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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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清盘中(作重组用途))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U307)
押後百慕达聆讯
及
授予额外权力给临时清盘人
本公告乃优派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作重组用途))(「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第 13.19条及第13.25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所刊发。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及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百慕达时间)举行之百慕达呈请聆讯,董事会宣布作出以下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於该等公告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押後百慕达聆讯
百慕达清盘呈请之聆讯已分别被百慕达最高法院进一步押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百慕达时间)。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百慕达最高法院发出命令。该命令指出呈请人可以致函注册主任,并予本公司七天通知,恢复进行呈请聆讯之权利。
授予额外权力给临时清盘人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百慕达最高法院发出命令。该命令授予以下额外权力给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马德民先生和黎颍麟先生和EYBermudaLtd的RoyBailey先生,作为本公司的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
*仅供识别
a. 与第三方及/或本公司的债权人进行接触、参与、谘询及磋商,以期取得用於支付临
时清盘人的费用和开支及由该资金支付临时清盘人认为必要的成本和费用的资金 (“资金”定义见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修订之颁令之第1(n)段)支付临时清算期间的运营成本,包括临时清盘人的费用和开支,以及支付临时清盘人认为必要的成本和费用;
b. 考虑及如认为适当,与第三方及/或本公司的债权人就取得资金订立协议,但须经本
荣誉法院批准该等协议;
c. 根据需要与本公司的债权人及/或管理层及/或股东及第三方进行接触、参与、谘询
及磋商,并考虑及如认为符合本公司债权人的最佳利益,经百慕达最高法院批准, 订立任何合乎需要的或对重组本公司事务可取有效的协议,包括根据1981年公司 法第99条的规定,视为适当草拟以落实本公司与其债权人及/或其成员之间订立的重组安排计划,并采取一切必要的促进行动,包括审阅(及/或保管或如果认为有必要地控制)公司的账簿、记录、财产及无论在任何地方公司拥有或看似拥有的物件,进一步考虑并认为合适可组成非正式债权人委员会,以该委员会与临时清盘人同意下,就重组安排计划的进展定期作出汇报及谘询;
d. 关於上文第1(b)和1(c)段,临时清盘人将与第三方和/或债权人就,(i)在合
理可能的范围内;及(ii)如该等谘询并不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监管要求或现有本法院命令达成的任何协议谘询本公司及临时清盘人将会就向本法院提出该等协议的申请批准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及
e. 就第三方及/或债权人仅就进行谈判及执行融资协议及重组方案之尽职调查,并须事
先与该等债权人及/或第三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代表本公司给予债权人及/或第三方审阅及复制本公司位於百慕达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拥有或控制的账簿、文件、文据和记录。
如果临时清盘人认为重组不再可行,他们可以向法庭申请清盘令。
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通知公众任何有关债务重组之重大进展。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之股份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告为止。
承董事会命
优派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清盘中(作重组用途))
联席主席
王川 张利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川先生、张利先生及郑源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文龙先生、李保国先生、刘永顺先生及吴艳峰先生。
优派能源发展
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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