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mini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4)
延迟寄发通函
谨此提述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刊发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资本化股东贷款及发行可换股优先股。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资本化及认购协议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的
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
会通告的通函(「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落实通函所载的若干资料,故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或之前。
承董事局命
盛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黎国鸿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1―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沈培英先生 李明先生 罗子�U先生
崔月明女士 李洪波先生 卢焕波先生
黎国鸿先生 邓伟先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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