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893)
盈利警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刊发。
本公司谨此知会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基於对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估计,
预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较上年减少约30%。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由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刊发。
本公司谨此知会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基於对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估计,预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减少约30%。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上年预期减少乃主要归因於下列因素:1.本公司上年出售了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获利,而本年没有;2.风电叶片销量较上年下降;3.本公司部分附属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本公告所载资料乃基於本公司管理层参照本集团管理账目做出之初步评估,乃未经审核或审阅。
财务资料详情将於2017年3月底前刊发的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
内披露。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刘志江
中国北京
2017年2月22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刘志江先生及彭建新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新华先生、李建伦先生、沈云刚先生及王凤廷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梁创顺先生、陆正飞先生及王珠林先生。
请同时参阅本公司网站刊登之本公告。
盈利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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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股份
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