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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fu(Cayman)HoldingsCompanyLimited
天福(开曼)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天 福(开曼)控 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谨 订 於2016年12月13日(星 期二)
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福建省厦门嘉禾 路25号新景中心C座29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1. 「动议:
(a) 批准及确认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的通函(一份注有「B」字样
的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兹识别)(「通函」)
所载天福(开曼)控股有限公司与天福(萨摩亚)控股有限公司於2016
年11月1日订立的经重续萨摩亚总购买协议(「经重续萨摩亚总购买协
议」)(一份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并由大会主席
签署以兹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包括经重续年度上限)
(定义见通函);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采取其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的任何
步骤及签立其他文件以实行或施行经重续萨摩亚总购买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包括经重续年度上限)或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
事项。」
承董事会命
天福(开曼)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李家麟
香港,2016年11月21日
附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大会上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登载。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的核证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4.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瑞河先生、李世伟先生、李家麟先生及李国麟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曾
明顺先生及魏可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卢华威先生、李均雄先生及范仁达先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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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
2016-11-21