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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UNG KONG PROPERTYHOLDINGS LIMITED
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 港九龙红�|德丰街20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宴会大礼堂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或倘於该日上午九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则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本公司及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或就财团成立协议(定义及详情参阅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的通函(「通函」),注有「A」字样之通函副本连同注有「B」字样之财团成立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拟进行的关连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由本公司、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如适用)电能实业有限公司就合资交易(定义见通函)成立财团;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在其可能绝对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
一切有关步骤,并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签署、签立、盖 章(倘需要 )及 交付一切有关文
件,以令财团成立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全部交易及其相关事宜落实或生效。」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杨逸芝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注:
1. 除本通告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通函所界定的词汇与本通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2. 於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第81条就上述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根据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相关条文委派一名或以上之代表
出席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所委派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
尽快(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48小时)送达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
地点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长江集团中心7楼,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
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予撤回。
6. 为确定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
(或如大会因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如下文附注7详述)而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举
行,则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权出席大 会并於会上投票,已购买本公司股票人士请将购入之股票及填妥背面或另页之过户表格,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本公司香港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於大会当日任何时间不论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或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大会将如期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红�|德丰街20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宴会大礼堂举
行。
但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则大会将不会於该日举行,惟将按本通告所述自动顺延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
股东对上述安排如有任何疑问,请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办公时间内,致电本 公司(852)21288888查询。
在恶劣天气下,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并自行承担风险,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8. 倘股份涉及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
有权表决者。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最先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参照联名持有人就有关联名持有的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的排名次序而定。
9.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本内容如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於本文件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为执行董事李嘉诚先生(主席)、李泽钜先生(董事总经理兼副主席)、甘庆林先生(副董事总经理)、叶德铨先生(副董事总经理)、锺慎强先生、赵国雄先生、周伟淦先生、鲍绮云小姐及吴佳庆小姐,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英潮先生、周年茂先生、洪小莲女士、马世民先生及叶元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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