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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SYSTEMSHOLDINGSLIMITED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7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新界沙田安心街11号华顺广场15楼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各
项决议案(「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
)透过增设额外 400,000,000股股份,将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 60,000,000港元
(分为 600,000,000股每股面值 0.10港元之普通股(「股份」))增至
100,000,000港元(分为 1,000,000,000股股份(「增加法定股本」)),於
通过本决议案後生效;及
(b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董事」)在彼等认为或就落实增加
法定股本及使其生效或与之相关而言属必要、合宜或适宜之情况下,为
及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
盖章(如适用))。」
2.「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广发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配售代
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订立之有条件配售协议(「配售协
议」)注有「A」字样之配售协议副本已於股东特别大会提呈并由股东
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所有拟进行之交易,根据配售协
议,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承配人按相当於可换股债
券(「可换股债券」)於发行日期起计第三周年到期且附带可按每股换
股股份 1.20港元(可予调整)之初始换股价将其本金额转换为股份
(「换股股份」)之换股权)本金额 100%之发行价认购本金总额最多为
35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
*仅供识别
(b
)待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获达成及�u或豁免後,授权董事根据配售协议之条
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可换股债券;
(c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换股股份
上市及买卖後,授予董事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配发及发行换股
股份;及
(d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并采其等认为就令配售
协议及可换股债券生效或与之相关可能属必要、合适或权宜之一切步
骤,包括但不限於:
(i)签立、修订、增补、交付、提交及�u或执行有关配售协议、配发及
发行可换股债券以及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之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
及
(ii
)进行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承董事会命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王粤鸥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注:
(a) 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投票表决时,本公司每名股东(不论亲身或委任正式授权公司代表或
受委委代表出席)每持有本公司一股缴足股份(且其为持有人)可投一票。
(b)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
出席并投票,而投票乃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按投票表决方式由股东亲身(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 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作出。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出席股东东特别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须列明各获委任受委代表之股份数目。
(c)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就有关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不论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一名所述人士方有权就此投票。
(d) 委任受委代表文据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已公证核实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e)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之通函内。
(f)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
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维航先生及王粤鸥先
生;非执行董事李伟先生及崔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欣荣先生、邓建新
先生及叶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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