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URAPHARM CORPORATION LIMITED
培力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98)
有关收购目标公司之补充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义。
为使本集团更灵活地厘定其组织架构以符合其长期发展策略,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十七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
司(「培力南宁」()作为收购协议之买方)与金煌种植有限公司(「金煌」()作为收购
协议之卖方)订立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修订
及增加收购事项之买方为培力南宁或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为培力南宁的提名人
(「提名人」),因此收购事项之现金代价应由培力南宁或其提名人(视乎情况而定)
结算。
董事会认为补充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订立补充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
利益。
除上文所披露之修订及有关相应修订外,收购协议之所有其他主要条款及条件仍
保持不变,持续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交易结构并无发生重大变动而可能导致对
收购事项产生任何重大影响或可能影响收购事项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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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项须待通函「收购事项之先决条件」一段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可完成,
而有关先决条件未必会达成。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
买卖或考虑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培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陈宇龄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陈宇龄先生、蔡监彪博士、陈隆生先生及文绮
慧女士;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陈健文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建强医
生、何国华先生、梁念坚博士及徐立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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