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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 PROPERTIES LIMITED
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9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 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
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七楼景雅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动议:
(a)批准、确 认及追认BehamCapitalLimited(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 司 )(「卖 方」)
(作为卖方)、CompassTimesInternationalLimited(作为买方)及本公 司(作为
卖方的保证方)就销售事项(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的通函)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的有条件临时买卖协议(「买卖协
议」)(买卖协议的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其主席简签以供识别),以及据此拟
进行的全部交易;及
(b)授权本公司董 事(「董事」)作出一切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必须、适 合、权 宜或有
利的行动及事项、签署及签立一切进一步文件(包括正式买卖协议(定义见上
述本公司通函))以及采取一切步骤,以实行买卖协议(包括正式买卖协议(如
有))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及�u或使其具有十足效力,包括对该协议作出董事
认为必须或适合并且符合本公司利益的不重大修订。」
承董事会命
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雪君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 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人为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及投票;而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则可委任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 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随附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3)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阁下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或倘股东为法团,则
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由行政人员、授权人或获正式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 经由公证人签署证
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
於会上投票。
(5) 倘属股份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於会上就所持的股份投票(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
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接纳在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人士作
出的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
(6)於本通告日期,本 公司执行董事为锺楚义先生(主席)、简士民先 生、周 厚文先生及
方文彬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家礼博士、郑毓和先生及卢永仁博士。
资本策略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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