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11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
咀弥敦道50号金域假日酒店低层3字丽晶厅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作为特别事项,考
虑并酌情通过(修改或不经修改 )以 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钧濠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与盈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
买 方(「买方」)及 曾炜麟先生及曾女士作为卖方(「卖 方」)於二零一七年二
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有条件买卖协 议(「该协议」,详 情披露於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之通函(「通函」)),内容关於(其中 包 括 )买 卖 Intra
AsiaLimited的全部股权,总 代价为港 币207,000,000元(注有「A」字 样之该
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及 其 项下拟进
行之交 易;
(b) 批准本公司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发行本金总额最高为港币137,000,000元之可
换股债 券(定义见通函);
*仅供识别
(c) 批准於可换股债券所附之换股权获行使後,以 本公司股本配发及发行兑换
股份(定义见通函)(可予调整);及授权本公司董事据此配发及发行可换
股债券及兑换股 份;
(d)批准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卖方及�u或彼等各自的代名人按发行价
(定义见通函)配发及发行入账列作缴足之代价股份(定义见通函 )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e)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在彼等认为就收购事项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恰当、必需或合宜的情况下为及代表
本公司作出一切该等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该等其他文件,包 括但
不限於配发及发行可换股债券、兑 换股份及代价股份。」
承董事会命
钧濠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马学绵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百慕达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九龙
2ChurchStreet, 尖沙咀广东道33号
HamiltonHM11, 中港城第五座
Bermuda 10楼1004B室
附注:
1.本通告随附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委任代表表 格。
2.委任代表之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士亲笔签 署。倘 委任人为公司,则 委任代表
之文据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任何负责人、授 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 署。
3.凡持有两股或以上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份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
或多名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惟受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条文规限)。委任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倘 股东委任一名以上委任代 表,则 委任代表表格须注明每名委任代表所代表之
股份数目。
4.股东务请按照委任代表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将表格填妥及签署,并尽早将表格交回本公司之股份
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
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表格,方 为有 效。
5.股东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 票,在此情况 下,委任代表表格将被视为已予撤回。
6.有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的股东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 )营 业时间结束时名列
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股 东。为有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所 有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
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 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
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之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马学绵先生、郭小彬先生、周桂华女
士及郭小华女士;一 名 非 执行董事曾芷彤女士(郭小彬先生为其替任董 事 );以及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许培伟先 生、刘朝东先生及崔卫红女士。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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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濠集团
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