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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26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五十七号南洋广场十一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
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是否作出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及追认结好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於迪臣发展集团有限公司(「DDHL」,本公
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与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订立之配售协 议(「 配售协议」, 其
注 有「 A 」字 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
起计期间,按尽力基准以总代价60,000,000港元配售DDHL所持200,000,000股本公司附属公
司迪臣建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普通 股(「 配售 」),以及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及
授权本公司董事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合适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
或与配售协议有关之事宜所附带、附属或有关之一切行动及�u或事宜及�u或签订一切有关文
件,以使配售及配售协议生效及进行据此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并在本公司董事认为
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情况下同意作出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
承董事会命
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副主席
谢文盛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仅供识别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址:
Canon’sCourt 香港
22VictoriaStreet 九龙
HamiltonHM12 观塘鸿图道五十七号
Bermuda 南洋广场十一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可委派其他人 士( 必须为个人)为 其 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而
获委任之受委代表与股东具有相同权利以在大会上发言。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
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
2.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由公证人签
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大会及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抵本
公司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
代表之文书将视为作废。
4.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
唯一有权投票者;如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排名首位者有权在会中投票。就此而言,
排名首位者乃指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联名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
5.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69条,以上提呈大会表决之决议案须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以
投票方式表决。
6. 如大会日期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大会将会延迟举行。本公司
将於本公司网站(www.deson.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改期後之大会日
期、时间及地点。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卢全章先生、谢文盛先生、王京宁先生及谢维业先生,而本公
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何锺泰博士、萧文波工程师及萧锦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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