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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全年業績公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NERGYINTERNATIONAL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353) 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公布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董 事会(「董事 会」)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统称「本集团」)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全年业绩 如下: 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4 40,926 87,480 销售成本 (61,957) (131,917) 毛损 (21,031) (44,437) 其他收入 4 3,015 1,229 物业、厂 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拨回 11 15,349 �C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之减值亏损拨回 12 2,179 �C 议价购买之收益 �C 24,193 销售及分销开支 (2,120) (3,866) 行政开支 (52,456) (42,495) 其他经营开支净额 (15,286) (52,229) 物业、厂 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11 (11,024) (82,461)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之减值亏损 12 �C (6,106) 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 13 (166,938) (408,954) 财务成本 6 �C (20,049) 除所得税前亏损 7 (248,312) (635,175) 所得税抵免 8 47,348 103,199 本年度亏损 (200,964) (531,976) *仅供识别 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应占本年度亏 损: 本公司拥有人 (189,971) (492,568) 非控股股东权益 (10,993) (39,408) (200,964) (531,97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之每股亏损 10 -基本及摊薄 (5.0港仙) (15.4港仙) 综合全面收入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本年度亏损 (200,964) (531,976) 其他全面收入 其後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 项 目: 换算海外业务财务报表之汇兑亏损 (20,965) (7,273) 本年度其他全面收入 (20,965) (7,273) 本年度全面收入总额 (221,929) (539,249) 应占全面收入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203,012) (495,532) -非控股股东权益 (18,917) (43,717) (221,929) (539,249)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及负债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 房及设备 11 919,260 383,943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12 4,453 3,132 海域使用权 103,987 114,222 无形资产 13 389,084 557,821 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17,041 �C 递延税项资产 49,724 55,939 1,483,549 1,115,057 流动资产 存货-原材料 1,993 925 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 14 28,704 34,085 预付款项、按 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78,763 97,659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财务资产 14,607 24,818 已抵押银行存款 42,921 22 现金及银行结存 195,893 238,260 362,881 395,769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项 15 10,467 11,172 应付票据及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448,709 383,829 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 22,032 20,932 银行借款 49,370 41,300 其他借款 127,774 29,972 融资租赁负债 37,960 �C 可换股债券 10,232 3,337 应付税项 9,464 10,140 716,008 500,682 流动负债净值 (353,127) (104,913)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1,130,422 1,010,144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负债 其他应付款项 39,533 �C 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 78,039 �C 银行借款 165,257 �C 其他借款 12,516 12,533 融资租赁负债 94,040 �C 可换股债券 155,244 138,113 递延税项负债 120,511 172,287 665,140 322,933 资产净值 465,282 687,211 权益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股本 304,970 304,970 储备 44,818 247,830 349,788 552,800 非控股股东权益 115,494 134,411 总权益 465,282 687,211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一般资料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以开曼群岛为居籍之有限 责任公司。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位於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 KY1-1111,CaymanIslands,而主要营业地点则为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 心15楼1508室。本 公司之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 所」)上市。 於本年度,本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 称「本集 团」)之主要业务包 括: �C 热电供应,指 热电生产及供应业 务; �C 产油,指 产油业务;及 �C 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指经营液体化工品码头、储存及物流设施业务。该等设施的建设 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完 成。 年内本集团业务经营并无发生重大变 动。 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该统称涵 盖所有适用之个别香港财务报告 准 则、香港会计准则(「香 港会计准 则」)及诠 释 )编 制。财务报 表亦包括香港公司条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适用披露规 定。 财务报表乃按港元(「港元」)呈列,港元亦为本公司的功能货币,除非另行说明,所有数值均约 整至最接近的千元(「千 港元」)。 2.采纳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a)采纳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式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 投资实体:应 用综合之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 采纳此等修订不会对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 响。 (b)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於本财务报表授权日,若 干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经颁布但尚未生效,且 并 无获本集团提早采 纳。 本公司董事预 测,本集团会计政策将於声明生效日期後第一个期间开始采纳所有声 明。 预期将会对本集团会计政策构成重大影响之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资料在下 文载述。本 集团现时尚未能确定该等新订�u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会否导致本集团之 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变 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之修订-披露计划 此准则对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该 等修订引入其他披 露,让 财务报表之用户可评估融资活动所产生负债变 动。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之修订-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此准则对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会计期间生 效。该等修订与确认递延税项资 产有关及澄清若干必需的考量,包 括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 该如何入 账。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修订-以股份为基础之支付交易之分类及计量 此准则对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会计期间生 效。有关修订规定归属及非归属 条件对以现金结算以股份为基础之支付计量的会计处理;预 扣税责任具有净额结算特徵 的以股份为基础之支付交 易;以及交易类别由现金结算变更为权益结算之以股份为基础 之支付条款及条件的修 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财务工具 此准则对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引入 财务资产分类及计量之新规定。按 业务模式持有资产而目的为收取合约现金流之债务工 具(业务模式测试)以及具产生之现金流仅为支付本金及未偿还本金利息之合约条款之 债务工具(合约现金流特徵测试),一般按摊销成本计 量。倘该实体业务模式之目的为持 有及收取合约现金流以及出售财务资 产,则符合合约现金流特徵测试之债务工具乃以按 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入计量。实 体可於初步确认时作出不可撤回之选 择,以按公平值 计入其他全面收入计量并非持作买卖之股本工 具。所有其他债务及股本工具一概按公平 值计入损益计 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就并非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所有财务资产引入新的预期亏损减 值模式(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已产生亏损模式 )以 及新的一般对冲会计法规定,以 让实体於财务报表内更好地反映其风险管理活 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秉承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之财务负债确 认、分类及计量规 定,惟 指定为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财务负债除外,其 因负债信贷风险变动而产生之公平值变动 金额乃於其他全面收入中确认,除非此举会引致或扩大会计错配则作别论。此外,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第9号保留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有关取消确认财务资产及财务负债之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的收益 此准则对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会计期间生 效。此项新订准则设立单一收益 确认框架。框 架之核心原则为实体应确认收 益,以说明实体按反映交换商品及服务预期 所得代价之金额向客户转让所承诺商品或服务。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取代现有收益 确认指引,包 括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 益、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及相关诠 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确认收益所应用之五个步骤: -第1步:识 别与客户所订立之合约 -第2步:识 别合约之履约责任 -第3步:厘 定交易价格 -第4步:分 配交易价格至各履约责任 -第5步:於 履行各履约责任时确认收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包含与特定收益相关之特定指引,该 等指引或会更改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现时应用之方 法。此项准则亦显着加强有关收益之定性及定量披 露。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来自客户合约收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澄清) 此准则对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修订包括澄清对履行责任之识别方 式;应用委托人或代理人;知 识 产权许可;及 过渡 规 定。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此准则对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由 生效当日起将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及相关诠释,其引入单一承租人会计处理 模式,并规定承租人就年期超过12个月之所有租赁确认资产及负债,除非相关资产为低价 值资产则作别论。具 体而 言,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16号,承 租人须确认使用权资 产(表 示其有权使用相关租赁资产 )及 租赁负债(表示其有责任支付租赁款项 )。因此,承租人 应确认使用权资产折旧及租赁负债利 息,并将租赁负债之现金还款分类为本金部分及利 息部分,以 於现金流量表内呈 列。此外,使 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初步按现值基准计 量。计 量包括不可撤销租赁付款,亦 包括承租人合理地肯定将行使选择权延续租赁或行使选择 权终止租赁之情况下,将 於选择权期间内作出之付款。此 会计处理方法与承租人会计法 显着不同,後 者适用於根据旧有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分类为经营租赁之租赁。 就出租人会计法而言,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大致继承香港会计准则第17号之出租人 会计法规定。因此,出租人继续将其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并且对两类租赁进 行不同之会计处理。 3.重大会计政策概述 (a)编制基准 编制该等财务报表所应用之重大会计政策於下文概述。除另有订明者外,该 等政策一直 贯彻应用於各个呈报年 度。 该等财务报表乃以历史成本法编制(惟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财务资产乃按公平值计量)。 计算方式於下列会计政策中细述。 (i) 松辽合约 於二零一零年,本 集团完成自卖方GreaterChinaLimited(「GreaterChina」)收购中 国国际能源投资(香港 )有 限 公 司(「中 国国际能源」)之100%股权,其持有由中国年 代能源投资有限公 司(「中国年 代」,为中国国际能源之全资附属公司 )与一家从事 石油勘探行业的国有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於本公布及本公司二零一六 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均称为「国有企业」)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所订立之 石油合约(「松辽合约」)。於取得松辽合约时,中国国际能源由一位人士(「A先生」) 全资拥有。 於二零一五年,本公司董事发现A先生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检控机关正式控 告违法犯 罪(「该指 控」),其中可能涉及其於获得松辽合约时有不当行为。 本公司董事发现该指控 後,本集团入禀开曼群 岛,针对包括A先生、GreaterChina、 李卫军先 生(GreaterChina之保证人 )及 钜晶有限公司(「钜 晶」,获Greater China指 定为松辽合约代价之本票、代价股份及可换股债券之获配发 人 )的 多 方人士(「被告 人」)展开法律程序,理据为(a)GreaterChina於收购事项中作出之保证及�u或声明为 虚假及具误导性,而明知本集团乃依据该等保证及�u或声明订立收购协议;及(b)诉 讼之被告人不当串谋及联手诈骗本集团支付代 价。 於诉讼中,本集团寻求(1)获宣告有权有效撤销收购协议;(2)获颁发命令以收回代 价,并宣告本票及可换股债券在所有关键时刻均为无效且不具法律效力;(3)获宣告 钜晶以往及继续以信托形式为本公司持有代价股份及因可换股债券被转换所发行 之任何股份;(4)向所有被告人颁发禁制令,禁止彼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代价股 份及换股股份、对 代 价股份及换股股份设立产权负担或缩减其价 值,及�u或行使任 何权利或权力(包括但不限於就代价股份及换股股份於股东大会及�u或股东特别大 会上投票之权利),及�u或订立任何协议使涉及代价股份及换股股份之任何交易生 效;(5)向所有被告人颁发禁制令,禁止彼等完成及�u或促使可换股债券之转换及�u 或转让;(6)获得遭诈骗及�u或欺骗之损害赔 偿;及 (7)获颁发命令,使被告人依衡平 法向本集团作出赔 偿。 於二零一七年,本 集团取得中国律师法律意见,当 中指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除 非 被市政法院判决有罪,否 则所有实体均无罪。然而,倘 若发现合同被高级管理层用 来进行非法交 易,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根 据中国合同 法,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时,因 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於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 下,应 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引致的 损 失。作为合同一方,本 集 团有权进行仲裁或提起民事法 律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寻求过错方赔 偿。由 於本年度并无 进 展,且 并无有关该指控的判 决,因 此无法估计针对A先生之该指控对本集团产油业务及财 务状况的影响。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综合财务状况表内载有账面值分别为25,696,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46,167,000港元 )、389,084,000港元(二零一五年:557,821,000港元)及 47,497,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83,358,000港元 )之物 业、厂房及设 备、无形资产及递 延税项负债净 额。物业、厂 房 及设备及无形资产统称为「产 油资 产」。根据与国有企 业订立以於中国吉林松辽盆地两井区块开发及生产原油之松辽合约,产油资产乃关 於产油业务之营运。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董事已估计产油资产所属现金产生单位(「产 油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由於产油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 额,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无形资产及 物 业、厂房及设备分别确 认减值亏损166,938,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08,954,000港元 )及11,024,000港元(二 零一五 年:33,843,000港元 )。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本公司董事乃假设松辽合约将 保持有效,且 本集团的产油业务於松辽合约期间将持续营运。 经考虑法律意 见 後,本公司董事认为松辽合约将继续有效并将按计划执行,原 因 为 本集团与国有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且 截至综合财务报表获授权刊发当 日,国 有 企业并无表示会提出任何潜在索偿或对松辽合约的有效性提出质 疑。 (ii) 持续经营基准 财务报表已根据持续经营基准编制,惟(i)本集团於本年度产生亏损200,964,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531,976,000港元);(i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录得 流动负债净值为353,12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04,913,000港元);(iii)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纳 入流动负债之须於报告日期後一年内偿还的未偿建设成本 总额达420,71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45,172,000港元 ),其中319,177,000港 元(二 零一五年:315,200,000港元)及101,539,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9,972,000港元)分别 於其他应付款项及其他借款内确 认,建设成本的资本承担为154,466,000港元(二零 一五年:587,704,000港元);及(iv)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纳入流动负债之 49,37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1,300,000港元 )的 银 行 贷款逾期未还。该等情况反映 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或 会对本集团持续经营之能力产生重大质疑及因此,本 集 团 可能无法於其一般业务过程中变现其资产及偿还其负债。本公司董事乃基於以下假 设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综合财务报表: (a)松辽合约继续生效及本集团继续其产油业务,此乃董事编制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後未来十二个月现金流预测之基准; (b)本集团将清偿未偿建设成本180,155,000港 元。而就总建设成本之余下结余而 言,基於与承包商的友好关系,承包商将延长偿还日期至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後逾十二个 月; (c)本集团将於二零一七年动用人民币150,000,000元(约165,000,000港元)的银行 借贷,该 等借贷由一家中国银行授予本集团的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项目; (d)出售热电供应业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完成;及 (e)租赁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将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於二零一七年执 行。 经考虑上述措施後,本公司董事认为本集团可於可见未来在财务负债到期时作出支 付,并相信本集团将可持续经营,因 此以持续经营基准编制财务报表。 倘本集团无法持续经营业务,将须於综合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以撇减资产价值至其估 计可变现价值,及 就 可能产生之任何进一步负债作出拨备,并 将 非流动资产及负债 分别重新分类为流动资产及负债。此等调整的影响并无於此等综合财务报表反映。 (iii) 失去对青海森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 森 源」)资 产 之控制权及不再将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综合入账 梁女士作为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之董事及法定代表之法律地位因其不合作而维 持不变 梁俪�s女士(「梁女 士」)曾为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之董事及法定代 表。於二零零 九年九月,青 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唯一股 东(即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议决罢免 梁女士出任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之董事及法定代表职务,即时生效。然而,由 於 当时之法定代表梁女士不配合及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及公司印章,直至授权刊发综合 财务报表日期,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各自之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仍未正式更 改。 在本公司不知情及未经本公司同意或批准下转让勘探牌照 本集团於二零零七年向梁女士收购青海森 源。青 海森源持有一个勘探牌照,该 牌 照 赋予青海森源在位於中国内蒙古小红山之钛矿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工作之权利。於二 零一零 年,董事会发现,在本公司不知情及未经本公司同意或批准下,青 海森源所 持勘探牌照以人民币8,000,000元的代价转让予一家名为内蒙古小红山源森矿业有 限公司(「源森公司」)的公司(「探矿权变更协议」)。梁女士为源森公司的董事之一 及法定代表。倘无勘探牌照,青海森源不再有权(其中包 括 )於 钛 矿 进 行矿产资源勘 探、进入钛矿及邻近区域以及优先获得钛矿之开采 权。 对探矿权变更协议的最终判决 本集团发现失去青海森源之勘探牌照 後,即对梁女士提起法律诉 讼,以收回勘探牌 照。於二零一六年三月,本公司接获青海检察院的最终判决书,判 决探矿权变更协 议无 效。由於源森公司已取得中国内蒙古小红山之钛矿的采矿牌 照,本集团现正寻 求法律意见以解决该问 题。 不再将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综合入账 鉴於(i)发现失去青海森源之重大资 产;(ii)梁女士作为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董事 及法定代表的法律地位保持不变;及 (iii)本 集团无法获取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的 财务资料,本 公司董事认为本集团对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并无权力,不 再享有青 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可变回报或对其拥有权利,亦无能力行使其权利以影响该等可 变回报。本集团已就重获其对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之控制权一事委聘中国律师处 理。董事认 为,上述法律诉讼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营运并无任何严重影响,原 因 为本集团重获对青海森源及内蒙古森源之控制权一事仍在进行中,而该等公司自二 零一零年起已不再综合入账。 4.收益及其他收入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於财务报表之附注1披露。本 集团主要业务之收益及已确认其他收入载列如 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销售热电 22,164 46,805 销售原油 18,762 40,675 40,926 87,480 其他收入 银行利息收入 244 24 政府补助(附注见下文) 696 1,168 各项收入 2,075 37 3,015 1,229 附注: 主要为中国地方政府对本集团之无条件补助。 5.分类资料 本集团已根据定期向本集团管理层汇报以供决定分配资源至本集团业务分部及检讨该等分部 表现之内部财务资 料,确 立其营运分类及编制分类资料。向 本集团管理层进行内部报告之业务 分部乃按照本集团主要产品及服务种类厘 定。本集团已确立以下报告分类。 (a)产油分类,指 产油业务; (b)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分类,指 经营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储 存及物流设施业务;及 (c)热电供应分类,指 热电生产及供应业 务。 於年内并无分类间之出售及转让(二零一五年:无 )。 油品及液体 产油 化工品码头 热电供应 总计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千港元 报告分类收益: 来自外间客户之收益 18,762 40,675 �C �C 22,164 46,805 40,926 87,480 报告分类(亏损)�u溢利 (207,784) (471,973) (6,397) 24,193 1,299 (90,073) (212,882) (537,853) 银行利息收入 12 23 222 �C 2 �C 236 23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拨回 �C �C �C �C 15,349 �C 15,349 �C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之减值亏损拨回 �C �C �C �C 2,179 �C 2,179 �C 折旧 (5,544) (14,076) (426) �C (8,737) (29,121) (14,707) (43,197)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摊销 �C �C �C �C (646) (679) (646) (679) 海域使用权摊销 �C �C (2,446) �C �C �C (2,446) �C 无形资产摊销 (1,463) (4,392) �C �C �C �C (1,463) (4,392)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11,024) (33,843) �C �C �C (48,618) (11,024) (82,461)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之减值亏损 �C �C �C �C �C (6,106) �C (6,106) 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 (166,938) (408,954) �C �C �C �C (166,938) (408,954) 报告分类资产 475,448 629,222 1,239,197 577,712 108,566 152,129 1,823,211 1,359,063 本年度非流动分类资产增加 �C 45 617,260 �C 754 �C 618,014 45 报告分类负债 267,706 300,362 810,551 263,900 107,915 101,176 1,186,172 665,438 就本集团营运分类所呈列之总金额与综合财务报表中呈列的本集团主要财务数字之对账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报告分类收益及综合收益 40,926 87,480 除所得税前亏损 报告分类亏损 (212,882) (537,853) 财务成本 �C (20,049) 其他未分配收入 35 9 其他未分配开支 (35,465) (77,282) 除所得税前综合亏损 (248,312) (635,175)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 报告分类资产 1,823,211 1,359,063 物业、厂 房及设备 49 59 现金及银行结存 7,520 96,249 其他企业资产 15,650 55,455 本集团资产 1,846,430 1,510,826 负债 报告分类负债 1,186,172 665,438 可换股债券 165,476 141,450 其他企业负债 29,500 16,727 本集团负债 1,381,148 823,615 所有来自外间客户之收益均位於中 国(居籍)。客户所在地区乃根据所交付货品之地区划 分。 由於大部份非流动资产实际位於中国,因 此并无呈列非流动资产所在地区。 来自主要客户之收益如 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客户 A(来源於产油分类) 18,762 40,675 客户 B*(来源於热电供应分类) �C 13,710 客户 C(来源於热电供应分类) 7,581 14,514 客户 D(来源於热电供应分类) 9,221 12,716 35,564 81,615 * 客户B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金额并未披露,原因是来自该客户的 收益低於本集团当年收益的10%。 6.财务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可转换债券之推算利息 26,634 9,268 於一年内到期之银行及其他借款之利息 24,757 5,191 融资租约费用 1,041 �C 其他借款及应付非控股股东款项之推算利息 2,733 5,590 55,165 20,049 减:资本化金 额* (55,165) �C �C 20,049 * 於年内已拨充资本的借贷成本产生自一般借贷组合,采用资本化比率9.54%(二零一五 年:无)计算,计 入合资格资产的 支 出。 7.除所得税前亏损 除所得税前亏损已扣除以下各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确认为开支之存货成本 14,784 30,863 折旧 14,726 43,220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摊销 646 679 海域使用权摊销* 2,446 �C 无形资产摊销* 1,463 4,392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亏损* 10,560 126 核数师酬金 1,093 998 出售物业、厂 房及设备之亏损 28 494 土地及楼宇之经营租约费用 4,724 2,588 员工成本,包 括董事酬金 32,976 30,593 * 已计入综合损益表 之「其他经营开支」。 折旧开支11,02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 8,761,000港元)及 3,70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4,459,000港元)分别计入销售成本及行政开 支。 8.所得税抵免 由於本集团於两个年度均无在香港导致或产生任何估计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 拨备。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当期税项-中国 -本年度 17 7 -过往年度超额拨备 �C (1,704) 递延税项-中国 -本年度 (47,365) (101,502) 所得税抵免 (47,348) (103,199) 9.股息 年内,董 事会建议不派付任何股 息(二零一五 年:无)。 10.每股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亏损乃根据以下数据计 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亏损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年度亏损 (189,971) (492,568) 股份数目 千股 千股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亏损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834,905 3,198,407 每股基本亏损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及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於未兑换之可换股债券对所呈列之每 股基本亏损金额具有反摊薄影响,并 无就摊薄呈列之每股基本亏损金额作出调 整。 11.物业、厂 房及设备 产油业务: 年内,有关产油现金产生单位的石油财产、家�h、办公设备及汽车,以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 的减值亏损拨备分别为10,64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2,617,000港 元 )、278,000港 元(二零一五 年:494,000港元)及10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732,000港元),乃於损益确认以撇减至因预期 原油价格下跌及修订钻探及开采时间表产生的可收回金额合 共11,024,000港 元(二零一五 年: 33,843,000港元 )。 热电供应: 就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减值测试而言,有 关热电供应业 务(「热电现金产生单位」) 之物业、厂房及设备(「物业、厂 房及设备」)及预付土地租赁款项的可收回金额按公平值减出 售成本厘定。此为非经常性公平 值,乃透过收入法厘定。管 理层用来厘定公平值减出售成本的 主要假设乃以1,500,000港元现金代价出售�N晖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N晖集团」)(即热电 现金产生单位)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完 成,估计公平值减出售成本为420,000港元。因 此, 楼宇、厂 房及机械、家 �h及办公设备、在 建工程及预付土地租赁款项(附 注12)的减值亏损拨回 分别6,536,000港元、8,128,000港元、584,000港 元、101,000港元及2,179,000港元於损益确认以反 映其可收回金 额(二零一五 年:楼宇、厂 房及机械及在建工程减值亏损分别 为22,485,000港 元、 25,713,000港元及420,000港元 )。 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 在建工程账面净值包括860,373,000港元(二 零 一 五 年:310,582,000港 元 )与 本 集 团 新 油 品 及 液 体 化工品码头设施相关的金额,目前仍然在建,将於物业建成可供使用後折旧。完成物业(本集团 对此保有合约承担)的估计成本为154,466,000港 元(二零一五年:587,704,000港 元)。增加包括 与年内资本化利息相关 的55,165,000港 元(二零一五 年:无)。 12.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与热电现金产生单位相关的减值亏损拨回2,179,000港 元於损益确认,以 拨回至其可收回金 额(附注11)(二零一五 年:减值亏损6,106,000港元)。 13.无形资产 就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减值测试而言,有关产油现金产生单位之物业、厂房及设备、 勘探及评估资产以及产油业务共享合约之权益乃按使用价值计算基准厘定,其源自使用贴现现 金流量分 析。 年内,已就产油现金产生单位识别减值亏损总额177,962,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42,797,000港 元),并按比例计入关於产油现金产生单位之资 产。有关物业、厂 房 及设 备、勘探及评估资产及 产油业务共享合约之权益的减值亏损分别为11,024,000港元(二零 一 五 年:33,843,000港 元 )(附 注11)、8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506,000港元 )及166,853,000港 元(二零一五年:408,448,000港 元),由於资产账面值超越其可收回金额而於损益确认为开支。 由於预期原油价格下跌及修订钻探及开采时间 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产 油现金产 生单位之账面值已撇减至其可收回金额414,780,000港 元(扣除减值後),故用以计算可收回金 额之主要假设倘出现任何不利变 动,均会导致进一步出现减值亏 损。 14.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 本集团一般给予已建立关系之客户30至120日之贸易信贷期(二零一五年:30日至120日)。每个 客户设有信贷上限。就 若 干已建立长期关系且具有良好还款记录的客户而言,可 能授出较长的 信贷 期。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并不计 息。 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根据发票日期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1至90日 10,418 13,600 91至120日 47 �C 121至365日 80 12,463 365日以上 18,159 8,022 28,704 34,085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 日,并无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个别厘定减值。本 集 团 并无就该等结余持有任何抵押品。 已逾期但未减值之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逾期60日以上但并未减值 18,239 20,485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46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3,600,000港元)应收贸易账项及 票据并无逾期及减 值。该等账项乃与近期无违约记录之不同客户有关。 已逾期惟尚未减值之应收贸易账项及票据与当地政府有关,且均位於热电现金产生单位项下。 根据过往信贷纪录,由 於 信贷质素并无重大变动且该等结余仍被视作可悉数收回,因 此管理层 相信,毋 须为该等结余计提减值拨备。本 集团并无就该等结余持有任何抵押品。 15.应付贸易账项 应付贸易账项为免息及通常 於60日(二零一五年:60日 )内 结算。 应付贸易账项根据发票日期之账龄分析如 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1至90日 2,068 3,164 121至365日 1,174 5,218 365日以上 7,225 2,790 10,467 11,172 16.诉讼 (a)转让勘探牌照 有关此诉讼详情载於附注3(a)(iii)。 (b)对可换股债券第六批债券及可换股债券第七批债券持有人之禁制令 有关此诉讼详情载於附注3(a)(i)。 17.报告期後事项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本 集团与独立第三 方(「买方」)订 立买卖协议(「买 卖协 议」),据 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本集团有条件同意出售持有山西中凯集团灵石有限公司(「山 西中凯 集团灵 石」)之60%股权之�N晖有限公司的已发行股份及待售贷款,代 价为1,500,000港元,详 情 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 日之公布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通函。由於�N晖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为净负债16,828,000港元及估计公平值减出售成本为420,000港元,拨回物业、厂房及 设备减值亏损及预付土地租赁款项15,349,000港元及2,179,000港元已分别确认。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本公司股东的批准已经取得及�N晖集团出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 日完 成。 独立核数师报告摘要 不发表意见 我们不会就贵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意 见。鉴於报告下文「不 发表意见之基 准」一节所述事宜之重要 性,我们尚未能取得充 分适当的审计凭证以就综合财务报表以及综合财务报表是否已遵守香港公司条例之 披露规定妥为编制提供审计意见基准。 不发表意见之基准 1.范围限制-物业、厂 房及设 备、无 形资产及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 诚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4、17及29所述,计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综 合财务状况表的物业、厂房及设备(「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无形 资产」)及递延税项负债净额的账面值分别为25,696,000港元, 389,084,000港 元及47,49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分别为46,167,000港元、557,821,000港元及 83,358,000港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於本公布中统称为「产油资 产」。根 据与一家从事石油勘探行业的国有企 业(「国有企 业」)订立以於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吉林松辽盆地两井区块开发及生产原油的产油业务共享合 约(「松 辽 合约」),详 情载於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3,产油资产与产油业务营运相 关。松辽合约最初由国有企业与一家由个人(「A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订立,其 後 贵集团透过於二零一零年收购最初订立松辽合约的公司而收购松辽合约。 诚如附注17所详细披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贵公司董事已估计产油资产所属现金产生单位(「产油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由於产油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无形资产及物业、厂房及设备分别确 认减值亏损166,938,000港元及11,024,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分别为408,954,000 港 元 及33,843,000港 元 )(「减值」)。在估计两个年度的可收回金额时, 贵公司 董事乃假设松辽合约将保持有 效,且贵集团的产油业务於松辽合约期间将持 续营运。 诚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a)(i)进一步阐 释,於二零一五 年,贵公司董事知悉最 初於相关时间订立松辽合约的该公司唯一股东A先生遭中国检察当局正式起诉非 法经营 罪(「该指 控」),其中可能涉及其於获得松辽合约时有不当行 为。於编制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 务报表时,贵公司董事已就该指控取得法律意见,表明就该指控并未判决,结 果难以预 计。法律意见亦表 示,倘A先生被判在取得松辽合约时涉嫌不当行 为, 可能导致松辽合约成为无效,且国有企业将有权向贵集团索偿根据松辽合约 先前转移予 贵集团的所有经济利益。因此, 贵集团可能无法行使其於松辽合 约下之权利,且其无形资产以及物 业、厂房及设备或会终止确 认。此外,可能亦 须作出相应调整,以 相应调整相关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然 而,於 本公布日 期,该 指控尚未有任何裁决,且 贵公司取得的法律意见并无 指示该指控的估计结果。因此,我们未能就(i)松辽合约之有效性,因而对产油资 产之拥有权;(ii)减值金额是否已适当地确认;及(iii)是否须就国有企业提请的任 何申索在综合财务报表中确认任何负债取得充足适当的审计凭证。如 需就上述 各项作出任何调整,将对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综合财务状况表、截至 该日止年度之综合损益表及综合权益变动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之相关组成部分 造成相应影响。由於上述事项,连同下述第2项所述事项,就我们对截至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而 言,我们对此不发表意 见。2.有关持续经营的不确定因素 (i)贵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亏损200,964,000港 元(二零一五年:531,976,000港元);(i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 集团拥有流动负债净值353,12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04,913,000港元 );(iii)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纳入流动负债之须於报告日期後一年内偿付 的未偿建设成本总额为420,71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45,172,000港元),其中 319,17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15,200,000港元)及101,539,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29,972,000港 元 )分 别 於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及 其 他 借 款 项 下 确 认,及 建 设 成 本 资 本 承担154,46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587,704,000港元 );及 (iv)於 二 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 日,纳入流动负债之银行贷 款49,370,000港 元(二零一五年:41,300,000 港 元 )逾 期 未 还。本年度及二零一五年的该等情况显示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可能 导致对 贵集团持续经营之能力产生重大疑 虑。 尽管上文所述, 贵公司董事已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综合财务报表,其合适性主 要取决於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a)(ii)所述的相关假设结果,包括:(i)松辽合约继续 生效及 贵集团继续其产油业务,此乃董事编制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未 来十二个月现金流预测之基准;及 (ii)贵集团将清偿未偿建设成本180,155,000 港元。而就总建设成本之余下结余而言,基於与承包商的友好关系,承包商将还 款日期延长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超过十二个月。 然而,诚如上文第1项所述,倘A先生(i)在取得松辽合约时行为不当的罪名成立, 松辽合约可能成为无效;(ii)贵集团可能无法进行松辽合约项下所规定与产油 相关的业务;及�u或(iii)国有企业可能有权向 贵集团索赔於松辽合约期间转移 予 贵集团的经济利益。诚 如上文第1项最後一段所述,我 们未能就松辽合约的 有效性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凭 证。 就 贵集团清偿未偿建设成本而 言,直至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批准日期,贵集 团尚未获得承包商就延迟付款日期之任何书面确 认。我们无法执行其他审计程 序,以 获得相关审计凭证评估该等承包商是否可能将还款日期延长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超过十二个月。 因 此,我们无法信纳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综合财务报表是否恰当。倘认为持续经营基准并不恰当,则须进行调整, 将 贵集团资产的账面值撇减至其估计可变现价 值,并就可能产生之任何额外 负债作出拨备,以 及将非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负债分别重新归类为流动资产及流 动负债。该 等调整之影响并无於综合财务报表内反映。 贵公司董事亦已根据持续经营基准编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综合财务报表(「二零一五年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纳之相关假设与上述二零 一六年所采纳的相近。我们於审计二零一五年综合财务报表时,亦未能就松辽合 约的有效性及其他假设的有效性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凭证。我们并未对上述第1 项详述之事项,连 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发 表意见。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经营业绩 本集团主要从事产 油、热电以及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供应。 (i)收益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收益约为41,000,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U87,000,000港元),较去年下降约46,000,000港元,或 约53%。本 集 团之收益来自产油业务及热电供应业 务。本集团的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业务 并未产生收 益,原因是码头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工作仍在进行中。 (ii)毛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本集团录得毛损 约21,000,000港 元(二 零一五 年:44,000,000港元 )。毛 损来自热电供应业务及产油业务。 热电业务之毛损主要由於供电减少所致。在与灵石县人民政府(「灵石政府」)磋 商尚未达成结果之情况下,尽管因灵石政府发布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 日的通 知(「通知」)导 致收益减少,山 西中凯集团灵石并无减 员。产油业务之毛 损主要由於原油售价及销量双双走 低。 董事会相信(1)於热电业务出售事 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完成 )後;(2)原 油价格由低位回升,加 上暂时关闭低效油井及尽量削减员工成本等若干节约成 本政策;及(3)本集团的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开始产生租金收入,本集团的毛 损情况於今後将不复存在。 (iii)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为190,000,000 港 元(二零一五年�U493,000,000港元 )。相较去年同期,本集团之亏损减少约为 303,000,000港元,或约61%。亏损主要是由於(1)毛损约21,000,000港元;及(2) 与产油现金产生单位相关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减值亏损分别约 11,000,000港元及167,000,000港元。上述亏损部分被与热电现金产生单位相关的 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预付土地租赁款项减值亏损拨回分别15,000,000港元及 2,000,000港元所抵 销。 业务回顾 发电及供热业务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山西中凯集团灵石(本集团拥有其60%股权) 录得收益约为22,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7,000,000港元),较去年减少约53%。收 益下跌主要乃由於本年度用电量减少及并无供热。於二零一六年,由於下文详述之该 通知,本 公司继续向政府机关及当地客户供电,但 规模有限。 於进行任何有关热电现金产生单位之可收回金额之调整之前,热电分类亏损达约 16,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5,000,000港 元)。 於该通知内,灵石政府以环保和减排为由指令山西中凯集团灵石於二零一五年六月 三十日前关闭其两台发电机组的营运。 石油业务 於二零一 六 年,全球经济复苏 缓 慢,而中国之经济增长率亦进一步 放 缓。石油市场需 求疲 弱,国际原油价格有所回 升,但仍在低位徘徊。面 对着复杂而艰困之经济环 境, 本集团专注於节本增效。年内未计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减值亏损之经营业 绩与去年相比保持在同等水 平。 根据原有计划,我 们预期可於二零一六年开采约为15,000公吨石 油。然而,由於出现 多次干扰及无法预计的状况,年内的钻探及开采时间表有所延後。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我 们已开采约10,000公吨石 油(二零一五 年:17,000公吨 )。 鉴於当前油价低企,钻探生产井并不具经济效益。本集团技术人员一直分析从现有开 采活动收集得来的数据,以厘定是否应采用崭新方法开采以节省成本。我们仍与合作 夥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的技术部 人 员,以及国 内其他油井开采专家进行磋 商。 石油业务之经营业绩及所涉之成本详列如 下。於二零一六年,本集团录得之营业额 约为19,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41,000,000港 元 ),较 去 年下跌54%。於二零一六年 生产石油报告分类录得之亏损(未计无形资产以及物 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 )为 约 30,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9,000,000港元 ),上述亏损主要由於原油售价及销量 双双走低的综合影响所 致。 经营业绩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客户销售净额 18,762 40,675 其他收入 12 23 经营开支 (43,052) (55,798) 折旧 (5,544) (14,076) 物业、厂 房及设备之减值亏损 (11,024) (33,843) 无形资产之减值亏损 (166,938) (408,954) 除所得税前经营业绩 (207,784) (471,973) 松辽合约减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已检讨松辽合约的有关资产账面值,并断定资 产须作出减值。减值亏损主要源於油价较预期增速放缓以及钻探及开采时间表推迟。 原定的钻探及开采时间表乃主要由於以下因素而延 後: 对地下石油储量结构进行详尽研究花费更多时间; 进一步厘定将予钻挖的油井种 类; 缺乏足够资金扩充生 产;及 地方机关对开采附近地区的环境表示关 注。 据此,本 公司 断 定,监於松辽合约预测的未来现金流产生时间已修 订,松 辽合约有关 资产的账面值很可能无法收 回。 评估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产油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时,本公司采用现 金流折现 分 析,以经修订价格及成本代价,计 算使用价值,以 反映出财产延迟开发的 影响。预 测现金流是基於以下关键假设计 算: 松辽合约余下限期内的中国油田油井估计营运及建设成本总额; 二零一六年年底,原油价格预测基准参考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轻质低硫原油 (「NYMEXWTI」)之 市价;及 折现率是参考市场可比较数据定出。 检讨产油现金产生单位之账面值导致减值亏损总额约为177,962,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442,797,000港元 )。该 减值亏损已记入综合损益表的经营开支内,并与本公司产 油分类资料有 关。 经营液体化工品码 头、储存及物流设施业务 截至二零一五年年底,本 集 团已向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 司(「顺东港务」)注 资 人民币 115,000,000元(相当於约136,000,000港元),以取得山东顺东51%股权。顺东港务拥有 两项使用海域之权利,涵 盖中国山东省东营港可用作土地平整及填海建设总面积为 约31.59公顷,并获许建设填海及土地平整,以供海洋运输及港口设施使用,营运期为 50年,分别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零六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及二零一六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六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於二零一六年,由於顺东港务尚未 开始业务,仍处於建设液体化工品码头、储存及物流设施(「港务及储存设施」)阶段。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顺东港务已实质上完成东营港27.71公顷土地之土地 平整及填海建 设。 鉴於顺东港务尚未开始业务,於二零一六年并无产生收益,而油品及液体化工品码头 分类录得分类亏损约6,000,000港元。 财务回顾 流动资金、财 务资源及股本架构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资产总值约为1,846,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511,000,000港元),负债总额约为1,381,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824,000,000港 元), 按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值计算,资本负债比率为0.75(二零一五年:0.55)。本年度本集团 之流动比率(按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计算 )为0.51(二零一五年:0.79)。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银行及其他借款分别约为214,627,000港元及 140,290,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分别为41,300,000港元及42,505,000港元)。本集团之银行 存款及手头现金合计约为238,814,000港 元(二零一五 年:238,282,000港 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 日,未偿还可换股债券之本金额为(i)628,160,000港元,已 於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及不计利息,并且附有权利可将可换股债券兑换为本公 司普通股。经调整兑换价为每股0.8港元(可予调整),而倘可换股债券附带之兑换权获悉 数行使,可 配发及发行最多785,200,000股股 份;及(ii)190,000,000港 元,於二零一八年九 月十五日到期及按年利率5%计息,并且附有权利可将可换股债券兑换为本公司普通股。 兑换价为每股0.158港元(可予调整),而倘可换股债券附带之兑换权获悉数行使,可配发 及发行最多1,202,531,645股股份。年 内并无可换股债券兑换为本公司普通 股。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本集团向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之可换股债券之持有 人开展法律诉 讼,详情可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二 零一五年八月 十四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公布。 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或然负 债。 资本及其他承担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已订约但未拨备之资本及其他承担分别约 155,167,000港元(二零一五年:588,456,000港元)及48,164,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50,622,000港元 )。 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若干物业、厂房及设备约169,921,000港元 (二 零 一 五 年:无 )、全 部 海 域 使 用 权 约103,987,000港 元(二零一五年:无)及若干银行 存款约42,92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2,000港元 )已 就本集团之应付票据及融资租赁 负债作出抵押。 外汇风险 本集团的主要营运地区为香港和中 国,其面对的汇兑风险主要来自港元兑人民币汇 率的波动。汇率波幅及市场动向一向深受本集团关注。本集团的一贯政策是让经营实 体以其相关地区货币经营业务,尽量降低货币风险。在检讨当前承受的风险水平後, 本集团年内并无为降低汇兑风险而订立任何衍生工具合约。然而,管理层将密切留意 外币风险,必 要时会考虑对冲重大外币风 险。 雇员资料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雇用421名全职雇员(二零一五年:432名)。本 集团之薪酬政策按个别雇员表现而厘定,并每年检讨以便与业界惯例相符。本集团亦 按该等雇员之工作地点向雇员提供公积金计划(按情况而定 )。 未来规划及展望 发电及供热业务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本 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宝颖有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订 立买卖协议,买方已有条件地同意收购,而宝颖有限公司亦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山西 中凯集团灵石之直接控股公司�N晖有限公司之股份及待售贷款(「出售事项」)。出售 事项之代价为1,500,000港 元(可予调整 )。有 关出售事项的决议案於二零一七年三月 七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获通过为普通决议案,并 随後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完成。�G 於此,本 集团已停止其发电及供热业 务。 石油业务 於二零一 七 年,全球经济复苏进度仍不明 朗。原油价格有望继续於低位徘 徊,但较二 零一六年将有所回 升。继最近下跌约10%後,原油价格预期将很快回升。本 集团将继 续改良提取技术,务 求提高整体效益。本 集团将继续专注於科学及地质研 究,加倍努 力取得关键技术突 破,强化老区精细挖潜,大 力推进油田之风险勘探。 倘计及现有油井及设施之产能以及石油市场之需 求,估计位於中国吉林省松辽盆地 两井区块之下白垩统泉头组三段杨大城子油层之油田於二零一七年之年产油量将约 为10,000公 吨(相等於73,000桶石油 )。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四日内容有关 由(其中包括 )本 公 司等针对(其中 包括 )收 购本集团之产油业 务(「两井 项 目」)之卖方及其他有关各方而提出之法律程 序之公布所披露,由 於该诉讼仅处於初步阶段,按 照 目前状况,本 集团两井项目之产 油业务仍处於正常运作及生 产,且本集团倾向继续两井项目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和 相关进一步投资。董事会将密切注视本集团在两井项目下之产油业务之营运及表现。 经营液体化工品码 头、储存及物流设施业务 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本集团完成收购顺东港务51%实际权益以来,本集团一直积极推 动续建港口及储存设施。港口及储存设施之原设计预期为四个10,000吨之化工船泊位 及两个5,000吨之化工船泊位。随着本集团之投入、贡献及投资,本集团现正朝着将两 个10,000吨泊位分别升级为20,000吨及30,000吨之目标努力。按照目前进度及时间表,港口及储存设施之一期建设可望於二零一七年内完工及投入商业运营。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顺东港务与一独立第三方(「承租人」)签订一份租赁 协议(「租 赁协议」),据 此顺东港务同意向承租人出租港口及储存设施。根 据租赁协 议,承租人须就港口及储存设施向顺东港务每年支付租金人民币125,000,000元(约 145,000,000港元),有关租金须分十二期等额按月预付。租 赁协议之详情可参阅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通 函。 租赁协议为本公司提供机会以从港口及储存设施赚取稳定租金收入,预期可加快本 集团收回投资成本之速度,并 让 本集团透过此项目实现合理资金回报。此 外,租赁协 议长远可望改善本集团资产及负债状况,并可於短期内加强顺东港务之集资能力。目 前预期租赁协议所得任何现金租金收入将由顺东港务用於偿付债务、持续扩充及发 展计 划。 勘探及开采业务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年报所披露,董事会发现,由青海森源持有之勘探牌照已於二 零一零年转让予源森公 司,而本公司并不知悉、同 意或批准。 自此之後,本集团已针对源森公司展开法律诉 讼(「矿业诉讼」),旨在寻求判令日期 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之探矿权变更协议(此协议导致青海森源失去勘探牌照) 无效,并 寻求重新取得青海森源及勘探牌照之控制权。於 过去多年,本 集 团一直暂停 其勘探及开采业务,以 待矿业诉讼的结果。 诚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 日、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九 日所公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即青海森源与源森公司签署之探矿权 变更协议无效,及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表明其不支持对上述最终判决的监督申请。矿业 诉讼结束 後,本 公司已委任中国法律顾问执行 判 决,以维护本集团之权利。倘 本集团 能重新取得青海森源之控制权,本集团将能取得相关勘探及开采牌照,且本集团其後 将对矿场进行尽职审 查。本集团将不时对其法律顾问取得之进展及本集团开采分类 之前景定期进行重新评 估。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已与管理层审阅本集团所采纳之会计原则及惯例、审 阅本集团 之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控并就财务报告事宜进行讨论,包 括审阅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审 核委员会成员包括本公司三名 独立非执行董 事。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之工作范围 本集团之核数师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同意,初步公布内所载本集 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损益表、综合全面收入表、综合财务 状况表及其相关附注内之数 字,乃与本集团年内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呈列之金 额相符。香 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此执行的工作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 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香 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核证聘用准则而进行的核证 聘用,因 此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不对初步业绩公布作出保证。 购 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於本年度并无购 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企业管治 董事认 为,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一直遵守上市规则附录 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 告(「企业管治守则」)之 所有守则条文,惟: (i)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 A.2.1条,主席及行政总裁(「行政总裁」)之角色应独立区 分,且不应由同一人履行。主席与行政总裁间之职责区分应书面清晰订明。本公 司主席及行政总裁目前悬 空,本公司仍在物色合适人选填补主席及行政总裁之 空 缺; (ii) 根据企业管治守 则 第 A.4.1条,非执行董事须按指定任期委任,并须膺选连任。於 回顾年度,本公司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非按指定任期委任,惟须按照本公司组 织章程细则至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 次; (iii)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E.1.2条,董事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然而,主席职位目前悬空。其中一位执行董事将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 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提问;及 (iv)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A.6.7条,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出席股东大会,对 股东的意见 有公正的了解。独 立非执行董事王靖华先生及李凯恩先生因其他事先安排未能 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 守则」)。本公司已向各董事作出具体查询,彼等已各自确认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一直遵守标准守则所载之规定准 则。 刊登全年业绩及年度报告 本全年业绩公布可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 (www.energyintl.todayir.com)查阅。本 公司二零一六年年度报告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 各股东并於以上网站刊 登,当中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所有资 料。 致谢 本人谨此由衷感谢本公司股东从不间断的支持。同时,本人亦向本集团董事及员工致 以深切谢 意,感谢他们对本公司所作出的努力。 承董事会命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伟璋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王美艳女士、陈伟璋先生、金玉萍女士及蓝永强先 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凯恩 先 生、王靖华先生及冯南山先生。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075 渝太地产 0.44 61.11
00164 中国宝力科技 1.1 46.67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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