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OSHIWA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博士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98)
停牌更新资料
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及复牌条件
本公告乃博士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及13.24A条及香港法例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有关内幕消息之披露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有关联交所按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本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阶段而刊发的公告。
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及复牌条件
联交所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致函告知本公司,由於本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届满前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决定按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本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三阶段」),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本公司必须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即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表现其已经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联交所要求之复牌建议必须清晰、合理及协调一致,并包含充足资料(包括日後业务发展的预测以及清晰详尽的计划)以供联交所作评估,以及表现其符合上市规则。本公司需要:
(i) 回应就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公告披露有关现已辞任核数师於同年三月十三日所提交的辞职信中提及到的事项;
(ii) 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存在因缺乏合理监管而威胁到投资者或损害市场信心的问题;
(iii)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之财务业绩,并回应任何审核保留意见;及
(iv) 证明有充分及有效之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规定之义务。
联交所可能会於有需要时就上述作出修改及/或增加更多复牌条件。
倘本公司未能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届满前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本公司之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
本公司、共同临时清盘人及潜在投资者正在制订可行复牌建议以及制订步骤及计划以履行复牌条件。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知会其股东有关本公司的发展及其重组。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的股份将继续於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
代表
博士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廖耀强
阎正为
Keiran Hutchison
共同临时清盘人
不承担个人责任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锺政用先生、陈丽萍女士及陈培琪先生。
停牌更新資料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及復牌條件
0评论
博士蛙国际
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