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CHINARESOURCESPHARMACEUTICALGROUP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职权范围
(於2016年9月14日采纳并於2017年2月21日修订)
定义
1. 就此等职权范围(「职权范围」)而言: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指本公司的公司秘书。
执行委员会指根据此等职权范围第2条以董事会决议案成立的执行委员会。
董事指董事会成员。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指就本公司在联交所首次上市而刊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或於其最近期的年报内所述的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以及经董事会不时确定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本集团的任何有关其他职员。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经营性事项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股权类资产、无形资产
等)、对外投资(包括新设公司、投资新专案、股权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对本公司或附属公司增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券或债务重组、受赠资产、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授权合约、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等经营相关事项。
附属公司指上市规则下的涵义。
联营公司指根据适用会计准则下的定义。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成立
2. 执行委员会於2016年5月20日经董事会决议案成立。
成员
3. 执行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或执行董事当中委任,
并须由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须由董事会委任。
4. 公司秘书须为执行委员会的秘书。执行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合适资历及经
验的任何其他人士作为执行委员会秘书。
会议次数及召开会议
5. 每年须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如有需要或按照执行委员会主席的要求方可召开
会议。
6. 任何会议的通知须於任何有关会议举行前至少两天发出,除非亲身出席该次
会议的执行委员会成员一致豁免有关通知。不论发出通知期限的长短,执行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须被视��有关成员豁免所需的通知期。会议议程连同会议文件应全部及时送达至全体执行委员会成员(该文件形式包括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且送达方式包括邮寄、电邮或其它可以收阅到会议文件的任何传递方式),并至少在计划举行执行委员会会议日期的一天前(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协定的有关其他时间内)送出。
7. 有效的会议决议�b生方式��两种,如是现场会议决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法
定人数须为两名成员。会议可由成员亲身出席,或透过电话(或类似的通讯器材)出席会议,但前提是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士都能够在会议中聆听对方的声音及与对方通话,在此情况下,出席会议的人士被视为亲身出席会议,并计入法定人数及有权表决。每一名执行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执行委员会於任何会议上的决议案须由出席的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大多数票数通过。
8. 如是书面决议案,由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的效力及作用与
决议案於正式召开及举行的执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无异。
9.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向执行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料,以使执行委员会能
够作出知情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倘执行委员会成员需要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其他额外(高级管理人员主动提供以外)的资料,则相关执行委员会成员应按需要作进一步查询。执行委员会及其各成员应有自行接触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
职责
10.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
a) 监察本公司战略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b) 监察本公司商业计划的执行和业务运作;
c) 监察附属公司的运作;
d) 批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及变更;
e)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代��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其权力限於董事会认
为属重大并与本公司政策及业务发展方向的制定有关的范畴;
f) 审阅及批准本集团商业计划内占经审计後上年度净资�b 5%以下或本集
团商业计划外占经审计後上年度净资�b 1%以下的经营性事项(属於上
市规则下需要公告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除外);
g) 审阅及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融资计画内的融资事项(包括银行
贷款、信托等)及相应的担保事项;
h) 代表董事会审阅及批准经本公司附属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融资计画内
的融资事项(包括银行贷款、信托等)及相应的担保事项;
i) 应本公司或附属公司需要,还具有以下权限:
i. 代表董事会批准因应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需要而授予本公司或
由本公司发行的银行融资及/或金融工具;
ii. 代表董事会批准向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授予任何贷
款或其他财务援助;
iii. 代表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向其附属公司及/或联营公司提供企业担
保、弥偿保证及/或信心保证书;
iv. 代表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开立银行或证券相关户
口及其他有关事宜(包括委任签字人及批准有关户口的条款及授
权书);及
v. 在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票据或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印监,以及批
准任何一名或以上本公司董事签署有关票据或文件;
j) 按照《华润集团捐赠管理办法》决定应该由本公司董事会审阅及批准的
对外捐赠事项;
k) 决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一名或以上董事签署需以本公司代表身份或名义
签署向监管机构提交及/或备案的有关文件;
l) 处理由董事会授权本委员会处理的任何其他特定事务;及
m)代表董事会批准在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发自愿性公告、根
据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发出的海外监管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
发出的公告、翌日披露报表或有关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主要财务业绩的公告的相关安排。
授权
1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取得外部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并於执行委员会
认为必需时保荐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汇报程序
12. 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录须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通常为公司秘书)保存,
且该等会议纪录须在任何董事给予合理通知後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可供查阅。
13. 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录须就执行委员会所考虑事项及达成的决定作足够详细
的纪录,包括董事及成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所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给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供成员表达意见及作纪录之用。
14. 在不损害此等职权范围所列的执行委员会职责的一般性原则下,执行委员会
须向董事会汇报,并须令董事会全面知悉其决定及建议,除非其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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