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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AUTOMATEDSYSTEMS HOLDINGSLIMITED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71)
完成根据特别授权
配售可换股债券
兹提述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之通函
(「该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特别授权配售可换股债券。除非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应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完成配售可换股债券
董事会欣然宣布配售协议之所有条件已获达成及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售之完成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本金总额 35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已成功配售予两位承配人(即会福兴业有限公司
(「会福兴业」)及中国禄丰私募资金有限公司(「中国禄丰」))。紧随可换股债券获悉数转换後,291,666,666股换股股份(紧随可换股债券附带之换股权获悉数行使後)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35.7%。
本金额为250,000,000港元(可转换为208,333,333股换股股份)之可换股债券及本金额为
100,000,000港元(可转换为 83,333,333股换股股份)之可换股债券已分别成功配售予会
福兴业及中国禄丰。受限於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所载之换股限制,会福兴业及中国禄丰各自可能会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假设该等换股权获悉数行使)。
据董事根据可得资料所深知及尽悉:(i)会福兴业(由季昌群先生间接控制)为丰盛控股有限公司(一间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607),主要从事物业开发、提供绿色建筑服务、投资、健康产品及服务业务)之全资附属公司;(ii)中国禄丰(由德图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王子熙女士及王宏宇先生分别拥有 85%及 15%权益之公司)全资拥有)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iii)会福兴业及其最终主要股东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及(iv)中国禄丰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会福兴业已确认,就其所深知,除其参与作为承配人,其及其最终主要股东并无参与供股及收购事项,且其独立於中国禄丰。中国禄丰已确认,就其所深知,除其参与作为承配人外,其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并无参与供股及收购事项,且其独立於会福兴业。
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约345,968,000港元,及配售之净价为每股换股股份约1.186港元。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下表载列本公司(i)於本公告日期;(ii)紧随可换股债券获悉数转换後;(iii)紧随会福兴业将可换股债券转换(以公众持股量维持在25%为限)後;及(iv)紧随中国禄丰将可换股债券悉数转换後。
紧随会福兴业将
可换股债券转换 紧随中国禄丰将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可换股债券 (以公众持股量 可换股债券悉数转换後
获悉数转换後 维持在25%为限)後 (附注2)
(附注1) (附注2)
股东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 % % %
承配人(附注3)
会福兴业 - - 208,333,333 25.5 198,947,274 27.4 - -
中国禄丰 - - 83,333,333 10.2 - - 83,333,333 13.7
- - 291,666,666 35.7 198,947,274 27.4 83,333,333 13.7
香港华胜天成 344,900,694 65.5 344,900,694 42.2 344,900,694 47.6 344,900,694 56.6
其他公众股东 181,282,656 34.5 181,282,656 22.1 181,282,656 25.0 181,282,656 29.7
总计: 526,183,350 100.0 817,850,016 100.0 725,130,624 100.0 609,516,683 100.0
附注:
1. 仅供说明用途(未经计及):(a)可换股债券之换股期间於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後之第九十日开始;
及(b)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所载之换股限制(包括与其有关之(其中包括)公众持股量规定,以确保行使任何可换股债券将附带之换股权将不会导致本公司不符合公众持股量规定)。
2. 仅供说明用途,未经计及可换股债券之换股期间(於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後之第九十日开始计),
并假设概无任何其他承配人转换可换股债券。
3. 仅供说明用途,未经计及可换股债券之换股期间(於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後之第九十日开始计),
并假设概无任何其他承配人转换可换股债券。
承董事会命
自动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王粤鸥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维航先生及王粤鸥先生;非执行董事李伟先生及崔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欣荣先生、邓建新先生及叶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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