议」指买方、买 方担保人及卖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三月二十九日之补充买卖协议,以 将出售最後截止 日期由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延长至二零一六年 九月三十日 �C2�C 释义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海科集团」 指海科集团公司,一 间位於中国山东省之综合企业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任何人士或公司(包括其最终实益拥有人),而据董 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二月十 三 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租赁」 指 顺东港务根据租赁协议拟向承租人出租港口及储存 设施 「租赁协议」 指 顺东港务与承租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 之租赁协议,据此,顺东港务同意向承租人出租港 口及储存设施 「租赁公布」 指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十四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就(其中 包括 )租 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刊发之公布 「租赁条件」 指租赁可开始前须获达成之先决条件,更 多详情载於 本通函「董事会函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之条件」 一段 「租赁最後截止日期」 指租赁条件须於当日或之前获达成之最後截止日期 (即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 「承租人」 指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一 间於中国成立之 有限公司,并 为租赁协议项下之承租人 「灵石政府」 指中国灵石县人民政府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3�C 释义 「戴先生」 指戴嘉鹏先 生,为其中一名买方担保人及买方已发行 股本总额50%之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宋女士」 指宋立妍女 士,为其中一名买方担保人及买方已发行 股本总额50%之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MW」 指兆瓦,即 相当於一百万瓦之功率单位 「港口及储存设施」 指顺东港务於东营港拥有之大部分化工品码头、储 存 及物流设施,主 要包括:(a)合共六个化工船泊位; (b)容量不超过400,000立方米之液体化工品储存设 施;及(c)配套办公室及员工宿舍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方」 指彩航有限公司,一间於萨摩亚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本分别由戴先生和宋女士各自拥有 50%,及买卖协议项下之买方 「买方担保人」 指戴先生和宋女士之 统 称,即买方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及买卖协议项下买方责任之担保人 「余下集团」 指本集 团(不包括出售集团)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买卖协议」 指买方、买 方担保人及卖方就出售及购买待售股份及 待售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之 买卖协议(经第一份补充买卖协议及第二份补充买 卖协议修订及修改) �C4�C 释义 「待售贷款」 指 於出售完成之时或之前任何时间出售集团结欠余下 集团或向余下集团承担之所有责任、负 债及债 务, 不论是实际、或然或递延,亦不论於出售完成时是否 到期应付,而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於二 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其金额分别约为81,305,000 港元及约81,388,000港元 「待售股份」 指出售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两股每股面值1.00美元 之普通股,即 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第二份补充买卖协议」指买方、买 方担保人及卖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十月十二日之补充买卖 协 议,以将出售最後截止日 期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延长至二零一七年六月 三十日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顺东港务」 指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一 间 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本公司间接拥有51%权益之附属公司及租 赁协议项下出租人 「关闭通知」 指灵石政府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所发出题为 「《灵石人民政府关於加快山西中凯集团灵石热电 有限公司2x6MW和2x12MW机组关闭的通知》」 的通 知,内容有关为环保及减排而於二零一五年六 月三十日前关闭出售发电厂的运作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卖方」 指宝颖有限公司,一 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买卖协议项下 之卖方 「%」 指百分比 就本通函而言,除另有所指外,港元与人民币兑换所用之汇率为人民币1.00元兑 1.1606港元。 �C5�C 董事会函件 ENERGYINTERNATIONAL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353) 执行 董 事: 注册 办 事 处: 王美艳女士 CricketSquare 陈伟璋先生 HutchinsDrive 金玉萍女士 P.O.Box2681 蓝永强先生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 事: 李凯恩先生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王靖华先生 香港 冯南山先生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 15楼1508室 敬启 者: (1)主要出售事项 涉及出售�N晖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 其承担之股东贷款; (2)主要交易 有关港口及储存设施之租赁协 议; 及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董事会宣布买方、买方担保人及卖方(为本公司之 全资附属公司 )订 立 买卖协议(其後经第一份补充买卖协议及第二份补充买卖协议修 订及修改),据此,买方有条件地同意收购、而卖方亦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待售股份及 待售贷 款。买方担保人已共同及个别地同意担保买方妥为履行其於买卖协议项下之 责任。 此外,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董事会宣布顺东港务(本公司间接拥有51% 权益之附属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据此顺东港务同意向承租人出租港口及储 存设 施。 *仅供识别 �C6�C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关於(其中包括)(i)有关出售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 易之资料;(ii)有关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资料;(iii)本集团之财务及一般资 料;及(iv)股 东特别大会通 告,会 上将提呈决议 案,以 考虑并酌情批准出售事项、租 赁 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 易。 出售事项 买卖协议之条款载列如下: 买卖协议 日 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经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之第 一份补充买卖协议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之第二份补充买 卖协议修订及修改) 订约方: (1)卖方: 宝颖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2)买方: 彩航有限公司 (3)买方担保 人: 戴嘉鹏先生和宋立妍女士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分别由戴先生及宋女 士各自拥有50%权益,而 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即买方担保人 )及 彼等各自之联 系人士均为独立第三方。 将予出售之资产 根据买卖协 议,买方有条件地同意收购、而卖方亦有条件地同意出售(i)待售股 份,即出售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 (ii)待 售 贷款,即於出售完成之时或之前任 何时间出售集团结欠余下集团之所有责任、负 债及债务。 出售集团现正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据此,出售集团与余下集团之间的 集团内公司间贷款将以卖方信纳之方式予以重组,致 使出售集团并无欠付余下集团 任何负债、责 任及债务,或 反之亦然,除 及仅限於完成债务重组後出售目标公司直接 欠付卖方之待售贷款外。於 出售完成前将予进行之债务重组详情如下: (i)余下集团成员公司欠付出售集团成员公司之所有公司间账款已获转让及 更替,致 使将由卖方直接欠付出售目标公 司; �C7�C 董事会函件 (ii)出售集团成员公司欠付余下集团成员公司之所有公司间账款已获转让及 更替,致 使将由出售目标公司直接欠付卖 方; (iii)根据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之相关数据,以 上第(i)及(ii)段所述获转让 及更替之公司间账款相互抵销,致使出售目标公司欠付卖方之公司间账款 净额约为81,388,000港元(即待售贷款 )。 根据出售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 目,出售集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结欠余下集团合共约81,305,000港元及约81,388,000港元之待售贷款。待售贷款须於出售完成後由卖方转让予买方。於债务重组及於出售完成时及之後,余下集团之成员公司并无欠付出售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任何款项。预期债务重组将於出售完成日期或之前完 成。 出售代价 就出售及购买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之出售代价应包括:(a)1,500,000港元,须由 买方(或其代名人 )以 现金或香港持牌银行发出之本票的方 式(或买方与卖方可能协 定之有关其他付款方式)於出售完成时支付予卖方;及(b)以下述方式进行之补偿分成 调整。 对出售代价作出调整 假使中国政府、当局、组织、实体及�u或个人就或因关闭出售发电厂而向出售营 运公 司(或其代名人): (a)於出售完成日期或之前以现金或实物支付任何补偿所得款项,则买方(或 其代名人)同意於出售完成时向卖方支付相等於补偿所得款项价值的60% 之额外款 项(即补偿分成调整);及�u或 (b)於出售完成日期之後以现金或实物支付任何补偿所得款项,则买方(或其 代名人 )同 意 在 收讫补偿所得款项起十个营业日内向卖方支付相等於补偿 分成调整之额外款 项,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出售营运公司并无接获任何补偿所得款 项,故补偿分成 调整未获厘定。 �C8�C 董事会函件 厘定出售代价之基准 出售代价乃由买方与卖方按商业基础经公平磋商後厘 定,并已参考(i)出售营运 公司於关闭通知正式执行时关闭出售发电厂之後再无营 运;(ii)出售集团於二零一五 年六月三十日之经调整未经审核负债净额约为91,865,000港元(经计及关闭出售发电 厂之财务影响)及基於出售集团之初步估值而得出;及(iii)出售代价之可能调整机制, 以补偿分成调整方式进行(倘中国政府当局、组 织、实体及�u或个人向出售营运公司 发放补偿所得款项 )。初 步估值并非本公司於厘定出售代价时考虑之基准,而 仅为本 公司对出售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负债净额进行调整时之参考。 监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出售代价诚属公平合理,而买卖协议符合一般商业条 款并属公平合 理,而订立买卖协议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出售事项之先决条件 出售完成须待下列出售条件获达成或豁 免(视乎情况而定 )後,方 可作 实: (a)买方已就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取得一切其必须取得之必要同意 及批 准; (b)卖方已就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取得一切其必须取得之必要同意 及批 准; (c)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须决议案以批准出售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 交易; (d)卖方於买卖协议内作出之保证在一切重大方面仍属真实准确;及 (e)买方於买卖协议内作出之保证在一切重大方面仍属真实准确。 第 (a)、(b)及 (c)项 出售条件不得豁 免。买方可於任何时间全权酌情以书面豁免第 (d)项出售条件。卖 方可於任何时间全权酌情以书面豁免第(e)项出售条件。於最後实 际可行日 期,买方与卖方均无意豁免任何出售条件。 �C9�C 董事会函件 倘任何出售条件未能於出售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或豁免(视乎情况而 定),则买卖协议将予终止及终 结。在任何情况 下,各订约方均毋须向另一方承担任 何责任及负债,惟 就先前违反买卖协议之任何条款则作别论。 根据最初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买卖协 议,出 售最後截止日期定为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买方与卖方可能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根据於二零一六 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之第一份补充买卖协 议,出售最後截止日期由二零一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延长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根据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订立之第二份 补充买卖协议,出 售最後截止日期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一七 年六月三十日。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除已取得上述第(a)项出售条件下之买方董事会批准及已 取得上述第(b)项出售条件下之董事会批准 外,概未达成任何其他出售条件。 出售完成 出售完成将於出售完成日期发生,出 售完成日期应为所有出售条件获达成或豁 免(视乎情况而定 )後 三个营业日内或买方与卖方可能协定之有关较後日 期。於出售 完成 後,本公司将不再於出售集团拥有任何权益,且 出售 集 团(包括出售目标公司及 出售营运公司 )之 所有成员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有关出售集团之资料 出售目标公司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仅有资产为其於傲财有限公司(「傲财」)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投资及於宏达融资有限公司(「宏 达融资」)之股东贷款。於订立买卖协议前,出售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卖方所有。傲 财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 要从事投资控 股,其仅有资产为其於宏达融资全部已发行股本之投 资。宏达融资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主要从事投资控 股,其仅有资产为其於出售营运公司注册资本60%权益之投资及股东贷款。出 售营运公司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於 收到关闭通知 前,主要透过出售发电厂从事产热及发 电。 根据关闭通知,出售营运公司已终止产热。於二零一六年全年,出售营运公司仍 参与较小规模之发电业 务。出售营运公司预期於灵石政府正式执行关闭通知时全面 关闭出售发电 厂。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灵石政府尚未正式执行关闭通知。 �C10�C 董事会函件 出售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二 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财务资料分别载列如 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月三十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六个月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营业额 138,410 125,824 46,805 11,856 除税前亏损 35,719 279,521 103,470 22,932 除税後亏损 42,810 279,521 103,470 22,932 出售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负债净额约为105,402,000港 元,乃由以下各项计算得出:(1)出售营运公司之全部负债净额约126,000,000港元;及 (2)出售集团之非中国全资附属 公 司(包括出售目标 公 司、傲财及宏达融 资 )应 占资产 净值约21,000,000港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出售营运公司之40%非控股股东已 分占出售营运公司负债净额约29,300,000港元(「出售营运公司非控股权益」)(经计 及上述出售营运公司非控股权益分占之累计汇兑差 额 )。经 扣 除出售营运公司非控股 权益後,於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出售目标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为约76,100,000港 元(为负数)。 於关闭通知正式执行後,本 公司预期须对出售集团之未经审核综合负债净额作 出下列调整:(i)出售集团之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拨备约6,884,000港元;(ii)与出售 营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所拥有之物业之土地使用权有关之预付租赁款项 之减值拨备约2,364,000港元(由於根据关闭通知预期关闭出售发电厂而作出调整);及 (iii)人民币45,100,000元(按照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汇率人民币1.00元=1.19港 元 计 算,相 当 於53,669,000港 元 )(即基於初步估值出售集团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 日之非流动资产之估计价值 )。 经考虑上述调整事项後,出 售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经调整未经审核 负债净额约为60,981,000港元。 有关买方及买方担保人之资料 买方为一间於萨摩亚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 要从事投资控股。买 方分别由戴 先生及宋女士各自拥有50%权 益。买方担保 人(即戴先生及宋女士 )已 共同及个别地 同意担保买方妥为履行其於买卖协议项下之责 任。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即买方担保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为独立第三 方。 本集团於出售事项後之意向 於出售完成後,本集团计划继续专注於其其他主要业务(即产油)以及油品及液 体化工品码头(预计於二零一七年第二季度投产)。 �C11�C 董事会函件 除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 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及二零一六年 三月二十四日之公布所披露之建议收购中国若干洁净能源项目外,董事会认为(i)并 无就任何出售�u终止�u缩减余下集团之意向、安 排、协议、谅 解或磋商;(ii)除 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公布所披露之收购於中国的泊位 外,并无计划向 本集团注入任何其他新业务;及 (iii)并 无计划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作出任何重大变 更。 出售事项对本集团之盈 利、资产及负债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拟订用途 於出售完成後,本集团将不会持有出售目标公司之任何股本权 益。出售目标公 司及出售营运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因此,出售集团之业绩将不再综合计 入本集团之财务报 表。 估计於出售完成後,本集团将录得出售亏损约3,797,000港元。该估计亏损乃根 据以下各项计 算: (a)於出售完成时应收出售代价之即时现金部 分,即1,500,000港元;减 (b)将予出售之资产净值约5,297,000港 元,即以下各项之净额: (i) 出售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状况表所示 之待售贷款 约81,372,000港 元;及 (ii) 出售目标公司拥有人应占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权益约 76,075,000港 元(负数 )。 於出售完成 後,根 据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 报表,这 对本集团之盈利并无正面影 响,惟本集团之亏损预期会减少,而 本集团之资 产总值及负债总额预期亦会减少。 出售事项得出之最终实际收益或亏损金额将於出售营运公司(或其代名人)向 中国政府、当 局、组织、实 体及�u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收取补偿所得款项及终止补偿 分成调整时厘 定。董事会将在适当时就此以公布方式向股东及公众人士提供任何重 大进展之最新资料。於 出售完成 後,出售集团之业 绩、资产及负债将不再於本集团之 财务报表中综合列 账。 董事会拟将约900,000港元之出售代价现金部分之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及就补偿分 成调整而收取之任何款 项(如有 )用 作一般营运资 金。 �C12�C 董事会函件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之公布所 披 露,灵石政府以环保及减 排为由向出售营运公司发出关闭通知,命令其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关闭出售 发电 厂,即出售营运公司营运之所有发电机组。 於接获关闭通知後,董 事会曾考虑就环保及减排而改善出售营运公司的设 备, 以尽力争取灵石政府准许出售营运公司继续营运出售发电 厂,但灵石政府对董事会 建议计划一直没有回应。另 一方 面,根据二零一五年十月刊载的「山 西省晋中市灵石 县2015年政府工作报 告」,灵石政府已采取措施以推进减排治污工作,其中包括做好 出售营运公司的关闭工作。至此,本公司预期出售营运公司营运之所有发电机组最终 将须关闭。 董事会亦曾考虑将出售营运公司之业务模式转型的可能性,转 为使用包括太阳 能及风力等洁净能源以生产电力。然 而,董事会发现该等替代方案并不可 行,理由如 下: (a) 太阳能发电 参考美国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NationalRenewableEnergyLaboratory)於二零 一三年六月发表之报 告,平均占地32公顷(约130,000平方米 )之 太阳能光伏发电厂能 发电供应1,000个家庭使用。由於出售营运公司所拥有之土地使用权为工业用地,地盘 面积约为76,000平方 米,故董事会认为该地盘面积对发展太阳能而言过 小。 (b) 风力发电 於二零一四年,中国政府视发展风力发电为重要的减少污染工 具,因而推出一 系列有关提倡使用的规例及政策。多份研究显示,一般而言,平均风速要达到每秒6米 (约每小时13.5英哩 )以 上,风力涡轮发电机方能达致经济上可行。然而,出 售营运公 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地点的风速微弱而不稳定,故董事会认为,发展风力发电在经 济上并不可行。 �C13�C 董事会函件 监於(i)出售营运公司须关闭出售发电厂的营 运,而其後出售集团将完全没有营 运;(ii)出售营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之工业性 质,於出售发电厂关闭後土地使 用权之商业价值将微乎其微;及 (iii)本 公司不太可能向出售集团收回待售贷款,故 出 售集团将没有价值,而本公司预期最终将撇销出售集团之大部份资产。出售事项将让 本集团可变现其於出售集团之投资。此 外,凭藉出售代价的可能调整(以补偿分成调 整方式进行),本集团将能分成中国政府当局、组织、实体及�u或个人向出售营运公司 (或其代名人)进一步发放之任何补偿所得款项。因 此,董事会认为,按 出售代 价(包 括现金部分及补偿分成调整 )出 售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诚属公平合理。 此外,一笔由一间中国持牌银行向出售营运公司提供之人民币35,000,000元银行 贷款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到期。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出售营运公司尚未 重续上述银行贷款。在 此情况下,出 售营运公司需偿还上述银行贷款,而 出售营运公 司可能要求其股东额外注资以支持其营运。藉着出售事项,本公司毋须再进一步向出 售集团承担资本投资供一般维持出售集团,同 时减低中国政府可能颁布之任何其他 通知所造成之影响,其 可能增加维持出售集团之成 本。於出售完成时,本 集团将得以 降低其资本负债水平,同时精简其业务,可专注於预期能为本集团带来更多稳定收入 及具备更高增长潜力及盈利能力的产油业务及新收购之港口投资业务。 因此,董事(包 括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认 为,出 售 事 项 之 条 款 及 条 件 诚 属 公 平 合 理, 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租赁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顺东港务(作为出租人 );及 (2)承租 人。 将出租之港口及储存设施 根据租赁协议之条 款,顺东港务同意向承租人出租顺东港务於东营港拥有之港 口及储存设 施,地盘面积 为 约27公 顷。将向承租人出租之港口及储存设施主要包 括: (a)合共六个化工船泊位,包括四个10,000吨级泊位及两个5,000吨级泊位;(b)容量不超过400,000立方米之液体化工品储存设 施;及(c)配套办公室及员工宿舍。部分港口及储存设施仍处於建设阶 段,并有待取得若干必要执照及许可 证。此外,顺 东港务正申请批准将两个10,000吨级泊位分别升级至20,000吨级及30,000吨级。 �C14�C 董事会函件 根据租赁协议之条 款,承租人有权分租港口及储存设施予海科集团旗下其他实 体,而承租人则隶属於旗下。 租期 租赁初步为期五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可 於双方同意下进一步重 续,而承租人将获优先考虑 )。倘 两个油船泊位未能於租赁最 後截止日期(即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或之前同时投入商业运作导致延迟向承租人交 付港口及储存设施所有 权(「交付条件」),租 赁开始及终止日期将相应延 後。 租赁协议之条件 根据租赁协议之条 款,租赁应於批准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普通决 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通过(「租赁条件」)後方可开始。倘租赁条件未获达成,则租赁协议将告失效并成为无效。 租金 根据租赁协议,承租人须就港口及储存设施向顺东港务每年支付租金人民币 125,000,000元(145,075,000港元 ),有 关 租金须分十二期等额按月预付。此外,承租人 应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前支付租金按金人民币10,000,000元(11,606,000港元 )予 顺 东港 务,作为承租人履行租赁协议之担 保。有关租金由顺东港务与承租人经参 考(其 中包括)(a)迄 今为止就建设港口及储存设施所花费投 资;(b)设施投入商业运作前预 期所需进一步资本开 支;(c)租赁协议可望产生之收入流;及 (d)设 施完成初期之预期 吞吐量後公平磋商而厘 定。 於与承租人公平磋商租赁协议之条款过程中厘定租 金 时,本公司已取得及对比 邻近区域与本集团之服务类似之三名港口服务供应商之报价,以协助厘定本集团自有 设施之市价、商业营运初期该等设施之吞吐量及储存量以及假定占用率、间接费用、 保养及资本开支预算,以及有关投资成本之预测利息开支。本公司之管理层已对该等 设施之自营与租赁项下之租金收入之间之 EBITDA之 财 务模式进行比较,并信纳租赁 项下之租金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此外,监於预期源自租金收入之现金 流入可即时用作抵销投资之利息开支、租期短(与海洋使用权整个可使用年期50年相 比)及与承租人(或 海 科 集 团 )合 作 预 期 将 在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及业务联系产生之协 同效应,本公司认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属自营之不二之选,且订立租赁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之整体最佳利 益。 �C15�C 董事会函件 承租人之责任 根据租赁协议之条款,承租人须负责(a)所有经营开支,包括员工及公用设施; (b)设施一般维修及维护,惟正常磨损而造成之任何损害除外;及 (c)自行运作设施期 间产生之风险及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惟顺东港务违约及设施任何固有 缺陷或质量问题而导致之事故及顺东港务员工之人身伤害(其责任及保险赔偿应由 顺东港务承担 )除 外)。承租人向顺东港务承诺将投购足以涵盖其责任之保 险。 根据租赁协议之条款,承 租人须负责:(a)於顺东港务向承租人交付港口及储存 设施所有权前取得经营码头及储存业务范畴所需营业执照及有效港口经营许可 证; 及(b)确保设施处於安全、健康、环保及无害生产环境,并采取一切安全防范措施及应 急救援措 施。 顺东港务之责任 根据租赁协议之条款,顺东港务须负责(其中包 括 ):(a)维 护 六个泊位之海域使 用权;(b)确 保遵守所有与港口及储存设施有关之法律及法 规;(c)就重续执照及许可 证向承租人提供协助;(d)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前取得储存80,000立方米化工 品所需监管资格及许可(「相关监管规定」);(e)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或之前同时促 成两个油船泊位投入商业运作;(f)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之前将两个10,000吨级泊位分别 升级至20,000吨级及30,000吨级;(g)在承租人根据其用途需求建议并获顺东港务批准 的情况下,扩 大或重建设 施;及(h)应承租人要 求,将承租人管 道(现接驳至山东宝港 国际液体化工码头,距 离港口及储存设施约20公里)转驳至港口及储存设施。 根据租赁协议之条 款,倘顺东港务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前未能取得相关监管 规定,承租人应有权提早终止租赁协议,毋须向顺东港务作出赔偿。根据工作时间表,订约双方达成共识,即化工品储存设施之监管许可及资格手续在泊位於二零一七年四月投入商业营运後方可开始办 理。 其他条文 租赁协议载有针对非双方所能控制之事件之惯常不可抗力条款,针 对倘任何一 方就发生若干严重情况或因双方同意之终止条款,针对违约事宜之违约赔偿金。租赁 协议亦载有优先购买权条文,即倘顺东港务有意於租赁协议期内出售港口及储存设 备,则承租人获授优先购买 权。倘承租人并无行使优先购买 权,顺东港务可将港口及 储存设施出售予有意买 方,惟承租人於租赁协议项下之已协定好之权利将不会因此 受到影响。 �C16�C 董事会函件 顺东港务之财务资料 根据顺东港务按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之财务报表,(a)其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资产总值及净值分别约为人民币545,200,000元(按照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汇率人民币1.00元=1.16港元计 算,为632,400,000港元 )及人民币197,000,000元(按照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汇率人民币1.00元=1.16港元计算,为228,500,000港元 );(b)其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资产总值及净值分别约为人民币372,200,000元(按照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汇率人民币1.00元=1.18港元计算,为439,200,000港元)及人民币170,200,000元(按照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汇率人民币1.00元=1.18港元计算,为200,800,000港 元);(c)其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除税前後亏损净额约为人民币4,300,000元(按照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平均汇率人民币1.00元=1.18港元计算,为5,100,000港元);及(d)其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除税前後亏损净额约为人民币12,400,000元(按照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平均汇率人民币1.00元=1.22港元计 算,为15,100,000港 元)。 有关承租人之资料 根据本公司从公开领域资料(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取 得之资料及於 作出合理查询後,(a)承租人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化工品加工 及分 销;(b)承租人之注册及实缴股本为人民币400,000,000元(464,200,000港元);(c) 承租人之最终股权持有人为44名中国居民,当中最大股东为杨晓宏(12.19%)及张在忠 (5.82%),而余下股东并无单独持有承租人超过5%股权(按详尽审核基准);及(d)承 租人隶属於中国山东省之大型企业海科集 团,而海科集团从事石 化、新材料、制 药、 物流、金融投资及国际贸易业务,总资产超过人民币110亿元及年收益达人民币480亿 元。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全悉及确信,承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各自为独立第三 方。 有关顺东港务之资料 顺东港务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 为本集团旗下液体化工品码头、储 存及 物流业务之旗舰。顺东港务由中海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海」,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实 益拥有51%股权,余下49%股权则由张宝平先生实益拥有(其中24.5%直接以 彼之名义登 记,另9.8%及14.7%分别以东营东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杨永兵先 生(以 信托形式代彼持有 )之 名义登记 )。 �C17�C 董事会函件 顺东港务拥有两项使用海域之权利(「海洋使用权」),涵盖东营港可用作土地平 整及填海建设总面积为约31.59公顷,并获许建设填海及土地平整,以供海洋运输及港 口设施使用,营运期为50年,分别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零六四年十一月 十二日止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六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止。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顺 东港务已实质上完成东营港27.71公顷土地之土地平整及填海建 设。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本集团完成收购顺东港务51%实际权益以来(「港口收购 事项」),本集团一直积极推动续建港口及储存设施。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十八日有关港口收购事项之公布所披露,港口及储存设施之原设计预期为四 个10,000吨之化工船泊位及两个5,000吨之化工船泊位。随着本集团於港口收购事项 後之投入、贡 献及投资,本集团现正朝着将两个10,000吨泊位分别升级为20,000吨及 30,000吨之目标努力。按 照目前进度及时间表,港 口及储存设施之一期建设可望於二 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或前後大致完工及投入商业运营。 订立租赁协议之理由 董事会认为,租 赁 协议为本公司提供机会以从港口及储存设施赚取稳定租金收 入,预期可加快本集团收回投资成本之速度,并让本集团透过此项目实现合理资金回 报。此外,租 赁协议长远可望改善本集团资产及负债状 况,并可於短期内加强顺东港 务之集资能力。目 前预期租赁协议所得任何现金租金收入将由顺东港务用於偿付债 务、持续扩充及发展计 划。 於订立租赁协议前,董 事会认为使用港口及液体化工储存设施之市场收费及供 需调研。基 於有关中国政府当局项目审批程序认可之设计院业内专家编制之可行性 报告,港口及储存设施用途之市场需求在东营港本地而言属稳定,原因为港口及储存 设施在地理上位於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附近。此外,当地现有港口及储存设施之 供应不足。本公司有理由信纳凭藉合适之管理层、员工队伍、专业技术、专业知识、监 控系统、客户群及持续扩张资本,即使顺东港务自营港口及储存设施而非将其租赁予 承租 人,其应能产生稳定之收入 流。然而,收 入与开支预期在商业营运初期在时间上 并无匹 配,因初期之使用率预期会较低,而 资本开支预期会较 高。此外,假设该等设 施属自营,预 期会需要较长之发展期,方 可进行员工及管理层培 训、系统开发及营销 力度。相 比而 言,海科集团为中国山东省大型企业集团,在 化工行业拥有稳固之业务 网络及专业知识。经计及海科集团根据租赁协议在人力资源、专业技术转让以及培训 及营销力度之投入,本公司认为在初期订立租赁协议为港口及储存设施自营之不二 之选。此 外,租赁协议之五年租期仅为港口及储存设施整个可使用营运年 期(其海洋 使用权为50年,分别於二零六四年及二零六六年到期 )中 的极小比 例。 �C18�C 董事会函件 根据顺东港务与承租人协定之工作时间表,预 计两个油船泊位将於二零一七年 四月一日前投入商业运营,并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前达成储存80,000立方米之化工 品安全质量之相关监管规定。此执行时间表乃基於海科集团(拥有丰富的化工品储存 经验及专业知识)与顺东港务协力进行员工培训及制订安全措施。倘租赁协议因任何 原因(包括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否决有关决议案)未能交付,达 成相关监管规定可 能因海科集团就安全培训撤回支援而延迟六至八个 月。 为拨付正在进行的港口及储存设施施工,顺东港务已动用(a)一间中国持牌银行 提供之人民币30,000,000元之背对背贷款融资(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前 偿 还 );及 (b)一 间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之人民币150,000,000元之贷款融 资(未来三年内分期偿还 )(统 称「该等贷款」)。倘租赁协议因任何原因(包括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否决有关决议 案)未能交付,顺 东港务将无法将租赁收入用於偿还该等贷款。在此情况下,顺 东港 务将与现有贷款人磋商以期延长或重续该等贷款及�u或与其他潜在贷款人磋商以期 再融资现有贷款,而本集团现金流量之充足性可能倚赖是否成功延长、重续或再融资 该等贷款。倘租赁协议并无进行交付,顺东港务或可自行经营港口及储存设施及�u或 与其他潜在承租人磋商租赁所有或部份该等设 施,以巩固其短期现金流量状况。 基於上述因素,董 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 为租赁协议之 条 款(包括每年租 金)为一般商业条款,并 属公平合 理,而订立租赁协议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 程完 成,并於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 益。 有关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主要附属公司从事热电供应、石油生产、勘探 及开采以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储 存及物流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所界 定 )为 超 过25%但 少 於 75%,因 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及须待股东於 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 可作 实。 由於租赁协议对本集团之运作有重大影响,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租赁协 议分类为本公司 之「交易」。租赁协议项下每年租金所涉及相关适用百分比 率(定义 见上市规则)超过25%且该交易并非收购或出售,因此,租赁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 易,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 後,方可作实。 �C19�C 董事会函件 股东特别大会 召 开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之 通 告 载 於 本 通 函 第 EGM-1至 EGM-2页,会 上 将 提 呈 决 议 案,以批准出售事项及租赁协议。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 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於出售事项或租 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就将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提呈有关出售事项及租赁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通函附有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 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 格,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该 表格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阁下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并 於会上投 票。 根据上市规 则 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 许纯粹有关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会要求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出 售事项及租赁协议之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 决。本公司将於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後就投 票结果刊发公 布。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及租赁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 行,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有 关出售事项及租赁协议之决议案。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 意,买卖协议及租赁协议须待若干条件达成 後,包括 不限於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方告完成,故出售事项及租赁会否进 行尚属未知之 数。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之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其他资料 另请阁下垂注本通函内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伟璋 谨启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C20�C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1.财务资料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三 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 度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财务资料,分别披露於二零一四年四 月二十九日刊发之二零一三年年报第42至152页、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刊发之二 零一四年年报 第44至152页、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刊发之二零一五年年报第48至 172页及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刊发之二零一六年中期报告第4至33页,该等资料均刊登 於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http://energyintl.todayir.com)。请 参阅以下所列链接: 二零一三年年报: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4/0429/LTN20140429492.pdf 二零一四年年报: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5/0429/LTN20150429566.pdf 二零一五年年报: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6/0429/LTN20160429555.pdf 二零一六年中期报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6/0908/LTN20160908379.pdf2.债务声明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即确定有关本债务声明之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 日期 )营 业时间结束时,本 集团之借款为约662,000,000港元,其 详情如下: 千港元 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附注a) 99,147 银行借 款(附注b) 95,200 其他借 款(附注c) 143,472 融资租赁负 债(附注d) 134,400 可换股债券(附注e) 190,000 662,219 附注: (a) 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为无抵押。约77,000,000港元之款项按年利率5%计息,并须於二零一八 年三月三十一日偿还。余下结余约16,000,000港元及6,000,000港元为免息并须分别应要求 及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偿还。 (b)银行借款包括(i)一笔约39,000,000港元之银行贷款,其按固定年利率12.35%收取利息、获 独立第三方担保及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到期偿还;(ii)约12,000,000港元之无抵 押及免息应付票据,其中约5,000,000港元及7,000,000港元分别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 日及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偿还;及 (iii)约44,000,000港元之免息应付票据,其 由 存款约 44,000,000港元抵押,其中约16,000,000港元及3,000,000港元分别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及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偿还;及约6,000,000港元、16,000,000港元及3,000,000港元分别须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二 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偿 还。 I�C1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c)其他借款为应付本集团若干供应商之本金额约13,000,000港元及独立第三方提供之贷款 约131,000,000港元。该 等应付供应商之款项为无抵押、免 息及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偿还。独 立第三方提供之贷款为无抵 押,其中(i)30,000,000港元按年利率5%计息及须於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偿 还;(ii)约34,000,000港 元按年利率15%计息及须於二零一七年 十一月十七日偿还;(iii)26,000,000港 元按年利率3%计息及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偿还;及 (iv)约41,000,000港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之浮动利率计息及须 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偿还。 (d)一间中国融资租赁公司已授出人民币150,000,000元(相当於约168,000,000港元)之贷款融 资。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约134,000,000港元已被动用。融资租赁负债乃由顺东 港务之若干在建工 程、全部海域使用权及股权作抵 押,应於三年内分十一期偿 还,还款总 额为人民 币178,500,000元(相当於约200,000,000港元)。 (e)该款项为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发行并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到期届满之可换股债 券之尚未偿还本金 额。该等可换股债券按年利 率5%计 息。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集团内公司间负债及一般 应付贸易账项及其他应付款项外,据董事所深知,本集团并无任何其他尚未偿还之债 项、贷款资本、银行透支及承兑负债或其他类似债项、债券、按揭、抵押或贷款或承兑 信贷或租购或融资租赁承担、担 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就债务声明而言,外币金额已按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汇率人民币1.00元=1.12港元换算为港 元。 3.营运资金声明 董事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认为,经计及本集团可用之财务资源(包括内部资源)、 经营所得现金流量及出售事项及租赁协议之影响,本 集团将具有充足营运资金满足 本通函日期起至少十二个月之需 求。 假设并未取得股东有关租赁协议之批准,董事於周详审慎考虑後认为,仅 计及 本集团可用之财务资源,包 括内部资 源、经营所得现金流量及出售事项之影响,本 集 团将不具有充足营运资金满足本通函日期起至少十二个月之需求。 倘租赁协议因任何原 因(包括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否决有关决议案 )未 能交 付,顺东港务将无法将租赁收入用於偿还该等贷款。在 此情况下,顺 东港务将与现有 贷款人磋商以期延长或重续该等贷款及�u或与其他潜在贷款人磋商以期再融资现有 贷款,而本集团现金流量之充足性可能倚赖是否成功延长、重续或再融资该等贷款。 倘租赁协议并无进行交 付,顺东港务或可自行经营港口及储存设施及�u或与其他潜 在承租人磋商租赁所有或部份该等设 施,以巩固其短期现金流量状况。 I�C2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4.重大不利变动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本集团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即 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 )起之财务状况或贸易状况有任何 重大不利变动。 5.财务及贸易前景 石油业务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内容有关由(其中包括 )本 公司针 对(其中包括)收购本集团之产油业 务(「两井项目」)之 卖方及其他有关各方而 提出之法律程序之公布所披露,由於该诉讼仅处於初步阶段,按照目前状况,本 集团两井项目之产油业务仍处於正常运作及生 产,且本集团倾向继续两井项目 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和相关进一步投 资。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集团在两井项目 下之产油业务之营运及表 现。 码 头、储存及物流业务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底,本集团以现金向顺东港务作出注资人民币 115,000,000元(按照汇率人民币1.00元=1.18港元计算,相当於约136,000,000港 元 )及 山东顺东成为本集团拥有51%权益之附属公司。 山东顺东拟於东营港提供全面的液体化工产品码头、储 存及物流服 务,东 营港是中国山东省的重要地区港 口,位於渤海湾海岸线及山东省黄河三角洲河 岸。东营市亦为中国石油大学(华 东 )及 胜 利 油田(中国第二大油 田 )所 在 地。随 着东营港的整体规划和发展稳步实现,东 营港的其他港口基建设施将进一步改 善,预期将发展为以成品油、液体化工品、散杂货运输为主的集装箱运输综合性 港口。上述注资完成後,本公司积极推进山东顺东的码头和仓储设施的建设,争 取项目早日建成投 产,以满足胜利油田区内以至黄河三角洲的周边石油及石化 产业之全面码头、储存及物流服务需求。长远来说,预期此项目将得益於东营港 的快速发展。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顺东已大致上完成东营港土地之形成 陆域及填海工程,并正在(i)建设化工船码头,设计年吞吐总量不少於3,600,000 公 吨;及(ii)就建设立式储罐及球罐申领许可证及牌照,储 存液体化工产品总容 量为348,000立方米。基 於当前进展及时间表,设施施工及相关许可及牌照之申 请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前後完 成。 I�C3 附录一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发电及供热业务 就於二零一五年四月接获的关闭通知,本公司倾向遵从灵石政府颁布的关 闭命令,惟亦关注(其中包括 )出 售 营 运 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用工以及本集团由於 关闭发电厂所招致的经济损害。本公司现时预 期,倘若由出售营运公司营运的 发电厂永久关闭而本公司并无任何补救方 案,则本集团将不仅招致重大损 失, 更会被迫全面终止其热电供应分类的营 运。 勘探及开采业务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年报所披 露,董 事会发现,由 本 公司於中国成立之 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青海森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森源」)(董事认为本集 团已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失去对青海森源之控制权 )持 有之勘探牌照已於 二零一零年转让予一间名为内蒙古小红山源森矿业有限公司(「源森公 司」)的 公 司,而本公司并不知悉、同 意或批准。 自此之後,本集团已针对源森公司展开法律诉讼(「矿业诉讼」),旨在寻 求判令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探矿权变更协 议(此协议导致青海森 源失去勘探牌照)无效,并寻求重新取得青海森源及勘探牌照之控制权。於过去 多 年,本集团一直暂停其勘探及开采业 务,以待矿业诉讼的结 果。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六 年三月九日所公布,青 海 省高级人民法 院(「青 海高级法 院」)作出最终判 决,即 青海森源与源森公司签署之探矿权变更协议无 效,及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表明其 不支持对上述最终判决的监督申请。矿 业诉讼结束後,本公司已委任中国法律 顾问执行判决,以维护本集团之权利。倘本集团能重新取得青海森源之控制权, 本集团将能取得相关勘探及开采牌 照,且本集团其後将对矿场进行尽职审 查。 本集团将不时对其法律顾问取得之进展及本集团开采分类之前景定期进行重新 评 估。 I�C4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责任声明 本通函所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 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 料;董事 愿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 就彼等尽悉及深信,本通函所载之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无误导或欺诈成 份,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2.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於本公司之权益披露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及彼等之联系人士於本公司 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之 股份、相 关股份或债券 中,概 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 所之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等被当作或视作拥有之权益或 淡仓 );或 (i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入该条提述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 仓; 或(iii)根据载於上市规则中的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 联交所之权益或淡 仓。 3.主要股东及其他人士之权益披露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据任何董事所知,根 据本公司从公开记录披露之权益披 露申 报,以下人士(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除外 )於 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 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须记录於 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存置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 仓: 股份之好仓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总额之 名称 身份�u权益性质 股份及相关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钜晶有限公司(「钜晶」) 实益拥有人 1,370,000,000 44.92% (附注1) (附注3) 刘燃先生(「刘先生」) 酌情信托创办人 1,370,000,000 44.92% (附注1) II�C1 附录二 一般资料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总额之 名称 身份�u权益性质 股份及相关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ExtraGainDevelopment 受控制法团权益 1,370,000,000 44.92% Limited (「ExtraGain」) (附注1) GraceKindHoldings 受托人 1,370,000,000 44.92% Limited (「GraceKind」) (附注1) 鑫都集团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权益 1,370,000,000 44.92% (「鑫都」)(附注1) (附注3) MediaForecastLimited 实益拥有人 253,164,557 8.30% (附注2) 秦志文(附注2) 受控制法团权益 253,164,557 8.30% 邓泽民 实益拥有人 240,506,329 7.89% 王建新 实益拥有人 202,531,646 6.64% 王东骞 实益拥有人 153,924,051 5.05% 附注: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权益披露(「权益披露」)申报(本公司从公共记录取得), (a)钜晶认为其於584,800,000股股 份(「受限制股 份」)及本金额为628,160,000港元之可换股 债券(「受限制债券」)中拥有权益,可换股债券附有权利可转换为最多785,200,000股股份, 转换价为每股股份0.80港元(经就股份合并作出调整);(b)钜晶认为其由ExtraGain及鑫都 拥有62.43%及37.57%;及(c)据悉ExtraGain由GraceKind全资拥有,而 GraceKind据悉则为 刘氏信托的受托人,刘 先生据悉乃该酌情信托之创办人。 受限制债券乃由本公司於本集团完成根据由(其中包括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怡龙有 限公司(「怡龙」,作为买方 )与 G re a te rFinanceLimited(「GreaterFinance」,作为卖方) 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订立之收购协议(「中国年代协议」)收购中国国际能源投资 (香港)有限公司(「目标公司)」(该公司持有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 本)全部股权(「中国年代交易」)後,向钜晶发行。由於进行中国年代交易,本公司已支 付总代价1,500,000,000港元(「收购事项代价」),当中包括现金150,000,000港元、价值为 246,240,000港元之股份(「代价股份」)、本金额为50,000,000港元之本票(「本票」)及本金 额为1,053,760,000港元附带权利可转换为股份之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予 钜晶(获 GreaterFinance指定为本票、代 价股份及可换股债券之获配发人 )。 II�C2 附录二 一般资料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开曼群岛时间),本公司及怡龙入禀开曼群岛大法院(「开曼法 院」),针对包括GreaterFinance、李卫军先生(中国年代协议项下GreaterFinance之保证人) 及钜晶(获GreaterFinance指定为本票、代价股份及可换股债券之获配发人 )等 各 方展开法 律诉讼(「开曼诉讼」),於 诉讼中,本公司寻 求(其中包括)撤销中国年代协议、宣告本票 及可换股债券在所有时刻均为无效且不具法律效力、宣告代价股份及因可换股债券获行使 所发行之任何其他股份将以信托形式为本公司持有及获得其他弥 偿(包括损害赔偿),理 据为(其中包括 )GreaterFinance於中国年代交易中作出之保证及�u或声明为虚假及具误 导性,及开曼诉讼之被告人不当串谋及联手诈骗本公司及怡龙支付中国年代交易项下之代 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 日,开曼法院授出禁制令,限制被告人转换受限制债券及出售 及行使受限制股份之权利及权力,有 关限制其後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予以延 长。 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关连方之任何权益披露申报,以反映彼等於 有关股份及相关股份之视作权益因上述发展而出现任何变动。 2. MediaForecast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秦志文先生全资拥有。秦 志文先生被视为拥有 MediaForecastLimited所持有之股份权益。 3.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股份合并」),将十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 股份合并为一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合并股份。於股份合并实际日期之前备案之权益披露 申报中所记录之股份数目乃因股份合并作出调 整。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任何人士(董事或本公 司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於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XV部第 2及第3分部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须记录於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36条须予存置之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 4.董事之服务合约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概无董事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现时订有或拟订立任何 服务合约(不包括於一年内届满或可由雇主於一年内终止而毋须作出赔偿(法定赔偿 除外 )之 合约 )。 5.竞争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於与本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不论直接或间接 )之 任何业务(本集团之业务 除外 )中 拥有权益。 6.董事之合约或安排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於目前仍然生效,且董事於当中拥有重大权益,以及 对本集团任何业务而言属重大之合约或安 排。 II�C3 附录二 一般资料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即编制本集团最近期公布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之日)以来所收购或出售或租 赁或拟收购或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权益。 7.诉讼 除下文所披露者外,於 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涉及 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而就董事所知,概无尚未了结或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构成威 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索偿。 中国法律诉讼 i) 在本公司不知情及未经本公司同意或批准下转让勘探牌照 於二零一五年四月,青海高级法院对本集团针对源森公司提出之矿业诉讼 作出再审及最终判 决,令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由青海森源与源森公 司订立之探矿权变更协议(此协议导致青海森源失去探矿牌照)无效,以及寻求 重新取得青海森源之控制权及探矿牌照,据此,本集团最终於矿业诉讼中胜诉, 且青海高级法院最终确认探矿权变更协议为无效。进一步详情,请 参阅本公司 日期分别为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 日、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二零一三年十一 月二十二 日、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五年七 月十七日之公布。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初,本 公司接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文件,内 容 有关青海森源及源森公司(两者均为矿业诉讼中的被告)就民事判决申请监督 (「监督」),据此,该等被告现正寻求以(其中包括)司法管辖权及适用法例为理 由,申 请推翻最终判决之结果。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初,本公司接获青海检察院发出之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书,表 明其不支持该等被告的监督申请。根据决定 书(其中包括),(a)该等被告 在监督中提出之理由不能成立;(b)驳回该等被告对中国法律不适用之论点;(c) 确认探矿权变更协议侵犯原告(即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香港森源矿业控股有限 公司)之合法权益的判决;及 (d)重 申本集团於中国投资之合法权益应受到中国 法律保 护。 据本公司有关中国法律之法律顾问表示,青海高级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四月 判本集团为胜诉之最终判决为最终判决,且 对该等被告有约束 力。 II�C4 附录二 一般资料 ii) 出售营运公司之冻结银行账户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 月,两名人士分别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太 原法 院」)提出民事令状,概因出售营运公司之非控股股东未能偿还该等人士借予出 售营运公司非控股股东之贷款人民币4,500,000元。令状中说明该等人士认为出 售营运公司为非控股 股 东(即借款人 )控 制之三间公司之一,因 此,出售营运公 司被该等人士确定为被告之一。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太原法院判定该等令状内之所有被告人银行账户 及其他被告之若干财产於法律诉讼期间将予冻 结,当中包括出售营运公司之若 干银行账户。冻结之银行结余为约人民 币500,000元(按照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汇率人民币1.00元=1.18港元计 算,相当於约590,000港元)。 根据太原法院之若干民事判 决,出售营运公司概不涉及民事 令 状,且出售 营运公司之银行账户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底前解 冻。 开曼群岛禁制令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开曼群岛时间),本公司及怡龙(连同本公司, 「开曼原告人」)针对包括GreaterFinance、李卫军先生及钜晶等各方展开开曼诉 讼,理据为(其中包括)(a)GreaterFinance於中国年代交易中作出之保证及�u或 声明为虚假及具误导性,而 明知本公司及怡龙乃依据该等保证及�u或声明订立 中国年代协议;及 ( b )开曼诉讼之被告人(「开曼被告人」)不当串谋及联手诈骗 本公司及怡龙支付合共为1,500,000,000港元之收购事项代价。於开曼诉讼中,本 公司及怡龙寻求(其中包括): (1) 获宣告有权有效撤销中国年代协议; (2) 获颁发命令以收回收购事项代价,并宣告本票本金额50,000,000港元 及可换股债券本金额1,053,760,000港元在所有关键时刻均为无效且 不具法律效 力; (3) 获宣告钜晶以往及继续以信托形式为本公司持有价值为246,240,000 港元之代价股份及因可换股债券获行使所发行之任何股份(「换股股 份」); II�C5 附录二 一般资料 (4) 向所有开曼被告人颁发禁制 令,禁止彼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代 价股份及换股股 份、对代价股份及换股股份设立产权负担或缩减其 价值,及�u或行使任何权利或权 力(包括但不限於就代价股份及换 股股份於股东及�u或特别大会上投票之权利),及�u或订立任何协议 使涉及代价股份及换股股份之任何交易生效; (5) 向所有开曼被告人颁发禁制 令,禁止彼等完成及�u或促使可换股债 券之转换及�u或转让; (6) 获得遭诈骗及�u或欺骗之损害赔偿;及 (7) 获颁发命令,使 开曼被告人依衡平法向本公司及怡龙作出赔偿。 继开曼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开曼群岛时间 )举 行聆讯 後,及本 公司承诺(其 中 包 括 )在 取 得 开 曼 法 院 许 可 前 或 开 曼 原 告 人 有 关 开 曼 诉 讼 之 传 讯 令状(「传讯令状」)终止前不会发行任何股份(惟根据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定 义见下文)发行者除外 )之 後,开曼法院颁布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 日(开 曼群岛时间 )之 禁制 令(「禁制 令」),命令(其中包括): (1) 在重新聆讯日期,即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重新聆讯日期」)前或开 曼法院另行颁布命令之前,开曼被告人(包 括 钜 晶 )不 得 出 售、转 让、 处理584,800,000股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或钜晶可能有权根据可换股 债 券(作为根据中国年代协议收购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之中 国年代交易代价的一部 份 )转 换 之该等股份)或使其价值减少或行使 其任何权利或权力(为免生疑问,钜 晶将有权接收任何股东大会之 通告及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惟 并无权行使任何表决权 )。 (2)在可换股债券配售事项(定义见下文)完成前或传讯令状终止前或 开曼法院另行颁布命令之前,开曼被告人(包括钜晶)不得转换代表 263,600,000股及521,600,000股本公司相关股份之可换股债券(作为 中国年代交易代价的一部份)。 (3) 宣称由钜晶要求召开,原 订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时正举 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宣称股东特别大会」)予以延会,直至传讯令状 终止或法院另行颁布命令为止。 (4) 禁制令将维持有效,直 至(及包括 )重 新聆讯日期为 止,除非在此之 前开曼法院另行颁布命令予以修改或撤回则作别 论。 II�C6 附录二 一般资料 於重新聆讯日期,应开曼原告人(包括本公司)所申请,禁制令对(a)转换受 限制债 券;及(b)出售受限制股份及行使其权利及权力施加之限制已予以延 长, 直至有关开曼诉讼之传讯令状终止或开曼法院另行颁布命令(「延长禁制令」) 为 止。开曼法院亦已命令宣称由钜晶要求召开、排 期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上午十时正举行之宣称股东特别大会予以延会,直 至传讯令状终止或另行颁布 命令为 止。 根据受限制债券之条款及条件,可换股债券原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到期,届时任何未行使之受限制债券将自动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由於钜晶现 时遭限制转换任何受限制债 券,直至有关开曼诉讼之传讯令状终止或开曼法院 另行颁布命令为止,故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举行之开曼法院聆讯上,本 公司 与钜晶同意订立延期偿付及承诺契据(「该契 据」),以订明(其中包括 )将受限 制债券之自动转换日期押後,直 至延长禁制令对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债券施加 之限制获开曼法院撤销当日起计三个月之内。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本 公司取得延长禁制令之经盖印文本。於 二 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司签署该契据。按延长禁制令规定,本公司已安 排一份经妥为签署的该契据副本交付予钜 晶。开曼原告人亦获开曼法院许可将 延长禁制令之经盖印文本在开曼群岛以外司法权区向所有开曼被告人送 达。进 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 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公布。 8.重大合约 下列合约(并非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为本集团成员公司於紧接 本通函日期前两年内订立而属或可能属重大之合约: (1) 本公司与中国光大证券(香港 )有 限 公 司及太平基业证券有限公司(「配售 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之配售协议,内容有关按每 股配售股份0.145港元之配售价向承配人配售最多369,417,012股新股 份; (2)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之配售协 议(「可 换股债券配售协议」),内 容有关配售本公司建议按初步换股价每股股份 0.158港元发行之本金总额最多为300,000,000港元於二零一八年到期之5% 票息可换股债 券; (3)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之补充协议,内 容有关修改及更改可换股债券配售协议内若干条款及条 件; II�C7 附录二 一般资料 (4) 本公司(作为买方 )、MultiTreasureLimited(作为卖 方 )及 邱 于海先生(作 为担保人 )所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之买卖协议,内 容有关 买卖MissionAchiever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及股东贷款(如有); (5)买卖协议;及 (6)租赁协议。 9.本集团之公司资料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 15楼1508室 主要股份过户登记代理 CodanTrustCompany(Cayman)Limited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 KY1-1111 CaymanIslands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 公司秘书 陈伟璋先生,为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II�C8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0.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副本由本通函日期起直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包括该日)止一般营业 时间内可於本公司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5楼 1508室查 阅: (a)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 则; (b)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之年 报; (c)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 (d)本附 录「重大合约」一 段所述之重大合约;及 (e)本通 函。 II�C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NERGYINTERNATIONAL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353) 兹通告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星 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上环文咸东街35-45B号2楼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 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 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下 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 准、确认及追认均由彩航有限公司(「买 方」)、戴 嘉鹏先生及宋立 妍女士(作为买方担保人)与宝颖有限公司(「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 公司 )就 卖方向买方出售�N晖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待售贷款(定义 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通 函 )於 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 日订立之买卖协议(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 签以资识 别 ),经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之第一份补充买卖协议 (注 有「B」字样的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之第二份补充买卖协议(注有「C」字样的副 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修订及修改,并在有关条 款及条件规限下,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在董 事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签署所有文件(包括加 盖公司印监,倘必需 )并同意就与之有关之任何事宜作出变动、修订或豁 免。」 EGM�C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 「动议批准、确认及追认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顺东港务」,本公司间接 拥有51%权益之附属公司 )(作为出租人 )与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 司(「承租 人」)就顺东港务向承租人出租港口及储存设施(定义见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通 函 )於 二 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之 租赁协议(注有「D」字样的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 别),并在其条款及条件规限下,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以及授权董事在董事 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一切行 动、签署所有文件(包括加 盖公司印监,倘必需 )并同意就与之有关之任何事宜作出变动、修订或豁 免。」 承董事会命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伟璋 谨启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 皇后大道中99号 P.O.Box2681 中环中心 GrandCaymanKY1-1111 15楼1508室 CaymanIslands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以上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根据本公 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代其投 票。受委任人士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 2.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任代表就该股份於大会上投 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 倘一名以上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大 会,则仅於 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上述持有人之一方有权就该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以上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方 为有 效。 4.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 东仍可亲身出席以上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 下,委任代表表格将 被视为已撤回。 5. 於上述大会上将进行表决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王美艳女士、陈伟璋先 生、金 玉萍女士及蓝永强先 生;而 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凯恩先生、王 靖华先生及冯南山 先 生。 * 仅供识别 EGM�C2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396 毅德国际 0.37 314.77
00989 广泽地产 0.09 126.19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211 大健康国际 0.07 42.55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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