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指引》),自9月2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报记者9月28日获悉,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指引》),自9月28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落实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交所的相关工作部署,全面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指引》聚焦募集资金监管重点,既强化募集资金全链条监管,又提升各经营主体操作便捷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细化募集资金存储监管要求。明确三方监管协议必备条款,例如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要求多次融资应分别设立专户,公司开立、注销专户以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均应及时公告,做到“有始有终,闭环管理”。
二是完善募集资金使用要求。规定重新论证要求,督促上市公司推进募投项目,明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等情形时,董事会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要求募集资金置换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提高置换金额核算准确性。同时,完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是强化内外部监督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要求会计部门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募投项目投入,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募集资金置换和年度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意见。
四是便利市场操作。针对市场咨询较多的节余募集资金转出事项,对于不同金额的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匹配相应审议程序,金额较低的,可豁免董事会审议。
后续,北交所将及时组织规则条款解读,指导上市公司准确适用。同时,根据新规要求,督促上市公司持续做好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募集资金违规风险,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提升。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吴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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