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申请表格编号
重要提示
本表格具有价值,但不可转让,并仅供名列下文之合资格股东使用,以便申请认购其根据供股所获暂定配额以外之额外供股股份。申请最迟须於二零
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递交。
阁下如对本表格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表格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表格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各项章程文件连同章程附录三「送呈公 司注册处处长之文件」一段指明之文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42C条之规定,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章程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股份买卖可以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阁下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交收安排之详情,以及
有关安排可能对 阁下权利与权益所构成之影响。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首都创投有限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之章程(「章程」)所界定专有词汇与本表格内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香港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处: CapitalVCLimited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皇后大道中18号
皇后大道东183号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新世界大厦1座
合和中心22楼 并以CNIVCLimited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23楼
(股份代号:02324) 2302室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合并股份 注册办事处:
获发三股供股股份之基准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进行供股 P.O.Box2681
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合资格股东姓名及地址
Sample 只供名列本栏之
合资格股东申请认购。
致: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列位董事
敬启者:
本人�u吾等为名列上文之合资格股东,现不可撤回地以每股供股股份0.20港元之认购价申请认购 股额外供股
股份,并附上注明抬头人为「CAPITALVCLIMITED-EXCESSAPPLICATIONACCOUNT」,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独立开出之
港元支票或银行本票,作为申请认购上述数目额外供股股份须全数支付之股款。
本人�u吾等谨请董事配发该等所申请认购或任何数目较所申请认购为少之额外供股股份予本人�u吾等,并将本人�u吾等就此项认购申请可能获配发
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之股票及�u或应退还予本人�u吾等任何多出之申请认购股款之支票,按上列地址以平邮方式邮寄予本人�u吾等,邮误风险概由本人�u 吾等承 担。本人�u吾等明白就此项认购申请所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由董事全权酌情配发。本 人�u吾 等 知悉本人�u吾等未必可获保证配发全部或任 何部份所申请认购之额外供股股份。
本人�u吾等承诺按照章程文件所载之条款,并在 贵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限制下接纳可能配发予本人�u吾等之上述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本人�u
吾等就任何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授权董事将本人�u吾等之姓名列入 贵公司之股东名册,作为该等供股股份之持有人。
1. 2. 3. 4.
申请人签署(所有联名申请人均须签署)
日期:二零一七年 月 日 联络电话:
本表格必须填妥,连同按所申请认购总数之供股股份以每股供股股份0.20港元计算之应缴股款支票或银行本票,最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交回股份过户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所有股款须以港元缴付,支票(必
须由香港持牌银行之账户开出)及银行本票(必须由香港持牌银行发出)须注明抬头人为「CAPITALVCLIMITED-EXCESSAPPLICATION
ACCOUNT」,并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方式划线开出。
填妥及交回本表格连同缴付按本表格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股款支票或银行本票,即构成申请人作出之一项保证,保证该支票或银行本票於
首次过户时将会兑现。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讫後过户,而自有关股款所赚取之所有利息(如有)将拨归本公司所有。凡随附之支票或银
行本票在首次过户时未能兑现,则额外供股股份之申请可遭拒绝受理。
章程文件不拟根据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予以登记。本公司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寻求获准於香港境外之任何司法权区提呈
发售有关供股之供股股份。於香港境外之任何司法权区接获章程或暂定配额通知书或本表格之人士,概不应视之为申请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
请,除非有关要约或邀请可毋须进行任何登记或遵守其他法律或法例规定而在相关司法权区合法进行。有意以其名义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任
何香港境外人士,均有责任确保其遵守所有相关司法权区之法例及法规,包括取得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以及支付任何该等司法权区规定应
付之相关税项及徵费。本公司在相信接纳任何额外供股股份申请将触犯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或其他法例或法规之情况下,保留拒绝
接纳有关申请之权利。概不会接纳除外股东之供股股份申请。
阁下将获通知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倘阁下不获配发任何额外供股股份,则於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时缴付之股款将会以支票(不
计利息)全数退还予 阁 下,退 款支票预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予阁下上文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
由 阁下自行承担。倘 阁下获配发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少於所申请认购之数目,则多出之申请认购款项将会以支票(不计利息)退还予 阁下,
退款支票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邮寄予 阁下上文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任何上述
支票将以名列本表格之申请人为抬头人。预期供股股份之股票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寄予 阁下上文所示地址,
邮误风险概由 阁下自行承担。 阁下将会就所有配发及发行予 阁下之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发一张股票。
本表格及据此提出之所有申请均须受香港法例监管并按其诠释。
务请注意,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包括首尾两日)
买卖。务请股东垂注,供股股份将在供股之条件尚未达成时以未缴股款形式进行买卖。因此,凡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
将须承担供股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或可能不会进行之风险。有意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建
议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倘於最後终止时限或之前任何时间发生下列事件:
(a) 包销商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包销协议中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为失实、不准确、有所误导或已遭违反,而各情况(包销商合理认为)对
供股而言属重大;或
(b) 倘:
(i) 香港或其他地区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有变,或当地任何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更改其诠释或适用范围;
Sample
(ii) 地方、国家或国际金融、政治、行业或经济状况出现任何变动;
(iii) 地方、国家或国际股本证券或货币市场出现任何特别性质之变动;
(iv) 任何地方、国家或国际间爆发敌对状态、暴动或武装冲突或此等事件升级;
(v) 联交所全面停止或暂停证券买卖,或对有关买卖施加重大限制;
(vi) 股份在联交所持续暂停买卖十个交易日(定义见上市规则);或
(vii)出现涉及香港或其他地区之税务或外汇管制之任何变动或预期将产生变动之事态发展;
而包销商合理认为该等事件:
(a) 可能会对本集团之整体业务、财务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 可能会对供股之成功与否或供股股份获承购之程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c) 影响非常严重,令继续进行供股属不当、不智或不宜,
则包销商可在最後终止时限或之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自此之後,包销商之一切有关责任将告终止及终结,而包销商及本
公司均不得就包销协议所产生或与之有关之任何事宜或事情向其他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因违约而引致者除外),而供股亦不会进行。
有关包销商终止权利之详尽资料载列於章程内。
每份申请必须随附一张独立开出之支票或银行本票
本公司将不另发收据
(公司专用)
申请编号 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 申请时缴交之股款 退还余额
港元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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