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ENTURYGINWARETAILHOLDINGSLIMITED
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2)
内幕消息
涉及本公司附属公司法律诉讼之更新
本公告乃由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涉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之法律诉讼。本公告所用词汇将与该等公告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驳回世纪金花乌鲁木齐之上诉,并裁定世纪金花乌鲁木齐须支付原先申索金额约人民币30,623,000元,即尚未偿还应付租金、应计利息及违约金,以及承担上诉费用人民币141,800元。本公司管理层正与律师研究及考虑有关判词并考虑是否提出进一步申诉。
董事认为,世纪金花乌鲁木齐及世纪金花有充足资源以支付诉讼所申索之金额,且并不预期对本集团经营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预期申索不会对本集团产生任何重大财务影响,因应计费用已记录并反映在本公司先前之财务报告中。
�C1�C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郑开杰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吴一坚先生、陈为光先生、郑开杰先生及沙英杰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陈帅先生、曹永刚先生及曲家琪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国伟先生、阮晓峰先生、孙枝丽女士及曹国琪博士组成。
�C2�C
<上一篇 盈利警告
下一篇> 董事名單與其角色和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