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富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
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富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0)
网址:http://www.290.com.hk
(1) 主要交易:成立合营公司
及
(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在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3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2至24页。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
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C04室,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本集团财务资料...................................... 13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2
�C 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北京洪泰」 指 北京洪泰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一名合营夥伴
「北京锦�华成」 指 北京锦�华成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一名合营夥伴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於香港开门营业之任何日 子(不 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信达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万佳投资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订
立之认购协议,内容有关认购本公司将予发行之三年期2%
票息可换股债券,本金额为110,754,000港元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即将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
中包括)发起人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富强证券」 指 富强证券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其中一名合营
夥伴
「共青城�笕�」 指 共青城�笕�投资管理合夥企业(有限合夥),其中一名合营夥
伴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营公司」 指 华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发起人协议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C 1�C
释义
「合营夥伴」 指 富强证券、青岛瑞源、共青城�笕�、北京锦�华成、青岛昌
盛日电及北京洪泰
「最後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
若干资料之最後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
「青岛昌盛日电」 指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名合营夥伴
「青岛瑞源」 指 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中一名合营夥伴
「Riverhead认购协议」指 本公司与Riverhead Capital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 Ltd.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订立之认购协议,内
容有关认购本公司将予发行之三年期2%票息可换股债券,
本金额为305,661,000港元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监会」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 指 合营夥伴就成立合营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
三日之发起人协议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C 2�C
释义
「总投资额」 指 根据发起人协议所载,发起人协议全部订约方就成立合营公
司之总投资额
「%」 指 百分比
仅供说明用途,在本通函内以人民币列值之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1.112港元之汇率
换算为港元。概不表示任何人民币或港元金额已经、理应或可以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C 3�C
董事会函件
中国富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0)
网址:http://www.290.com.hk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解植春先生(主席) P.O. Box309,Ugland House
韩镇宇先生 GrandCayman,KY1-1104
符云嫦女士 CaymanIslands
非执行董事:
唐保祺先生
吴 凌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健生先生
吴祺国先生
敬启者:
(1) 主要交易:成立合营公司
及
(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之公布,内
容有关成立合营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富强证券与青岛瑞源、共青城�笕�、北京锦�华成、青岛昌盛日电及北京洪泰订立发起人协议,内容有关成立合营公司。发起人协议须待取得下列各项文件後方告生效,其中包括:(i)本公 �C 4�C
董事会函件
司取得股东就发起人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批准及授权。成立合营公司须待(其中包
括)合营公司自相关监管机构获得必要批文後方可作实。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其中包括)(i)发起人协议之进一步资料;及(ii)股东特别大会
通告。
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1) 富强证券;
(2) 青岛瑞源;
(3) 共青城�笕�;
(4) 北京锦�华成;
(5) 青岛昌盛日电;及
(6) 北京洪泰。
股权架构及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各订约方议定(其中包括):
(i) 用於成立合营公司之总投资额将为人民币10亿元(相等於约11.12亿港元)(须待相
关监管机构批准),将由富强证券、青岛瑞源、共青城�笕�、北京锦�华成、青岛
昌盛日电及北京洪泰分别出资人民币300百万元(相等於约334百万港元)、人民币
325百万元(相等於约361百万港元)、人民币196百万元(相等於约218百万港元)、
人民币80百万元(相等於约89百万港元)、人民币50百万元(相等於约56百万港元)
及人民币49百万元(相等於约54百万港元)。该等公司将分别占合营公司股权之
30.0%、32.5%、19.6%、8.0%、5.0%及4.9%;
(ii) 各合营夥伴将於批准成立合营公司之文件获中国证监会签署及发出後六个月内,
悉数支付彼等各自之出资额;及
�C 5�C
董事会函件
(iii) 待合营公司自相关监管机构获得必要批文後,预期合营公司将成为全牌照证券公
司,获准於中国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合营夥伴各自之出资额乃由发起人协议订约方参照合营公司之初步资金需求及订约方
之出资意向後经公平磋商而厘定。富强证券之出资额人民币300百万元(相等於约334百万港元)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u或借贷拨付。
先决条件
发起人协议须待取得下列各项文件後方告生效:
(i) 合营夥伴取得所须经授权之内部批准,而本公司取得股东就发起人协议及据此拟
进行之交易之批准及授权;及
(ii)(如适用)合营夥伴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就发起人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批准及
授权。
转让合营公司股份之限制
各合营夥伴一概不得:
(i) 於合营公司成立日期起48个月内转让合营公司股份之任何部分;及
(ii) 於合营公司股份在任何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转让合营公司股份之任
何部分(於合营公司股份公开发售前已发行者)。
合营公司之董事会及监事会
合营公司之董事会将由九名董事(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组成。根据发起人协议,富强证
券及青岛瑞源各自有权提名两名董事,并推荐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共青城�笕�有权提名两名董事;而北京锦�华成则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合营公司之董事会主席将由青岛瑞源提名之董事担任。合营公司须每年至少举行两次董事会会议。合营公司各董事有权就每项董事会决议案投一票。所有董事会决议案须以过半数投票方式通过。
�C 6�C
董事会函件
合营公司将设有监事会,并由三名监事组成。根据发起人协议,富强证券及青岛瑞源各自有权提名一名监事,而另一名监事将由於合营公司雇员代表大会上获选之合营公司雇员担任。合营公司之监事会主席将由富强证券提名之监事担任。合营公司须每六个月举行至少一次监事会会议。合营公司各监事有权就由监事会决定之每个事项投一票。监事会之任何行动或决议案须以过半数投票通过。
股东大会及投票
合营公司之股东定期会议须於各财政年度结束後六个月内举行。
除於合营公司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之下列事项外,所有事项须於合营公司股
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
(i) 增加或减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ii) 合营公司之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iii) 对合营公司章程之修改;或
(iv) 按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合营公司章程指定之其他事项。
普通决议案须於合营公司之股东大会上以过半数投票方式通过,而特别决议案须於合
营公司之股东大会上以多於三分之二之大多数票数通过。
利润分派
合营公司之税後利润须按以下次序分派:
(i) 抵销合营公司於上一财政年度产生之亏损;
(ii) 合营公司税後利润之10%须提取及列入法定公积金;
(iii) 按中国适用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所要求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及其他风险准
备金;
(iv) 根据於合营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之决议案提取任意公积金;及
�C 7�C
董事会函件
(v) 除相关适用法律及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合营公司股东大会上取得批准後,在扣除
上文(i)至(iv)项後之剩余全部利润余额须以股利方式分派予合营公司股东。
一旦累计法定公积金超过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之50%,即可免除提取利润至法定公积
金。
成立合营公司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及其管理层不断加倍努力发展证券业务,致力争取於中国资本市埸之发展机
会,为持份者带来更佳回报。
藉着订立发起人协议及承诺根据发起人协议条款投放资源成立合营公司,本集团及合
营夥伴预期将依据《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之《补充协议十》,
据此,符合规定成立外资证券公司之港资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领域设立一家领有全牌照之合营证券公司。合营夥伴签立发起人协议後,将於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成立合营公司及监管牌照之申请,并连同提交发起人协议及合营公司之章程。
本集团相信参与合营公司之成立及营运将有助本集团拓展其证券服务业务至中国,并
为本集团现有之证券服务及金融业务平台带来协同效应。这亦为本集团进入中国快速增长
之金融市场提供显着之竞争优势。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富强证券於合营公司之投资及发起人协议之条款属公
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合营公司及合营夥伴之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经纪及�I展融资、证券自营、企业融资、放债及保理,以及顾问及保险经纪服务。
合营公司拟於中国山东省成立。於成立之时,合营公司将为一家於中国之有限责任公
司,并由富强证券、青岛瑞源、共青城�笕�、北京锦�华成、青岛昌盛日电及北京洪泰分别拥有30.0%、32.5%、19.6%、8.0%、5.0%及4.9%权益。合营公司拟从事之主要业务将包 �C 8�C
董事会函件
含提供受规管之证券相关服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之任何其他业务。订约方可不时透过合营公司之董事会决议案及於遵守适用机构规定之情况下,采取一切所须行动或取得所须批准或牌照,以拓展合营公司之经授权业务范围。
根据发起人协议,订约方同意合营公司之业务经营期将於业务牌照获中国之相关监管
机构授出後永久延续。
富强证券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及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富强证
券主要於香港从事提供证券经纪及买卖、向客户提供�I展融资以及配售及包销服务。富强证券持有牌照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青岛瑞源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科技产
业以及健康及养老服务之集团企业。
共青城�笕�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合夥企业,主要从事投资。
北京锦�华成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投资。
青岛昌盛日电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太阳能综合利用解决方案服务
商。
北京洪泰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尽其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最後可行日期,青岛瑞源、共青城�笕�、北京锦�华成、青岛昌盛日电及北京洪泰以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
�C 9�C
董事会函件
於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除下列股本集资活动外,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前过去12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
资活动:
於最後可行日期之
公布日期 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所得款项实际用途
二零一六年 发行可换股债券 约565,000,000港元 (i) 约240,000,000港元 於最後可行日期,
十一月二十二日 用於向本公司一家 可换股债券之发
全资附属公司注入 行尚未完成。
资本,以及扩展其 (附注)
�I展融资及包销业
务:
(ii) 约150,000,000港元
用於扩展其放债业
务;
(iii) 约12,000,000港元
用於参与私募股本
投资;
(iv) 约129,000,000港元
用於壮大其资产管
理、财富管理及企
业融资业务之资本
基础;及
(v) 约34,000,000港元
拨作本集团之一般
营运资金。
二零一六年 发行可换股债券 约32,000,000港元 偿还结欠相关可换股债券 已用作拟定用途
六月二十七日 认购人之先前债务
二零一六年 发行可换股债券 约40,000,000港元 偿还结欠相关可换股债券 已用作拟定用途
三月十八日 认购人之先前债务
附注: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公布所披露,相关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须待(其中
包括)本公司建议资本重组生效後方告完成。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建议资本重组仍待开曼群
岛大法院批准。本公司有关建议资本重组之第一次聆讯日期将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举行。
�C 10�C
董事会函件
成立合营公司之财务影响
出资额预期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财务资源及�u或借贷拨付。
透过采纳权益会计法及假设(i)该出资额完全以本集团之内部财务资源拨付,则本集团
於合营公司之投资将增加人民币300百万元(相等於约334百万港元),而本集团之现金及银
行结余将减少相同金额;及(ii)该出资额完全以本集团之借贷拨付,则本集团於合营公司之
投资将增加人民币300百万 元(相等於约334百万港元),而本集团之总负债将增加相同金
额。因此,於合营公司之投资预期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资产净值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於成立合营公司後,本集团将采用权益会计法以计入合营公司净财务业绩之30%。对
本集团盈利之影响将取决於合营公司日後之财务表现。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富强证券於发起人协议下之资本承担之其中一项适
用百分比率超过2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发
起人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尽其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最後可行日期,概无股东於发起人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与其他股东存在重大差异之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或其紧密联系人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所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以投票方式批准发起人协议及据此
拟进行之交易。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在香港湾仔港湾道1
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3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2至24页。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u或於会上投票,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
格印备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
�C 11�C
董事会函件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C04室,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其他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发起人协议之条款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而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并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以批准发起人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国富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韩镇宇
谨启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C 12�C
附录一 本集团财务资料
1. 三年经审核财务资料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
财务报表连同其相关附注分别载於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刊发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第42至135页、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刊发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第43至137页及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刊发之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第45至133页。
本公司上述年报於本公司网站www.290.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可供
查阅。
2. 债务声明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本债务声明而言之最後可行日期),
本集团之债务总额如下:
借贷
本集团有尚未偿还之短期贷款约130.4百万港元及账面值约为173.7百万港元之公
司债券。本集团全部借贷均为无抵押及并无任何担保。
或然负债
本集团概无重大或然负债。
除上文所披露者及集团内公司间负债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
任何已发行及尚未偿还,以及已授权或增设但未发行之债务证券、定期贷款、其他借贷或属借贷性质之债务,包括银行透支及承兑负债(正常贸易票据除外)或承兑信贷或租购承担、按揭、押记、或然负债或担保。
3. 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并不知悉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以来直至最後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本集团之财务或业务状况或前景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4. 营运资金
董事认为,在无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假设完成成立合营公司,并计及本集团之内部财务资源及借贷,本集团将有充足营运资金以满足其目前需求及自本通函日期起计未来十二个月之需求。
�C 13�C
附录一 本集团财务资料
5. 本集团之财务及业务前景
环球经济环境充满不确定因素,而环球市场气氛在短期内相信会维持保守谨慎。市场
预期中国中央政府将推出更多稳定增长的措施以维持经济增长。本集团深信投资者对中国
前景重拾信心将逐步改善金融市场。
於本财政年度,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经纪及�I展融资、证券自营、企业融资、放债及保理,以及顾问及保险经纪服务。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年报所披露,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收
入约为49.2百万港元。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净亏损约为42.7百万港元。总资产及权益总额分别约为458.1百万港元及约107.5百万港元。本集团将专注於香港之证券市场,并拓展其�I展融资及包销业务。此外,本集团将继续投放更多资金於其现时之放债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及企业融资业务。
透过《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之《补充协议十》与其他合营夥伴成立合营公司让本集团能探索潜在机遇,将其现时之证券服务业务拓展至中国金融市场,以为股东提升价值。董事相信,发展能为本集团现时之证券服务及金融业务平台带来协同效应,亦能提升本集团於中国快速增长之金融市场中之服务能力,从而增强本集团之整体竞争优势。
�C 14�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
资料。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尽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2. 权益披露
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之权益
好仓
占本公司
股份�u相关 已发行股本之
董事姓名 身分 股份权益 相关股份权益 股份权益总额 概约百分比
解植春先生 受控法团权益 ― 5,094,350,000 5,094,350,000 126.20%
(「解先生」)(附注)
附注: 於最後可行日期,解先生於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与RiverheadCapital(International)Management
Co., Ltd(. 「Riverhead Capital」,一家由解先生拥有80%权益之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订立之认购协议将向Riverhead Capital发行本金额为305,661,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所附带
之换股权(换股价为每股换股股份0.06港元)获行使时可发行之5,094,350,000股本公司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於本公司
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
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任何权益 或淡仓(包括其於证券及期货条例之有关条文下,被当作或视为拥有之权益或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之规定须记入该条所述登记册之任何权益或淡仓;或根 据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C 15�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主要股东权益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以下人士(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於本
公司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或视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
条文须向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之规定须记入该条所述登 记册之权益或淡仓,或直接或间接於附有权利可於任何情况下於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之股东大会上表决的任何类别股本中拥有5%或以上面值的权益:
好仓
占本公司
股份�u相关股 已发行股本之
股东名称 身分 股份权益 相关股份权益 份权益总额 概约百分比
聚豪有限公司(「聚豪」)(附注1) 实益拥有人 800,000,000 ― 800,000,000 19.81%
领南有限公司(「领南」)(附注1) 受控法团权益 800,000,000 ― 800,000,000 19.81%
奇骏有限公司(「奇骏」)(附注1) 受控法团权益 800,000,000 ― 800,000,000 19.81%
华亨投资有限公司 受控法团权益 800,000,000 ― 800,000,000 19.81%
(「华亨」)(附注1)
万佳投资有限公司 实益拥有人 461,430,000 1,845,900,000 2,307,330,000 57.16%
(「万佳投资」)(附注2)
中国信达(香港)资产 受控法团权益 461,430,000 1,845,900,000 2,307,330,000 57.16%
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香港)」)(附注2)
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受控法团权益 461,430,000 1,845,900,000 2,307,330,000 57.16%
(「中国信达控股」)(附注2)
�C 16�C
附录二 一般资料
占本公司
股份�u相关股 已发行股本之
股东名称 身分 股份权益 相关股份权益 份权益总额 概约百分比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控法团权益 461,430,000 1,845,900,000 2,307,330,000 57.16%
(「中国信达资产」)(附注2)
FlyingBridgeInvestment 实益拥有人 310,650,884 ― 310,650,884 7.70%
Lt d(. 「FBI」)(附
注3)
华人策略控股有限公司 受控法团权益 292,900,000 ― 292,900,000 7.25%
(「华人策略」)(附注4)
PacificAllianceLimited 实益拥有人 ― 2,559,750,000 2,559,750,000 63.41%
(「PAL」)(附
注5)
BestFortressLimited 受控法团权益 ― 2,559,750,000 2,559,750,000 63.41%
(「BFL」)(附
注5)
附注:
1. 於最後可行日期,聚豪实益持有800,000,000股股份。聚豪由领南拥有80%权益及由奇骏拥有
20%权益。领南由华亨全资拥有,而华亨则由赵旭光先生全资拥有。奇骏由黄锦发先生全资拥 有。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领南、奇骏、华亨、赵旭光先生及黄锦发先生被视为於聚豪所持有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2. 於最後可行日期,万佳投资实益持有461,430,000股股份及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与万佳投资於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订立之认购协议将向万佳投资发行本金额为110,754,000港元之可换
股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换股价为每股换股股份0.06港元)获行使时可发行之1,845,900,000股本公司相关股份。万佳投资由中国信达(香港)全资拥有,而中国信达(香港)则由中国信达控股全资拥有。中国信达控股由中国信达资产全资拥有。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中国信达(香港)、中国信达控股及中国信达资产被视为於万佳投资所持有之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
3. 於最後可行日期,FBI实益持有310,650,884股股份。FBI由丁璐女士全资拥有。就证券及期货
条例而言,丁璐女士被视为於FBI所持有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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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4. 於最後可行日期,VictoryTimeGlobalLimited、ExcelReturnEnterprisesLimited及德荣
财务有限公司分别实益持有153,800,000股、34,000,000股及105,100,000股股份。Victory
TimeGlobalLimited、ExcelReturnEnterprisesLimited及德荣财务有限公司全部均为华人
策略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华人策略被视为或当作於Victory Time
Global Limited、Excel Return Enterprises Limited及德荣财务有限公司持有之股份中拥有
权益。
5. 於最後可行日期,PAL实益拥有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与PAL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订立
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向PAL发行本金额为153,585,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PAL可换股
债券」)所附带之换股权(换股价为每股换股股份0.06港元)获行使时可发行之2,559,750,000股本公司相关股份。PAL由BFL全资拥有,而BFL则由叶森然先生拥有90%权益。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BFL及叶森然先生被视为於PAL所持有之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董事概无知悉任何人士(董事或本公司主要 行政人员除外)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予披露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之规定须记入该条所述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
服务合约
於最後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有任何现有或拟订服务合约
(不包括於一年内届满或雇主可於一年内终止而不作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之合约)。
董事之其他权益
於最後可行日期,董事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
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以来所购入、出售或租赁
或拟购入、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於最後可行日期,除非执行董事唐保祺先生因获中国信达资产提名出任本公司董
事职务而於信达认购协议、本公司与PAL就认购PAL可换股债券而於二零一六年九月
二十一日订立之认购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及Riverhead认购协议(以上协议各
为彼此之互为条件)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权益外,概无董事於本集团重大业务之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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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董事之竞争权益
於最後可行日期,董事於与本集团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业务
(「竞争业务」)中拥有须根据上市规则予以披露之权益如下:
董事姓名 公司名称 竞争业务描述 权益性质
韩镇宇(执行董事) 富强天一集团之若干附属公司 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作为富强天一附属
(「富强天一附属公司」) 公司之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期,概无董事及其联系人於与本集团之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任何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彼等於本公司之权益除外)。
3. 诉讼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名清盘中的第三方(「原告」)就根据原告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出具
之支票而支付予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富强证券金额达4,000,000港元之款项(「款项」)对富强
证券发出传讯令状,而该笔款项已转拨至在富强证券开设之客户账户。原告声称,该笔款项归原告所有,并要求退还该笔款项。据处理此案件的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客户与富强证券所订立客户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富强证券有权以账户内持有之任何保证金及金额抵销或抵扣客户结欠之任何债务。经考虑该法律意见,董事会认为,上述法律诉讼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於最後可行日期,上述法律诉讼仍在待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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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4. 重大合约
下列合约(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由本集团之成员公司於紧接本通函日期
前两年内订立,并属於或可能属於重大性质:
(a) 发起人协议;
(b) 本公司与PAL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订立之认购协议,内容有关认购本公司
发行之三年期2%票息可换股债券,本金总额为390,000,000港元;
(c) 补充协议;
(d) Riverhead认购协议;
(e) 信达认购协议;
(f) 本公司与One Express Group Limited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订立之认购协
议,内容有关认购本公司发行之24个月5%票息可换股债券,本金额为32,000,000
港元;
(g) 雄才集团有限公司(「雄才」,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邝美玲女士於二零一六年
六月三日订立之买卖协议,内容有关雄才出售�N悦资本有限公司之25%已发行股
本;
(h) 本公司与永阶控股有限公司(「永阶」)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订立之认购协议,
内容有关认购本公司发行之12个月12%票息可换股债券(「相关可换股债券」),本
金额为40,384,615港元;
(i) 本公司与FB(I 永阶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转让相关可换股债券之持有人)於二零
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订立之补充协议,内容有关修订本公司发行之相关可换股
债券之条款及条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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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一般资料
(j) 本公司与永阶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订立之认购协议,内容有关认购本公司发行
之12个月12%票息可换股债券,本金额为40,384,615港元。
5. 一般事项
(a)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为黄妙英小姐。黄妙英小姐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和英国特许秘
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之会员。
(b)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位於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
1104,CaymanIslands。
(c)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为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
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C04室。
(d)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6. 备查文件
自本通函日期起直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包括该日),下列文件之副本於一般营业时间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及下午二时正至下午五时三十分(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
众假期除外)在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35楼)
可供查阅,:
(a)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b)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年
报;
(c) 本附录「重大合约」一节所述之重大合约;及
(d) 本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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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中国富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0)
网址:http://www.290.com.hk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富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下午
三时正在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3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
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本公司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确认、批准及追认富强证券有限公司、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
�笕�投资管理合夥企业(有限合夥)、北京锦�华成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昌盛
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洪泰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成立华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公司」)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之发
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注有「A」字样及经股
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条款;
(b) 确认、批准及追认根据发起人协议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富强证
券有限公司向合营公司注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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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在彼等可能认为必要、合适、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
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以及采取一切有关
步骤,使发起人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任何交易生效。」
承董事会命
中国富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韩镇宇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P.O. Box309,UglandHouse 香港
GrandCayman,KY1-1104 湾仔
CaymanIslands 港湾道1号
会展广场办公大楼35楼
附注:
(a)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
东。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倘委任多於一名代
表,则有关委任须注明每名获委任代表所代表之本公司股份数目及类别。
(b)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副本,须尽快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 33楼3301�C04室,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
(c)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均可亲身或委任代表就有关股份在股东特别
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有名列首位或较前(视情况而定)之上述出席人士方可就相关联名持有之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应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就相关联名持股所记录之联名持有人姓名次序而定。
(d) 股东特别大会上之所有投票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e) 若股东特别大会当天上午八时正或之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
东特别大会将会延期举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发出公布,通知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的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时间及地点。
�C 23�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分别为解植春先生(主席)、韩镇宇先生及符云嫦女士;两名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唐保祺先生及吴凌先生;以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陈健生先生及吴祺国先生。
�C 2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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