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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有關自願有條件股份交換要約之要約期的經修訂時間表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认购或以其他方式买卖QP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或乐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证券的邀请或要约。本公布不得在其 刊发、登载或分发将构成违反相关司法权区相关法例之任何司法权区刊发、登载 或分发。 QPL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3) 公布 进一步延长有关 QPL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提出 自愿有条件股份交换要约 以收购乐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 (QPL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及 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者除外) 以换取QPL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将予发行之新股份及 注销乐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之 要约期的经修订时间表 谨此提述(i) QP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本 公司」或「QPL」)日 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 关(其 中包 括)该 等要约;(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延期寄发有关该等要约之要约文 件;(iii)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要约文件,内容有关(其 中 包括)该等要约(「要约文件」);(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之公布, 内容有关寄发要约文件;(v)乐亚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回应文件, 内容有关该等要约;(v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之公布;(vii)本公司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延长後之截止日期及延长要约期(「延展公布」);(viii)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进一步延长後之截止日期及进一步延长要约期(「进一步延展公布」);及(ix)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进一步延长要约期(「第三次延展公 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采用之词语与要约文件、延展公布、进一步延 展公布及第三次延展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长要约期及经修订预期时间表 诚如第三次延展公布所披露,为提供更多时间予乐亚独立股东及乐亚购股权持有 人考虑该等要约,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5.5申请执行人员同意延长要约期。 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有意授出延长要约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第三次延长後之 截止日期」)之 同意,而乐亚已同意上述延展。 要约文件及接纳表格内所载该等要约之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乐亚独立股东及 乐亚购股权持有人於决定是否接纳该等要约前务请审慎考虑要约文件、受要约人 文件及任何相关补充受要约人文 件(如 有)所 载之资料。 有关该等要约之结果之进一步公布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9.1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 日(即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作出。 下文所载之经修订预期时间表仅具指示作用及可予更改。倘时间表有任何变动, QPL将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布。 首个截止日 期(附 注1)......................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五) 延长後之截止日 期(附 注1)....................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星期五) 进一步延长後之截止日期(附注1)............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 於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接纳该等 要约之最後时间及日期(附注1)..............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前 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附注1)..............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 於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在联交所网站 登载该等要约结果之公 布(附 注1)............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 下午七时正前 最後完成日 期(即 就接纳而言该等要约可宣布 为无条件之最後时间及日期)(附 注2).........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 下午七时正前 根据该等要约於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前 就有效接纳寄发QPL股份之股票之最後日期 (假设该等要约於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 成为或宣布为无条 件)(附注3).............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一) 该等要约维持可供接纳之最後时间及日期 (假设该等要约於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 於各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 件)(附注4).............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 附注: 1.根据收购守则,倘受要约人文件於要约文件之寄发日期後方予寄发,则该等要约必须於寄 发要约文件当日(即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计最少28日内仍可供接纳。QPL有权根 据收购守则延长该等要约,直至其根据收购守则可能厘定(或获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允许) 之日期为止。在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同意下,要约期将进一步延长而接纳该等要约之最 後时间及日期将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星期四)(即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 倘该等要约於其时并无就接纳成为无条件,则接纳该等要约之人士将有权於该等要约之首 个截止日期起计21日後(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後)撤回其接纳。然而,有关撤回权利仅 在该等要约就接纳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前方可行使。 2.根据收购守则,除非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该等要约就接纳而言不可於寄发要约文件日 期後第60日下午七时正後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在执行人员同意下,该日期乃延展至二零 一七年三月二日(即 第三次延长後之截止日期)。倘收购守则规定之期间於并非营业日之日 结束,则该期间延长至下一个营业日。 3. 就根据该等要约交回乐亚股份或(视情况而 言)乐 亚购股权之应付代价而言,将尽快向接纳 该等要约之乐亚独立股东及乐亚购股权持有人寄发QPL股份之股票,惟於任何情况均须於 过户登记处接获令该等要约项下之接纳完整及有效的所有有关文件之日期及该等要约於各 方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之日期(以较後者为准)後七(7)个营业日内寄发。 4.根据收购守则,倘该等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不论就接纳而言或在各方面),则须於其 後维持可供接纳不少於14日。於此情况,须於该等要约截止前向尚未接纳该等要约之乐亚 独立股东及乐亚购股权持有人发出公布,通知期 至少为14日。在收购守则规限下,QPL有权 将该等要约延至其可能厘定或执行人员允许之有关日期。购股权要约须待股份要约在各方 面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後方可作实,且只要股份要约维持可供接纳,则购股权要约将维持 可供接纳。 本公布所载之所有日期及时间之提述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重要提示 该等要约须待该等要约之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如适 用)後,方告作实。因此,该 等要约可能或可能不会成为无条件。QPL及�u或乐亚之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 QPL股份及�u或乐亚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 问,务请谘询本身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谨此提醒乐亚或QPL各自之联系人(包括拥有或控制乐亚或QPL之任何类别有关证 券5%或以上之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进行之乐亚或QPL证券交易。 承董事会命 QPL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执行主席兼行政总裁 李同乐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QPL之董事愿就本公布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各别地承担全部责任,且在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布所发表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 始行作出,且本公布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布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於本公布日期,QPL之董事会包括四位执行董事李同乐先生(执行主席兼行政总 裁)、彭海平先生、黄家乐先生及董小静女士,一位非执行董事黄伟文先生,以及 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锺凯恩女士、邱志行先生及朱峻�O先生。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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