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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262)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星期一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载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出的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被提呈之普通决议 案(「决议案」)已获本公司之股东
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请参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本公司通函
(「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使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股份数目及投票股份之百分比(%)
普通决议案 投票股份数
赞成 反对 目
批准及追认结好证券有限公司(「配售代理」)於Deson 351,446,550 7,500 351,454,050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DDHL」,本公司直接全资 股 股 股
附属公司)与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订立之配售 (99.9979%) (0.0021%)
协 议(「 配售协议 」),其注有「 A 」字 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所载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起计
期间,按尽力基准以总代价60,000,000港元配售DDHL所持
200,000,000股本公司附属公司迪臣建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
普通 股(「 配售」), 以及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及
授权本公司董事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合适或权宜之情
况下,作出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或与配售协议有关之事宜所
附带、附属或有关之一切行动及�u或事宜及�u或签订一切有
关文件,以使配售及配售协议生效及进行据此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所有交易,并在本公司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情况
下同意作出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
*仅供识别
由於决议案所投之赞成票数超过50%,因此,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77,880,400股,并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出席
并根据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提呈之决议案进行投票。并无股份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惟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仅可於会上放弃表决赞成。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亦无股东於该通函中表示拟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票反对或放弃
投票之意向。
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担任是次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
之监票员。
承董事会命
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谢文盛
董事总经理兼副主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包括卢全章先生、谢文盛先生、王京宁先生及谢维业先生,而
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何锺泰博士、萧文波工程师及萧锦秋先生。
迪臣发展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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