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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向實體提供 財務資助之須予披露交易及向實體提供貸款 提供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9) 涉及向实体提供 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及向实体提供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及向实体提供贷款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霭华物业(放贷人)分 别与五名客户 (借款人)和客户丑(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二。根据贷款协议一和贷款 协议二,霭华物业同意分别向五名客户和客户丑提供为期1个月的贷款一和贷款二。 上市规则的影响 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向五名客户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 过5%但不足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协议一项下提供的贷款一构成本公司 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的报告及公告规定。 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向客户丑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低过 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协议二项下提供的贷款二并不构成须予披露条件。 由於(i)客户甲,客户戊,客户己,客户子和客户丑是由同一受益群体持有;(ii)客户 甲,客户戊,客户己,客户子和客户丑当中的一位最终受益人和客户乙和客户丙是 关联方;(iii)客户乙和客户丙是关联方;并且(iv)客户庚和客户壬的最终受益人是客 户丙,故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提供的两笔贷款和三笔现行贷款需要合并计 算。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向客户们和现有客户们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并计 算後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向客户们提供 的两笔贷款和三笔现行贷款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1)条,向客户们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两笔贷款和三笔现行贷款 超过本公司最近刊发之综合资产总值8%,本公司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和第 13.15条,就提供的两笔贷款进行披露。 上市规则第13.15条规定须披露客户们的身份。由於客户们已经向集团确认不会同意 於本公布披露其身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 提供财务资助及向实体提供贷款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霭华物 业(放贷人 )分别与五名客 户(借 款人)和客户 丑(借款人 )订 立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二。根据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 二,霭华物业同意分别向五名客户和客户丑提供为期1个月的贷款一和贷款二。 贷款协议一 贷款协议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放贷人 : 霭华物业 借款人 : 五名客户 本金 : 本金甲:85,500,000.00港元 本金乙:25,000,000.00港元 本金甲的利率 : 最优惠利率加年息 1 8 . 7 5 %( 最优惠利率指於贷款协议一当日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年息5.25%的最优惠利率) 本金乙的利率 : 最优惠利率加年息 1 4 . 7 5 %( 最优惠利率指於贷款协议一当日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年息5.25%的最优惠利率) 期限 : 自提取日期起计1个月 抵押品 : 为有关位於尖沙咀,沙田,观塘,大埔,柴湾和观塘的十三 个商业物业和八个工业物业的第二法律押记�u按揭。独立物 业估值师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对该二十一个物业进行估 价,估值总金额约为767,100,000.00港元 还款 : 五名客户须於贷款到期日偿还本金及利息 利息 : 利息以日息计算而总额上限为2,126,666.70港元 提早还款 : 如贷款一在半个月内全数清还,五名客户需要缴交手续费和 利息合共1,063,333.30港元 贷款协议二 贷款协议日期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放贷人 : 霭华物业 借款人 : 客户丑 本金 : 25,000,000.00港元 利率 : 最优惠利率加年 息 8 . 7 5 %( 最优惠利率指於贷款协议二当 日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年息5.25%的最优惠利率) 期限 : 自提取日期起计1个月 抵押品 : 为有关位於香港湾仔的一个商业物业的第一法律押记�u 按揭。独立物业估值师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对该物业 进行估价,估值金额约为78,000,000.00港元 还款 : 客户丑须於贷款到期日偿还本金及利息 利息 : 利息以日息计算而总额上限为291,666.70港元 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二的其他条款 根据贷款协议一,贷款一由三位独立第三方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协议二,贷款二由两 位独立第三方提供担保。所有抵押物业已於霭华物业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火险。 有关两笔贷款信贷风险的信息 两笔贷款都为有抵押的贷款。由五名客户提供的二十一个抵押物业足以作为贷款一之 抵押,原因为基於由独立物业估值师为贷款一的二十一个抵押物业评估得出的物业价 值而合并计算出来的总贷款对估值比率约为63%(第一按揭贷款对估值比率为约39%,次级按揭贷款给予其他独立承按人对估值比率为9%,贷款一给予本集团的次级按揭贷款对估值比率为约15%)。由客户丑提供的抵押物业足以作为贷款二之抵押,原因为基於由独立物业估值师为贷款二的抵押物业评估得出的物业价值而计算出来的贷款二对估值比率约为64%(第一按揭贷款给予其他独立承按人对估值比率约为32%,贷款二给予本集团的第一按揭贷款对估值比率约为32%)。 本公司根据客户们的财政能力和还款能力之信贷评估,客户们分别提供的抵押品都位 於香港的黄金地段和两笔贷款都是一次短期借款的情况下同意借出有关贷款。本公司 经考虑过以上的因素後,对借出有关贷款给客户们的风险评估结果相对低。 两笔贷款的资金来源 本集团将以本公司一般营运资金予两笔贷款。 有关客户甲的资料 客户甲为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物业投资。客户甲是再度惠顾客户而 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 甲及其最终受益人都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客户乙的资料 客户乙为个人及商人。客户乙是再度惠顾客户而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乙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 连。 有关客户丙的资料 客户丙为个人及商人。客户丙是再度惠顾客户而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丙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 连。 有关客户戊的资料 客户戊为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物业投资。客户戊是再度惠顾客户而 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 戊及其最终受益人都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客户己的资料 客户己为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物业投资。客户己是再度惠顾客户而 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 己及其最终受益人都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客户庚的资料 客户庚为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物业投资。客户庚是再度惠顾客户而 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 庚及其最终受益人都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客户壬的资料 客户壬为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物业投资。客户壬是再度惠顾客户而 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 壬及其最终受益人都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客户子的资料 客户子为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物业投资。客户子是再度惠顾客户而 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 子及其最终受益人都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客户丑的资料 客户丑为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物业投资。客户丑是再度惠顾客户而 过往在本集团并无拖欠记录。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 丑及其最终受益人都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本集团及放贷人的资料 本集团为香港的融资服务供应商,主要根据当押商条例及放债人条例的条文提供有抵 押融资(包括典当贷款及按揭抵押贷款)。霭华物业,作为两笔贷款的放贷人,为本公 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二的理由 经考虑本集团的主要业务活动,分别向客户们提供两笔贷款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 务过程中进行。 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二的条款分别经霭华信贷与五名客户和客户丑公平磋商後协 定。董事认为,提供两笔贷款属本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按上市规则的涵义)。董事认 为,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二的条款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并根据本公司的信贷政策订 立。考虑到客户们理想的财务背景,并预期收取的利息收入会带来稳定的收入及现金 流,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二的条款公平合理及贷款协议一和贷款协议二的 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影响 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向五名客户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不足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协议一项下提供的贷款一构成本公司的须 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的报告及公告规定。 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向客户丑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低过 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贷款协议二项下提供的贷款二并不构成须予披露条件。 由於(i)客户甲,客户戊,客户己,客户子和客户丑是由同一受益群体持有;(ii)客户 甲,客户戊,客户己,客户子和客户丑当中的一位最终受益人和客户乙和客户丙是关 联方;(iii)客户乙和客户丙是关联方;并且(iv)客户庚和客户壬的最终受益人是客户 丙,故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提供的两笔贷款和三笔现行贷款需要合并计算。 鉴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向客户们和现有客户们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并计算後的 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向客户们提供的两笔贷 款和三笔现行贷款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1)条,向客户们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两笔贷款和三笔现行贷款超 过本公司最近刊发之综合资产总值8%,本公司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和第13.15 条,就提供的两笔贷款进行披露。 上市规则第13.15条规定须披露客户们的身份。由於客户们已经向集团确认不会同意於 本公布披露其身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 释义 於本公布,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霭华押业信贷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客户甲」 指 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乙」 指 身为个人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丙」 指 身为个人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戊」 指 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己」 指 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庚」 指 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壬」 指 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子」 指 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丑」 指 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及独立第三方的借款人 「客户们」 指 五名客户和客户丑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提取日期」 指 分别提取两笔贷款当日 「现有客户们」 指 客户乙,客户丙和客户壬 「现行贷款一」 指 由霭华物业根据现行贷款协议一提供给客户壬总值 8,000,000.00港元的按揭贷款 「现行贷款协议一」指 霭华物业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就现行贷款一与客户 壬订立的贷款协议,本公司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 日发出的公告中披露 「现行贷款二」 指 由霭华物业根据现行贷款协议二提供给客户乙和客户丙 总值30,000,000.00港元的按揭贷款 「现行贷款协议二」指 霭华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就现行贷款二与客户乙 和客户丙订立的贷款协议,本公司并已於二零一七年一 月二十日发出的公告中披露 「现行贷款三」 指 由霭华物业根据现行贷款协议三提供给客户壬总值 85,000,000.00港元的按揭贷款 「现行贷款协议三」指 霭华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就现行贷款三与客户 壬订立的贷款协议,本公司并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 日发出的公告中披露 「四笔现行贷款」 指 现行贷款一,现行贷款二和现行贷款三 「五名客户」 指 客户甲,客户戊,客户己,客户庚和客户子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的定义)之人士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一」 指 由霭华物业提供给五名客户总值110,500,000.00港元的按 揭贷款 「贷款二」 指 由霭华物业提供给客户丑总值25,000,000.00港元的按揭 贷款 「贷款协议一」 指 霭华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就贷款一与五名客户 订立的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二」 指 霭华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就贷款二与客户丑订 立的贷款协议 「两笔贷款」 指 贷款一和贷款二 「放债人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霭华物业」 指 霭华物业信贷有限公司,为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并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当押商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166章当押商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霭华押业信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陈启豪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陈启豪先 生( 行政总裁兼主席)、陈策文先生、 陈美芳女士及陈英瑜女士;非执行董事陈启球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永利 先生、梁兆棋博士及叶毅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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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660 伟俊矿业集团 0.18 78
00228 中能控股 0.12 53.16
00065 弘海高新资源 0.16 49.06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1468 英裘控股 0.11 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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