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QUAM LIMITED
华 富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52)
联合公告
(I)由大华继显 (香港) 有限公司及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代表
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提出之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
以收购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认股权证
及注销全部未行使购股权
(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
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 结束;
(II)该等要约结果;
(III)公众持股量;及
(IV)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董事辞任
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之
联席财务顾问
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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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要约结束
大华继显及海通国际证券代表要约人提出之该等要约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结束,要约人并无修订或延长。
该等要约结果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 (即接纳该等要约之最後时限及日
期) ,要约人已接获(i)合共353,736,905股股份之有效接纳,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
发行股份总数约23.31%;(ii)合共217,600份认股权证之有效接纳,相当於本联合公告
日期未行使认股权证总数约0.58%;及(iii)合共2,966,302份购股权之有效接纳,相当
於购股权持有人悉数接纳购股权要约。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经计及(i)要约人收购待售股份 (794,859,178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紧随完成交易後已
发行股本总数约52.45%) ;及(ii)股份要约下接获353,736,905股股份的有效接纳 (须待
妥 为 登 记 转 让 该 等 股 份 後 方 告 作 实 ), 要 约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合 共 持 有
1,148,596,083股股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5.67%。
要约之交收
有关就该等要约项下提呈的股份、认股权证或购股权应付每名接纳股东、认股权证持
有人或购股权持有人之现金代价 (经扣除卖方就接纳股份要约或认股权证要约应付之
香港从价印花税) 之股款,已经或将会 (视乎情况而定) 以平邮方式尽快寄发予有关股
东、认股权证持有人或购股权持有人 (视乎情况而定) (惟无论如何接获所有已填妥之
接纳表格及所有有效必要文件当日起计七(7)个营业日内) ,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
担。该等要约项下已接获有效接纳的现金代价股款之最迟寄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
六日 (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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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持股量
於该等要约结束後,在完成向要约人转让按股份要约收购之该等股份 (就收妥有效接
纳而言) 的前提下,有322,599,705股股份 (相当於本公司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
股本约21.26%) 由公众持有。故此,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载之25%最低
公众持股量规定。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提出临时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
诚如要约人及本公司刊发的综合文件中所披露,要约人之董事、董事及获委任之新任
董事已共同及各别地向联交所承诺於该等要约截止後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股份按上
市规则所要求拥有足够公众持股量。本公司将就恢复公众持股量在适当时候另行发出
公告。
董事辞任
自要约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结束起,杨俊文先生及戴兆孚先生已辞任独立非执
行董事一职,并不再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兹提述(i)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及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 「要约
人」 )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买卖本公司股份之
协议及可能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ii)本公司及要约人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
六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完成买卖协议、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及本公司董事会组成
之建议变更;及(iii)本公司与要约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就该等要约联合刊发之综合
文件 ( 「综合文件」 )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联合公告所用之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
相同涵义。
该等要约结束
大华继显及海通国际证券代表要约人提出之该等要约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星
期四) 下午四时正结束,要约人并无修订或延长。
该等要约结果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 (即接纳该等要约之最後时限及日期) ,
要约人已接获(i)合共353,736,905股股份之有效接纳,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
总数约23.31%;(ii)合共217,600份认股权证之有效接纳,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未行使
认股权证总数约0.58%;及(iii)合共2,966,302份购股权之有效接纳,相当於购股权持有
人悉数接纳购股权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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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紧接要约期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展开前,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持有、控制
或指使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之权利。
紧随完成交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实行後,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
794,859,178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52.45%。
经计及(i)要约人收购待售股份 (794,859,178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紧随完成交易後已发
行股本总数约52.45%) ;及(ii)股份要约下接获353,736,905股股份的有效接纳 (须待妥为
登记转让该等股份後方告作实)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持有1,148,596,083股股
份,相当於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5.67%。
除待售股份及该等要约下的有效接纳外,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在要约期(i)收购
或同意收购任何股份或股份之权利;或(ii)借入或借出任何相关证券 (定义见收购收则第
22条注释4) 。
下表载列(i)紧随完成交易後;及(ii)紧随该等要约结束後 (须待接获股份要约下的有效申
请後妥为登记转让该等股份方告作实) 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股东姓名�u名称 紧随完成交易後 紧随该等要约结束後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 794,859,178 52.45% 1,148,596,083 75.67%
包利华及其全资拥有公司 35,277,631 2.33% 35,277,631 2.32%
林建兴及其全资拥有公司 911,960 0.06% 911,960 0.06%
魏永达 10,028,126 0.66% 10,028,126 0.66%
陈子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19,750 0.03% ― ―
陈惠妍女士 (附注) 9,963,067 0.66% ― ―
本公司附属公司之董事及彼等之
紧密联系人 4,091,787 0.27% 400,000 0.03%
公众股东 659,739,606 43.54% 322,599,705 21.26%
总计 1,515,391,105 100.00% 1,517,813,505 100.00%
附注: 陈惠妍女士乃包利华之妻子。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有37,767,600份附有权利可合共转换37,767,600股股份之认股权证
尚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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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权要约下所收取的购股权有效申请将会注销。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本联合公告日期,概无其他未行使之购股权、认股权证、衍生工具
或可换股证券可能赋予相关持有人任何权利,以认购、转换或交换为股份。
要约之交收
有关就该等要约项下提呈的股份、认股权证或购股权应付每名接纳股东、认股权证持有
人或购股权持有人之现金代价 (经扣除卖方就接纳股份要约或认股权证要约应付之香港
从价印花税) 之股款,已经或将会 (视乎情况而定) 以平邮方式尽快寄发予有关股东、认
股权证持有人或购股权持有人 (视乎情况而定) (惟无论如何接获所有已填妥之接纳表格
及所有有效必要文件当日起计七(7)个营业日内) ,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该等要
约项下已接获有效接纳的现金代价股款之最迟寄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 (星期
一) 。
公众持股量
於该等要约结束後,在完成向要约人转让按股份要约收购之该等股份 (就收妥有效接纳
而言) 的前提下,有322,599,705股股份 (相当於本公司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
约21.26%) 由公众持有。故此,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载之25%最低公众持
股量规定。本公司已向联交所提出临时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诚如要约
人及本公司刊发的综合文件中所披露,要约人之董事、董事及获委任之新任董事已共同
及各别地向联交所承诺於该等要约截止後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股份按上市规则所要求
有足够公众持股量。本公司将就恢复公众持股量在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告。
董事辞任
自要约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结束起,杨俊文先生及戴兆孚先生已辞任独立非执行
董事一职,并不再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杨俊文先生及戴兆孚先生已分别各自确认,彼等(i)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及(ii)并无任
何彼等请辞的事宜,须敦请股东及认股权证持有人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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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谨此对杨俊文先生及戴兆孚先生於在任时为本公司作出的宝贵努力及贡献致以谢
意。
承董事会命
泛海控股国际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韩晓生
承董事会命
华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韩晓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执行董事包括韩晓生先生、张博先生、包利华先生、张喜芳
先生、刘洪伟先生、林建兴先生及魏永达先生;非执行董事包括刘冰先生、冯鹤年先生
及赵晓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卢华基先生、孔爱国先生、贺学会先生、黄亚
钧先生及陈子亮先生。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之董事会包括韩晓生先生、刘国升先生及郑东先生。
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 (除有关要约人之任何资料外) 之准确性共同及各别地承担
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之意见 (除要
约人或要约人之任何董事所表达之意见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作出,本联合公告并无
遗漏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要约人之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 (除有关本集团之任何资料外) 之准确性共同及各
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之意
见 (除本公司或任何董事所表达之意见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作出,本联合公告并无遗
漏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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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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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国际
201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