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JIURONGHOLDINGSLIMITED
久融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58)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结束後),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由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向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912,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2港元,而该等承配人及其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则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上限数目相当於(i)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现有已发行股本 4,560,000,000股股份20.00%;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67%。
待配售事项完成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上限及所得款项净额预计分别约为
200,640,000港元及199,250,000港元。根据该基准,净发行价将约为每股配售股份 0.2185
港元。
由於配售事项须达成配售协议所载条件後,方告完成,故此配售事项未必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结束後),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由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向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912,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22港元,而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结束後)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
已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透过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向独立承配人配售最多912,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协议之条款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并已参考当前市况。董事认为,基於现时市况,配售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於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其联系人概无於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配售代理将向本公司收取配售佣金,金额相等於配售代理所成功配售有关数目之配售股份总配售价之0.50%,加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之任何其他实际开支,专业费用及费用。董事认为,配售佣金且属公平合理。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竭尽所能基准配售股份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用)为独立第三方。预期概无承配人将於紧随承购配售股份後成为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股份数目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则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上限数目相当於(i)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现有已发行股本4,560,000,000股份之20.00%;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67%。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一经配发及发行,将在所有方面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当日之已发行股份具有同等地位。
配售价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22港元较:
(i) 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股份0.26港
元折让约15.38%;及
(ii) 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约
0.2526港元折让约12.91%。
配售事项之配售价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现行市价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基於现时��况属公平合理。因此,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待配售事项完成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上限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後)预计分别约为200,640,000港元及199,250,000港元。根据该基准,净发行价将约为每股配售股份0.2185港元。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之一般授权发行,以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其时已发行股本之20%为限。因此,发行配售股份毋须取得股东批准。
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912,000,000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份已根
据一般授权获发行。最高上限912,000,000股配售股份将动用100%之一般授权。
申请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完成配售协议之条件
完成配售事项以下列各项为条件:
(a)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批准根据配售协议予以配售之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告完成;
及
(b) 本公司已就落实签订、完成及履行配售协议之责任及其他条款取得所有必要之同意、批
准、授权及�u或豁免。
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则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在配售协议下之责任将终止及完结,而配售代理及本公司概不可就配售协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不包括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下之任何义务)。
配售事项之完成
配售事项将於达成上述条件後第三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时间及�u或日期(「完成日期」)完成。
终止:
在配售完成前任何时间,倘配售代理全权酌情认为配售事项的成功或本集团的业务或财务条件将会或可能会受到以下各项的重大不利影响:
(a) 配售协议所载任何声明及保证遭受任何重大违反;或
(b) 股份在联交所暂停买卖或上市超过五个交易日(与配售事项有关则除外);或
(c) 任何下列事件:
(i) 香港或与本集团有关之任何其他司法权区之任何法院 或其他主管机构推行任何新
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变动或其诠释或应用变动;或
(ii) 发生任何有关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前述任何一
项同类)的事件、发展或变动(不论是否属本地、国家或国际或构成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当日及�u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发生的一连串事件或变动的一部分及包括与现有 状况有关的事件或变动或其发展),而导致或预期可能会导致政治、经济或股市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
(iii) 联交所的一般证券买卖因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而实施任何冻结、暂停或受严重
限制;或
(iv) 涉及於香港或其他地点税项或实施外汇管制的可能变动的变动或发展,从而将会或
可能会对本集团或其现时或潜在股东就该身份而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v) 本地、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动或恶化;或
(vi) 本公司之财务状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则於任何有关情况下,配售代理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对 本公司承担责任,惟本公司须於本公司完成日期下午12时正前接获有关通知。於根据上文所述终止配售协议时,配售协议下订约各方之所有责任(惟若干有关条文将维持十足效力及效用)将终止,而配售协议之订约一方概不得就或对配售协议产生之任何事项或事宜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不包括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下之任何义务。
董事并不知悉截至本公告日期发生任何有关事件。
由於配售事项须达成配售协议所载条件後,方告完成,故此配售事项未必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事项之因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1)生产及销售数码电视机(「电视机」)、高清液晶体显示电视机及机顶盒以及提供数码视频业有关电讯、电视机及互联网整合应用方案(「数码视频业务」);和(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相关产品、充电设施及智能管理系统之建设、应用及管理)(「新能源汽车业务」)。
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上限及所得款项净额预计分别约为200,640,000港元及199,250,000
港元。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拟用於发展新能源汽车业务及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及本集团业务发展。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可增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并为本集团提供资金,以应付未来任何发展机遇之需要。配售事项亦为扩大股东基础及本公司资本基础之良机。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故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於过去十二个月之股本集资活动
除以下集资活动外,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公告日期 集资活动及筹集所得 所得款项净额的 截至本公告日期所得款项的实
款项净额 拟定用途 际用途
二零一六年 根据於二零一五年五约93,500,000港元 约:
七月八日 月二十九日举行之本将用於偿还本集 (1)50,000,000 港元用於发展新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团债务及拨作本 能源汽车业务,包括(i)建设
同意之一般授权配集团一般营运资 三个分别位於杭州江干区和
售,尽最大努力按每金及本集团业务 拱墅区的电动车充电站,每
股0.125 港元配售不 发展。 个站的投资不多於约
多於 760,000,000股 14,000,000港元;和(ii)一个
票。配售已於二零一 位於杭州上城区约一万平方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完 米并配备新能源充电设备和
成及760,000,000股 智能管理系统的智能停车
全部成功配售。 场;
(2)18,000,000港元用於数码视
频业务采购及一般营运资
金;
(3)14,000,000港元用於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和
(4)3,500,000港元用於本集团一
般营运资金。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现有股权架构及配售事项完成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须待配售事项完成及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且根据配售事项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前本公司股权架构概无其他变动)载列如下: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完成配售事项後
股东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AlphaCenturyAssetsLimited 600,000,000 13.16 600,000,000 10.96
承配人 - - 912,000,000 16.67
公众股东 3,960,000,000 86.84 3,960,000,000 72.37
4,560,000,000 100.00 5,472,000,000 100.00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召开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
「联系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於一般办公时间全面开放营业之任何日
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本公司」 指 久融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授权董事配
发、发行或处理最多为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其时
已发行股本20%之股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
三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由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根据配售协议所拟甄选及安排之任
何专业、机构及�u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代理」 指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配售代理及在香港可进
行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
交易)、第 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
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
法团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就根据一
般授权进行配售事项订立之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0.22港元
「配售股份」 指 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之最多912,000,000股新股份,而各
为一股「配售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久融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邵梓铭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发表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邵梓铭先生、尹建文先生及汪丽萍女士;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国伟先生、袁钱飞先生及吴亦农先生。
<上一篇 董事名單及彼等之職責及職能
下一篇> 有關可能成立合營公司之諒解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