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OLDENSHIELDHOLDINGS(INDUSTRIAL)LIMITED
(INCOMPULSORYLIQUIDATION)
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
(强制清盘中)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2123)
联交所有关复牌建议之决定
及
本公司最新状况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24A条就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盘中)(「本公司」)之最新发展而作出。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第17条被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本公司谨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恢复本公司股份买卖之最新状况。
收购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司(作为买方)及公司清盘人(以公司之共同及各别清盘人之身份行事)与卖方(与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士(根据《上市规则》所定义)概无关联之独立第三方)就建议收购一项新业务(「收购事项」)订立有条件买卖协议(「收购协议」)(经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的补充协议作出修订及补充)。
认购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公司清盘人(以公司之共同及各别清盘人之身份行事)与认购人及认购人之担保人(与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士(根据《上市规则》所定义)概无关联之独立第三方)就认购本公司之新股份(「认购事项」)订立有条件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经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的补充协议作出修订及补充)。
复牌建议
本公司已於除牌程序之第三阶段结束前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复牌建议」),当中载有 (其中包括):(i)股本重组;(ii)收购事项;(iii)处置本公司之附属公司;(iv)认购事项;(v)公开发售;(vi)债务重组及债权人协议安排;及(vii)清洗豁免,以寻求恢复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买卖。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本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当中说明联交所同意准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或之前提交与收购事项中的目标集团(而非任何其他建议)相关的新上市申请。倘本公司未能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前提交新上市申请,或复牌建议中建议的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能进行,联交所将进而取消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收购事项涉及本公司向独立卖家收购一间主要从事开发、生产及销售常用於运输车辆之汽车零件业务之目标集团(「目标集团」)。收购事项完成後,目标集团将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非常重大收购及反收购事项,并须根据上市规则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收购事项亦受限於联交所对本公司新上市申请之批准。
倘出现任何重大发展,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公司最新发展的消息。
持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的股份已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於联交所主板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谨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本公司股份恢复买卖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而该等条件未必一定会达成。概不保证本公司股份恢复买卖一定会落实。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
金盾控股(实业)有限公司
(强制清盘中)
马德民
黄国强
共同及各别清盘人
作为代理人毋须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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