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TIME RETAIL (GROUP) COMPANY LIMITED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33)
根据收购守则第3.8条刊发的公告
本公告由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
则」)第3.8条作出。兹提述本公司、AlibabaInvestmentLimited(「阿里巴巴投资」)与银泰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连同阿里巴巴投资「联席要约方」)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刊发的联合公告(「该公告」)。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的最新资料
董事会谨此宣布,
(a)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由於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2,000份购股权按9.27港元的
行使价获行使,故本公司已配发及发行2,000股新股份;
(b)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由於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1,000份购股权按7.56港元的
行使价获行使,故本公司已配发及发行1,000股新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由本公司发行的所有类别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4)及已发行的该等有关证券数目的详情如下:
(a)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合共2,721,603,226股股份;及
(b)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的合共39,146,500份尚未行使及附带可认购合共39,146,500股新
股份的权利的购股权。
於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概无尚未行使的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衍生工具或认股权证,且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4)。
交易披露
联席要约方及本公司各自的联系人务请留意,彼等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2条就买卖本公司任何证券作出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第22条注释11,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士,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第22条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士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该等客户愿意履行该等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收购守则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此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其交易进行的查询,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士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警告: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辛向东
北京,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陈晓东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张勇先生及辛向东先
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凡先生、陈江旭先生及胡勇敏先生。
本公司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内所发表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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