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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 VC Limited
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并以CNIVCLimited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0232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首都创投有限公 司(「本公 司」)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下
午3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
以商议下列事项:
作为一般事项
1.省览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
报告书。
2. 重选届满卸任之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附带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或 本公司之股份可上市并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遵循及按照所有
适用之法例及不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或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5港元之
股份;
(b)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获授权可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数
额将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10%,而上述批准亦应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任何
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或
(iii)本公司章程细则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B)「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附带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
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可认购或兑换本公司股份权利之认股权证、 债券、债权证、票据及任何证券);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董事获授权可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
需要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 权(包括附有可认购或兑换本公司股份权利之认股权证、债
券、债权证、票据及任何证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附带条件或无附带条
件配发(不论根据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但不包括(i)
供 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任何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
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权而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iii)依据
本公司章程细则就以股代息计划而不时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iv)
依据任何向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授予或发行本公司
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本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
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亦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 关期间」与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A)项普通决议案(c)段之
定义相同;及
「供 股」乃 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让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股东按彼等於当日之持股比例进行供股(惟董事有权就
零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地区认
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
免或其他安排)。」
(C)「动议在本大会通告第4(A)及第4(B)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之情况下,在董
事根据 第4(B)项决议案而可予配发或同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 内,加入
本公司根据第4(A)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面值总
额。」
5. 「动议受限於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在经
更新限 额(定义见下文 )规 限下根据本公司股东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通
过决议案所采纳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购 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之任何购股
权获行使而可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 卖 後,根 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
他计划授出购股权之现有限额将予更 新,致使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
其他计划所授出任何购股权(不包括过往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
计划已授出、尚 未行 使、已 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 )获 行使时可予配
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不 会超出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经更新限额」),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授出最高达经
更新限额之购股 权,以及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就有关购股权获行使而配发、
发行及处理经更新限额项下之本公司股份。」
承董事会命
执行董事
陈昌义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倘
彼为超过一股股份之持有人)多名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
司之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
件之核实副本,最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抵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 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被撤销。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以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孔凡鹏先生及陈昌义先生;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林群先生、王子敬先生及李明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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